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与正名:司法档案之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价值
Criticisms and Clarifications: A Review of the Academic Value of Judicial Archives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作者:尤陈俊;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20,226(01):-119-13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司法档案;中国法律史;档案虚构;史料价值;法律史研究方法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范式问题与方法论反思”(18BFX030)
中文摘要
晚近十余年来,利用司法档案研究中国法律史逐渐成为一种新潮流。与此同时,亦出现了一些针对此类研究成果的批评。例如认为这种方法乃是欧风美雨对国内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侵袭,故而强调我们不应该盲目效仿国外学者的做法;又如强调司法档案中也可能存在着某些"虚构",故而不应该一味推崇乃至刻意拔高司法档案的史料价值。这些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忽视了一些重要的问题。当下备受关注的利用司法档案来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做法,尽管确实受到一些国外学者所做的示范性研究的影响,但它在国内中国法律史学界中亦有其学术渊源。司法档案当中确实可能会存在一些"虚构",但那些"虚构"主要存在于司法档案中关于案情的叙述部分,因此其主要影响司法档案作为"社会史"研究素材的学术价值,只要研究的议题选择适当,并不会对司法档案作为"法律史"研究素材的学术价值产生太大影响。
参考文献
① Derk Bodde & Clarence Morris,Law in Imperial China: Exemplified by 190 Ch?ing Dynasty Case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p.145.
② 张伟仁辑著:《清代法制研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内阁大库原藏清代法制档案选辑附注及相关之论述辑一——盗案之初步处理及疎防文武之参劾》第1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年,第61页。
③ 黄源盛:《大理院司法档案的整编与研究》,《民初大理院与裁判》,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第86页。
④ 刘昕杰:《“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89页。
(1)参见张勤:《在司法档案中发现中国法律传统》,霍存福、吕丽主编:《中国法律传统与法律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53页。
(2)刘广安:《中国法史学基础问题反思》,张中秋主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页。
(3)例如有学者认为,“这种研究方法往往只能揭示制定法本身体现的原理,而这些原理只代表着法律制定者的意识形态和他们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张勤:《在司法档案中发现中国法律传统》,霍存福、吕丽主编:《中国法律传统与法律精神》,第553页。
(4)张伟仁辑著:《清代法制研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内阁大库原藏清代法制档案选辑附注及相关之论述辑一——盗案之初步处理及疎防文武之参劾》第1册,第61-62页。
(5)黄源盛:《大理院司法档案的整编与研究》,《民初大理院与裁判》,第87-88页。
(6)刘昕杰:《“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89页。关于查阅搜集司法档案的费用不菲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中国法律史学界对司法档案利用不足的讨论,还可参见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第85页。
(7)参见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2、20页。另可参见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第84页;王有粮:《司法档案、史料与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傅斯年“史料学”思想为基本视角的略述》,《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176-178页。
(8)赵晶:《〈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08页。
(9)翟桂范:《法律史资料无价值差等——客观看待地方司法档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10日,第4版。
(10)徐忠明:《制作中国法律史:正史、档案与文学——关于历史哲学与方法的思考》,《学术研究》2001年第6期,第78-146页;徐忠明:《台前与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法学家》2013年第1期,第159-175页。
(11)邓建鹏:《“化内”与“化外”:清代习惯法律效力的空间差异》,《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第191页;杨天宏:《序》,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6-7页。
(12)谢晶:《史料中的问题与问题中的史料:法律史研究中司法档案运用方法刍议》,张志铭主编:《师大法学》2017年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第110页。
(13)吴佩林:《近三十年来国内对清代州县诉讼档案的整理与研究》,贺剑主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2卷第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72页。
(14)谢晶:《史料中的问题与问题中的史料:法律史研究中司法档案运用方法刍议》,张志铭主编:《师大法学》2017年第1辑,第107-108页。
(15)黄宗智本人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在美国出版的两本以利用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为其特色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专著,后来很快便在中国出版了中译本,分别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后来又在2001年时由上海书店出版社改以《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作为书名重版)和《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尤其是前一本书,对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促动颇大。对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研究成果之学术特色的介绍,参见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第78-83页。
(16)黄宗智、尤陈俊主编:《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17)夫马进编:《中国诉讼社会史研究》,范愉、赵晶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年。
(18)夫马进:《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范愉译,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6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74页。
(19)谢晶:《史料中的问题与问题中的史料:法律史研究中司法档案运用方法刍议》,张志铭主编:《师大法学》2017年第1辑,第109-110页。
(20)杨鸿烈:《“档案”与研究中国近代历史的关系》,《社会科学月刊》1939年第1卷第3号,第76页。
(21)有学者对此也有过介绍,参见吴佩林:《近三十年来国内对清代州县诉讼档案的整理与研究》,贺剑主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2卷第1辑,第265-266页。
(22)曹培:《清代州县民事诉讼初探》,《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第133-156页。
(23)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此外,郑秦还曾专门撰文介绍了现藏于辽宁省档案馆的《兴京县公署全宗》之中的清代兴京抚民同知刑房档案残卷,参见郑秦:《清末司法制度的几个问题——读兴京抚民同知刑档残卷》,《历史档案》1988年第3期,第130-132页。
(24)例如1990年代初发表的一篇旨在介绍巴县档案之法律史研究价值的文章写道:“在国内,巴档的经济资料已得到了初步开发。遗憾的是,它那丰富的法律资料至今尚处在原始状态,恰象一块埋在土中的价值连城的玉石,函待我们法史学界的有心人去采掘、擦洗、雕琢、使它发放出熠熠宝光来。”参见耕耘:《一块待开垦的清代法律史料园地》,《现代法学》1991年第3期,第74页。
(25)关于中国法律史学界近年来对司法档案的利用之概述,参见尤陈俊:《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复兴”及其反思——基于明清诉讼与社会研究领域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第203-205页。近年来国内中国法律史学界强调自身是以司法档案为其主要素材的专著,例如里赞、刘昕杰等:《民国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以新繁档案为依据》,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张渝:《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张晓蓓:《冕宁清代司法档案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刘昕杰:《民法典如何实现:民国新繁县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与习惯(1935—1949)》,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李清瑞:《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张勤:《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李青:《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付春杨:《清代工商业纠纷与裁判——以巴县档案为视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侯欣一:《创制、运行与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杜正贞:《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
(26)黄源盛:《大理院司法档案的整编与研究》,《民初大理院与裁判》,第84页。下划线为引者所加。黄氏此处提及的明代《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乃是指已被收入《历代判例判牍》当中的一份明代史料,详见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3册,刘笃才等整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杨一凡曾撰文介绍过此史料,据其在文中所言,明代《四川地方司法档案》所载的内容系以明代嘉靖年间发生于四川各地的钱粮案为主,其资料来源于《明事档遗存》(又名《明嘉靖年钱粮册》,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现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参见杨一凡:《十二种明代判例判牍版本述略》,张伯元主编:《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4-177页。
(27)黄源盛:《大理院司法档案的整编与研究》,《民初大理院与裁判》,第85、85、123、123页。
(28)刘昕杰:《“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90页。
(29)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页脚注1。
(30)吴佩林:《近三十年来国内对清代州县诉讼档案的整理与研究》,贺剑主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2卷第1辑,第290页。
(31)张晓蓓:《冕宁清代司法档案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序言,第4页。
(32)黄源盛:《大理院司法档案的整编与研究》,《民初大理院与裁判》,第86页。该文第二部分第二节的标题便为“历代判牍档案何处去”。
(33)冯惠玲、张辑哲主编:《档案学概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44页。
(34)详见朱玉媛编著:《档案学基础》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9页。
(35)罗显辑:《杨干院归结始末》,周绍泉、阿风整理,姜胜利主编:《明史研究》第15辑,合肥:黄山书社,2017年,第282-293页。
(36)对收录在《汈汊黄氏宗谱》当中的《湖案》之研究,参见张小也:《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以湖北汉川汈汊黄氏的〈湖案〉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第189-201页。
(37)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全18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
(38)觉非山人:《觉非山人〈珥笔肯綮〉点校本》,邱澎生点校,《明代研究》第13期,2009年,第233-290页。
(39)徐忠明:《关于明清时期司法档案中的虚构与真实——以〈天启崇祯年间潘氏不平鸣稿〉为中心的考察》,《法学家》2005年第5期,第43页。
(40)韩秀桃对《不平鸣稿》所收文书份数的统计是64份,参见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4-98页。他的统计结果实际上并未将那些抄粘于部分文书之后的文书单独计算。本文此处系采用阿风的统计数字,参见阿风:《明代后期徽州诉讼案卷集〈不平鸣稿〉探析》,万明主编:《明史研究论丛》第9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1年,第309页。
(41)最早利用到《不平鸣稿》的研究成果是Mi Chu Wiens(居密),“Kinship Extended:The Tenant/Servants of Hui-chou”,in Kwang-Ching Liu(刘广京),ed.,Orthodoxy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Calif.: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231-254,尤其是第247、251-252页。但居密在该文中主要是以此份词讼稿中之记载作为分析明末徽州地区租佃关系的一个例证,系从社会经济史而非法律史的角度入手。中岛乐章在其对明代徽州乡村纠纷的研究中也曾利用到《不平鸣稿》,参见中岛乐章:《明代鄉村の紛爭と秩序—徽州文書を史料として》,汲古书院,2002年,第276、305页(中译本见《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27、255页;附带说一句,该书中译本第227页将《不平鸣稿》的辑者“余显功”误写为“余娴功”)。晚近十几年来,国内中国史学界(尤其是从事徽学研究的中国史学者)对《不平鸣稿》也常有提及。从法律史角度对《不平鸣稿》的专门研究,有韩秀桃:《〈不平鸣稿〉所见明末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中国文化研究》2004年第3期,第68-79页(亦可见于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第93-124页);以及前引徐忠明、阿风的文章。
(42)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第94页。
(43)徐忠明:《关于明清时期司法档案中的虚构与真实——以〈天启崇祯年间潘氏不平鸣稿〉为中心的考察》,《法学家》2005年第5期,第49页。
(44)徐忠明:《台前与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法学家》2013年第1期,第159页。
(45)阿风:《明代后期徽州诉讼案卷集〈不平鸣稿〉探析》,万明主编:《明史研究论丛》第9辑,第315页。
(46)尤陈俊:《法制变革年代的诉讼话语与知识变迁:从民国时期的诉讼指导用书切入》,《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第15-25页。
(47)徐忠明:《关于明清时期司法档案中的虚构与真实——以〈天启崇祯年间潘氏不平鸣稿〉为中心的考察》,《法学家》2005年第5期,第46页。
(48)徐忠明:《台前与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法学家》2013年第1期,第159-175页。
(49)梅凌寒:《刑科题本的拟成:以宝坻县档案与刑科题本的比较为依据》,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26-445页;王志强:《论清代刑案诸证一致的证据标准——以同治四年郑庆年案为例》,《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第189-206页。
(50)李典蓉:《被掩盖的声音——从一件疯病京控案探讨清代司法档案的制作》,尤陈俊主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5-67页。
(51)唐泽靖彦:《从口供到成文记录:以清代案件为例》,尤陈俊译,黄宗智、尤陈俊主编:《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第94-101页。
(52)赖惠敏:《从档案看性别——清代法律中的妇女》,李贞德主编:《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381-386页。
(53)戴真兰:《解读“悍妇”:十八世纪刑事案件中的婚姻暴力描述及对男性修养的批判》,袁瑜琤译,张世明等主编:《世界学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00-420页;邱澎生:《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04-206页。
(54)滋贺秀三:《清代州县衙门诉讼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档案为史料》,姚荣涛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法律制度),姚荣涛、徐世虹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27页。该文译自《清代州縣衙門における訴訟をめぐる若干の所見――淡新檔案を史料として》,《法制史研究》第37号,1988年,第37-61页。
(55)徐忠明:《台前与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法学家》2013年第1期,第175页。
(56)娜塔莉·泽蒙·戴维斯:《档案中的虚构:18 世纪法国的宽恕故事和它们的叙述者》,杨逸鸿译,台北:麦田出版社,2001 年。
(57)沈家本撰:《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上册,韩延龙等整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58-59页。
(58)巩涛:《“求生”——论中华帝国晚期的“司法欺诈”》,徐悦红、刘雅玲译,《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60-262页。
(59)庄吉发:《故宫档案与清代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会编:《两岸现存司法档案之保存整理及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政治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研究中心,1998年,第36页。
(60)郑天挺:《清史研究与档案》,《历史档案》1981年第1期,第5页。
(61)冯尔康:《清史史料学》,沈阳:沈阳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
(62)汉斯·凯尔纳:《语言和历史描写——曲解故事》,韩震、吴玉军等译,郑州:大象出版社、北京:北京出版社,2010年,前言,第1页。
(63)李启成:《“差等”还是“齐一”——浅谈中国法律史研究资料之价值》,《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45页。
上一条: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比较研究
下一条:后民法典时代的法律实践:传统民事制度的法典化类型与民国基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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