论民事主体意义上“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同质关系
On the Homogene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in the Sense of Civil Subject
作者:谭启平;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7,211(04):-75-8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民法总则》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事主体制度研究”(2010FFX015)
中文摘要
"非法人组织"是从既有民事立法中的"其他组织"发展而来。"其他组织"在我国立法中有非主体意义和主体意义两种用法。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不是规范、科学的法律概念,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用于统一指称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与民事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内涵相同、外延重叠,在逻辑上属于同一关系。在民事领域,"非法人组织"系对各民事单行法中"其他组织"的默示修改,应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予以适用;但在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领域,《民法总则》的修改不具有规范效力,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完成立法语言修改前,这些领域中的"其他组织"将长期存在。基于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含义和适用作出立法解释。
参考文献
(1)李永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主体制度的设计思考》,《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杨立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2.0版),2015年5月11日,http:∥www.fxcxw.org/index.php/Home/So/artI ndex/id/9295.html,2017年5月18日;肖海军:《民法典编纂中非法人组织主体定位的技术进路》,《法学》2016年第5期等。
(2)谭启平:《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持相同观点的立法建议稿可参见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2016年2月24日,http:∥www.civillaw.com.cn/zt/t/?id=30198#,2017年5月18日。
(3)谭启平:《非法人组织立法完善的思考和建议》,2016年8月24日,https:∥www.chinalaw.org.cn/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 D=1056&InfoI D=20855,2017年5月18日。
(4)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325页。
(1)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求是学刊》2017年第3期。
(2)张新宝: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2017年4月9日,http:∥www.civillaw.com.cn/zt/t/?id=32450,2017年5月18日。
(3)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04页。
(4)龙卫球、刘保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351页。
(5)任文岱:《专家谈民法总则:当前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4月13日,第5版。
(1)此数据通过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央法规司法解释”中选择“法律”(排除有关决定、法律解释、工作答复、工作文件及任免)、“行政法规”(排除行政法规解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排除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两高工作文件)效力层级,以“其他组织”为关键词作“全文搜索”,并排除失效和重复结果而得出。
(2)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第324页。
(3)范健:《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思考与建议》,《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柳经纬:《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构---以法人责任为核心》,《法学》2015年第5期。
(4)《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7页。
(5)石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44页。
(1)朱涛:《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增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9页。
(2)将“其他组织”作为与自然人(公民)、法人并列的一类主体的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务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83页。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23页。
(2)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求是学刊》2017年第3期。
(3)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务指南》,第84页。
(4)此观点系杨立新教授对其他学者主张的总结,他本人则赞成后一种观点。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求是学刊》2017年第3期。
(5)张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6)张新宝:《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2017年4月9日,http:∥www.civillaw.com.cn/zt/t/?id=32450,2017年5月18日。
(1)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第204页。
(2)谭启平:《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3)默示修改是指由于新法、法的规定或法的行为的出现,而引申出或包含着对某法或法的规定的变动。这种法的修改一般是间接、附带的修改,它以“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为根据。周旺生:《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01页。
(1)柳经纬:《“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
(2)《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35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柳经伟、亓琳:《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1)杨立新:《〈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分则的制定》,2017年4月18日,http:∥www.civillaw.com.cn/bo/t/?id=32522,2017年5月18日。
(2)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求是学刊》2017年第3期。
(3)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第204页。
(4)谭启平:《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5)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研讨(二)》,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第102页。
(6)王德新:《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构建》,《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7)龙卫球、刘保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第351页。
(1)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第225页。
(2)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3)江必新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上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47页。
(4)张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5)张民安、王荣珍:《民法总论》,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9页。
(6)邓卫:《图书编校宝典》,北京:新华出版社,2014年,第81页。
(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5-96页。
(2)黄文艺:《立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06页。
(3)周旺生:《立法学》,第501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