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巴县胥吏谭敏政
A Study of Tan Minzheng as an Errand in Baxian County of Late Qing Period——Cases Centering on Two Lawsuits
作者:小野达哉;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20,227(02):-85-96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清末;巴县户房;胥吏;谭敏政;活动轨迹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11ZD&0093)、“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整理与研究”(16ZDA126)、“历代孔府档案文献集成与研究及全文数据库建设”(13&ZD108);;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卓越学科领域计划”(The Historical Anthropology of Chinese Society)资助
中文摘要
1856年,谭敏政任职于巴县衙门中收入最为丰厚的户房,做了十年经书,于1866年升为典吏。同房胥吏之间的资金融通是该群体业缘纽带中最为明显的特点。谭敏政利用这种关系,在自家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靠户房胥吏的多方借贷得以凑足升任典吏所需的巨额顶参费。其在户房的地位与活动,在很多方面也有赖于胥吏之间的业缘纽带。不过,胥吏业务的承包制以及负有填补亏空公款责任的"潜规则",常会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风险,一不小心就会背上债务,成为纠纷的起因。谭敏政在1869年卸任典吏后,与户房慎班胥吏对簿公堂即是如此。谭敏政在退任回乡之后,通过捐纳得到了一个下级官员的虚衔,这是他在当地拥有权势的一个标志。谭敏政出身胥吏,最终成为乡绅,是众多胥吏努力出人头地的一个缩影。
参考文献
① 日本文献有: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1958年初次发表,《宮崎市定全集14·雍正帝》,岩波书店,1991年);藤岗次郎《清朝地方官、幕友、胥吏及家人——清朝地方行政研究备忘录Ⅱ》(《北海道学芸大学纪要(第1部B)社会科学篇》第12卷第1号,1961年);加藤雄三《清代胥吏职位的买卖(1)(2)》(《法学论丛》第147卷第2号、第149卷第1号,2000年、2001年);浅沼香《清代六部胥吏和司官(1)》(《共立国际文化》第18号,2001年);山本英史《所谓“衙蠹”:清初的地方统治和胥役》(细谷良夫编《清朝史研究的新坐标——从实地调查和文献档案出发》,山川出版社,2008年)。中国文献包含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原书1962年首次出版,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吴吉远《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赵世瑜《吏与传统中国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刘小萌《胥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王雪华《清代吏员的录用、迁转与离役》(《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3期)、《清代官弱吏强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年第3期)、《清代吏胥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年第3期);江田祥《爪牙与叛逆:胥吏与清中期白莲教起义——以乾嘉之际白莲教“当阳教团”为中心》(《历史教学问题》2007年第3期);周保明《清代的地方吏役、地方政府与官僚政治》(《史林》2007年第2期)、《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与本文内容直接相关的研究容后介绍。
(1)多自称为谭敏政或者谭树三,有时也被记录为谭玉衡、谭春山。本文统一为“谭敏政”。
(2)《巴县档案》6-5-3951,《本城冉岐(山) 具禀谭敏政央民借银昧骗不还控案》(括号内是笔者补充);《巴县档案》6-5-14646,《巴县户房刘洪仁等控告李沛霖在即受税契内夹放白契欺骗并握账不交案》。《巴县档案》6-5-3951的缩微胶卷冲印出来共计120张,《巴县档案》6-5-14646共计38张。本文引用时,受篇幅所限,省略标题,以下均只记录档案编号、姓名、事项、日期。
(3)《巴县档案》6-5-1241,《吏书郑益三具禀经书申桂林亏短津贴捐轮银两等情一案》;《巴县档案》6-6-1519,《慈里六甲监正谭树三等禀明本团尚有零星小户拒入团册恳补给门牌卷》;《巴县档案》6-6-8517,《慈里六甲太平坊谭文富因买堂姪谭恕行田业祖故卜葬与谭树三纠纷互控案》;《巴县档案》6-5-14659,《冯吉庆堂以银买田业交吏书投取税契领状一事》。引用上述案例时,均与前一注释相同,只记录档案编号、姓名、事项、日期。
(4)本文在引用《巴县档案》时所用符号含义如下:()表示笔者补充的语句,□表示一字缺失或无法辨读,……表示两字及以上缺失或者无法辨读,当然,不全引文字所使用的省略号不在此列。
(5)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Bradly W.Reed: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苟德仪《清代道台衙门的书吏与差役——以川东道衙为考察中心》(《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
(6)另外,在关于《巴县档案》的论著中,Reed以胥吏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卷作为蓝本,抽取多项事例以立论,这种研究手法也给了笔者莫大的启发。
(7)岸本美绪《〈历年记〉所见清初地方社会的生活》(1986年初次发表,《明清交替与江南社会》,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佐伯有一《明清交替期的胥吏管窥》(《中村治兵卫先生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刀水书房,1986年)。
(8)岸本美绪前揭书,第252页。
(9)刘小萌前揭书也可见有关姚廷遴的记述,第90-94页。
(10)关于清代四川省的地域社会,可参见山田贤《外地移民的秩序——清代四川地域社会史研究》(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5年)。山田贤指出,外地移民地主为求家族昌盛,从族内选人去当胥吏,以便和官府搭上线,这一观点是本文展开论述的大前提。
(11)谭敏政的履历从当上经书开始有记录可查,任经书之前无从考据。咸丰六年之前,任见习(清书、小书)的经历不详。
(12)谭敏政的年龄,《巴县档案》6-5-3951中分别有两份诉状有记载:同治十年的诉状记录为50岁,同治十一年的诉状为46岁;《巴县档案》6-5-14646有一份诉状有记载:光绪元年(1875)的诉状记录为56岁。所以准确年龄无法考证。
(13)《蜀海丛谈》卷1《制度类上·契税》。
(14)李荣忠前揭稿,第99-100页。
(15)李荣忠前揭稿,第95页。
(16)Reed:op.cit.,p.47.
(17)李荣忠前揭稿,第97页。
(18)这些数字是正式上报重庆府、布政司的,实际人数更为庞大,远远超过此数(李荣忠前揭稿,第97页)。此处仅以这些数字来证明户房是巴县10房中人数最多的。另外,关于这些数值的分析参照Reed:op.cit.,pp.44-51.
(19)“于咸丰六年、在辕□当户房经书”。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20)“同治五年,书顶参户房典吏”。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已辞户吏谭敏政为声明作主哀恳垂怜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21)李荣忠前揭稿,第96页;Reed:op.cit.,pp.37-38.
(22)虽然没有谭敏政任慎班时的史料,但在《巴县档案》6-5-1241中,有他与慎班经书一起轮值的记录,因此可以做此推断。
(23)《巴县档案》6-5-1241,《郑益山供》,同治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他称,付有刘金翼银一百二十余两,谭树三经手,事系三月。六月,树三曾在班内呈缴捐输银一百五十两。
(24)“历来银钱,公务重件,概归谭敏政同子谭寿山权管”。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经书刘洪仁、冉遇春、覃体仁、刘金山、冉岐山、李时霖、萧衡山、文光恕、王应乾、余泽龙未查获禀究……事》,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25)赵世瑜前揭书,第11章《吏的内部网路与外部关系》;江田祥前揭2007稿;王雪华前揭2012稿。
(26)“全蜀州县之繁剧,除成都、华阳外,即首推此邑”。参见《蜀海丛谈》卷1《制度类上·各厅州县》。
(27)《巴县档案》6-5-14646,《已满户吏尹耕莘为棍藐扛骗禀恳作主事》,同治九年七月十四日。
(28)《巴县档案》6-5-3951,《户书冉岐山为勒套辞骗叩唤讯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
(29)《巴县档案》6-5-3951,《刘金山为套借匿骗叩唤究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
(30)《巴县档案》6-5-3951,《冉玉春为缕陈骗害……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
(31)《巴县档案》6-5-3951,《孀妇李罗氏,抱告李正兴为欺掣估骗泣恳唤究事》,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32)《巴县档案》6-5-3951,《冉岐山、冉辉亭、邓辅臣同供》,同治十三年五月四日。
(33)史料中只明确记载了冉玉春是慎班胥吏(《巴县档案》6-5-3951,《户房慎字班经书冉玉春为遵理抗骗非唤难结事》,同治九年九月十七日)。但又明确记载他与冉岐山、刘金山、李沛霖、邓辅臣等人轮班执勤,可以做此推断。
(34)冉玉春自己出借了350两,又从同属慎班的经书处筹借到2000两,加上尹耕莘借出的1000两,谭敏政仅凭这几项借款就筹集到3000多两。
(35)《巴县档案》6-5-14646,《职员谭树三为奸套骗凶唤究追事》,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
(36)“伊当言将此银作为参吏之需,殊随即掣回,暗为买田费用”。参见《巴县档案》6-5-3951,《户房经书冉岐山为非讯难息三叩作主严审究追事》,同治十年六月十七日。
(37)“书前代伊垫缴包揽……津贴各项银一百七十两,并垫伊重收杨乐轩、向大全等各粮被控两起讼费、口岸银五十余两”。参见《巴县档案》6-5-3951,《户房慎字班经书冉玉春为遵理抗骗非唤难结事》,同治九年九月十七日。
(38)“遭经管税契银钱账目之户书刘金山、冉岐山、李沛霖等私夹白契、送税□□恩查觉。责成房主,当堂吩谕,讯明斥革。书被金山等作弊代累,禀请辞退”。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已辞户吏谭敏政为声明作主哀恳垂怜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39)“蚁将税契重件交□山等接理,又勒补银四百余两脱累”。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40)“六、七两年,书只收银三十余两,八年……收银四十余两,利尚不敷。书连本利共拉四百余金,外帐追逼无措,向敏政收讨,伊推去腊全还,书信为实”。参见《巴县档案》6-5-3951,《辕下户书冉岐山为勒套辞骗叩唤讯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
(41)“殊伊等乘蚁失势可欺,串差伍顺、余顺等,群押威逼,服毒几毙。又冉玉春统众来乡,寻逼蚁父,□索酿祸”。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42)“新吏唐际虞又托蚁代借银五百五十余两,亦未付还。三月,蚁父谭仕元以私借贻害首案。批驳”。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43)“又以父名谭仕元上控府辕,以……山等,将书株连在案。沐批,尔子身为户房典吏,若非舞弊事发,岂轻意辞退,所呈刘金山等局吞贻累之处,显系捏饰,现在既有公款未……,新吏唐际虞呈禀,虚实自应在县候审,毋容推诿上渎”。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已满户吏尹耕莘为棍藐扛骗禀恳作主事》,同治九年七月十四日。
(44)《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45)《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经书刘洪仁、冉玉春、覃体仁、刘金山、冉岐山、李时霖、昇降山、文光恕、王应乾、余泽龙为差获禀究……事》,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文中引用的谭敏政诉状记录的日期为五月,与正确日期有误。
(46)《巴县档案》6-5-3951,《户书冉岐山为勒套辞骗叩唤讯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巴县档案》6-5-3951,《刘金山为套借匿骗叩唤究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巴县档案》6-5-3951,《冉玉春为缕陈骗害……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
(47)“后又査获正粮银短数九余两,又以藉匿公悬呈禀”。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吏书唐际虞、经书刘洪仁、冉岐山、刘体焕、杨雨亭、余泽龙、覃桂榜、邓辅臣、陈均山为久匿悬累协恳……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48)“均沐准唤,送……讯。敏政畏法躲匿”。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吏书唐际虞、经书刘洪仁、冉岐山、刘体焕、杨雨亭、余泽龙、覃桂榜、邓辅臣、陈均山为久匿悬累协恳……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49)“伊恃财广,弊大弥天,贿串差等,将案权塌,延今岁毕”。参见《巴县档案》6-5-3951,《孀妇冉程氏抱禀孙冉辉亭为奸拖久陷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50)“敏政见词未准,愈为得势,忿串文光恕即文有恒挺身抗夯,捏词妄控,计图拖延隐骗,投理不场,赌控弗畏”。参见《巴县档案》6-5-3951,《户房经书冉岐山为非讯难息三叩作主严审究追事》,同治十年六月十七日。
(51)《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吏书唐际虞、经书刘洪仁、冉岐山、刘体焕、杨雨亭、余泽龙、覃桂榜、邓辅臣、陈均山为久匿悬累协恳……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52)光绪二年,地丁银亏损九两多一事,与谭敏政被控逃税一案合并审理,谭被判支付亏损。(《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第594-595页)另一方面,田价银、普济堂生息银一事,之后是否付审,详情不明。
(53)《巴县档案》6-5-14646,《已满户吏尹耕莘为棍藐扛骗禀恳作主事》,同治九年七月十四日。
(54)“激书奔辕,仍凭房书洪仁等理讲。际虞无凭为据,众斥伊非”。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前吏谭敏政为藉公叠搕叩恳讯究事》,光绪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55)“裕兴凶横,扭职毒殴腰肋臂膀等处重伤,幸萧恒山救归”。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职员谭树三抱告谭和亭为奸套骗凶叩唤究追事》,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
(56)《巴县档案》6-5-14646,《已辞户吏谭敏政为声明作主哀恳垂怜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57)《巴县档案》6-5-14646,《前吏谭树三为遵批理明禀恳究割事》,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八日。
(58)“殊辉亭索不遂意,复于本月初十日,乘原差朱朝赶讯,支虿祖程氏率男妇多人,来家泼闹,抄毁难堪”。参见《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协禀团邻监生陈协三、监杨汉章、民徐最东、乡约祝丰年为侍虿闹索再叩集讯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59)“职信、命子谭松亭走领。伊尤串革书冉辉亭、恶痞冉春,并不识多人,督押职子在张大有栈,滥食口岸,吼称带伊等大过,要职出二百余两始释,否则必置死地”。参见《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抱告谭松亭为串骗押搕喊叩换究事》,同治十年十一月八日。
(60)《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告为局□缠搕扣赏提究事》,同治十三年二月八日。
(61)《巴县档案》6-5-3951,《谭树三即谭敏政又即谭春山供》,同治十三年五月四日。
(62)“岐山遵于五月十八日帖,邀树三及书等八房吏在□善堂会算,树三并未到场”。参见《巴县档案》6-5-3951,《八房吏书何承基、韦锡珍、唐际虞、熊□□、彭□□、吕金□、王□□、□□章、刘照藜、喻春芳、胡鸣皋、陈宗虞、王秉礼为遵批禀覆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八日。
(63)“今二月,职以局弊缠搕控府,批录。沐前王主讯责岐山卡禁,而际虞住房弊大,临审躲匿,以致案悬,无如际虞害心不绝”。参见《巴县档案》6-5-3951,《遵批札饬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64)宫崎市定前揭稿,第173页。
(65)Reed:op.cit.,p.38.
(66)《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67)Reed:op.cit.,p.38.
(68)《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69)Reed:op.cit.,p.38.
(70)“每年皇书,专差户房领送,交乡约发给粮户。乡约在粮户手收取,缴房有余”。参见《巴县档案》6-5-14603,《怀石里甲差快役马贵为禀恳签唤事》,同治六年六月十日。
(71)岸本美绪前揭稿,第252页。
(72)Reed:op.cit.,pp.58-75.
(73)Reed前揭著作,采用了多份《巴县档案》中的诉讼案卷,证实各房胥吏经常发生诉讼纠纷,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潜规则蕴含的潜在风险。
(74)“同治九年,遣前吏谭树三即谭敏政私吞普济堂生息银三百余两,并朱敬之檄案五百,……伊乘藉故禀辞,累书垫赔,随以查获禀明,控案可查。后又査获正粮银短数九两余,又以藉匿公悬呈禀,均沐准换,送……讯。敏政畏法躲匿,累书连年垫纳”。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吏书唐际虞、经书刘洪仁、冉岐山、刘体焕、杨雨亭、余泽龙、覃桂榜、邓辅臣、陈均山为久匿悬累协恳……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75)这项结论见岸本美绪前揭稿:“业务承包制,既可能带来不小的利益,也可能导致胥吏必须自费办理公务。”(第252页)
(76)《巴县档案》6-5-14659,《具领状人冯吉庆堂今于大老爷台前为领状事》,同治九年八月八日。
(77)《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第594页。
(78)“同治五年,书代前吏谭敏政挪借银三百两,字约审呈。伊当言将此银作为参吏之需。殊随即掣回,暗为买田费用。书复査知。伊自此无利不捜,独饱私囊”。参见《巴县档案》6-5-3951,《户房经书冉岐山为非讯难息三叩作主严审究追事》,同治十年六月十七日。
(79)学界对胥吏贪污腐败、苛敛诛求的原因早有定论——胥吏不仅不能领取朝廷俸禄,还要自己出钱支付行政事务费。将这项定论与本论文的研究进行对照,可以对这个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
(80)“害遭革书谭树三窥蚁土有吉穴,前唆文明,母故尸棺,占讨埋葬,未允。恁伊另择卜葬,讨约朗凭。殊树三害心不绝,乘文明父故,唆使估讨吉地,仍未允。黑夜扛尸霸葬,颠窖石界,诬故母埋葬已业多载,指为霸占伊业。串联谭树勋等名捏逆毁霸葬,妄控分案。树三等仗熟分衙,舞弊贿差”。参见《巴县档案》6-6-8517,《谭文富岁为唆霸捉搕移恳唤究事》。“分主亲勘文富截脉垒堆。伊具甘结,自愿平毁”,参见《巴县档案》6-6-8517,《职员谭树三为据实恳查攸分事》,光绪二年闰五月二十二日。
(81)《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抱告谭松亭为串骗押搕喊叩唤究事》,同治十年十一月八日。自此份档案开始,谭敏政多自称为“职员”。
(82)Reed:op.cit.,p.40.
(83)清代捐纳制度的最新研究,参照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1年,第352页)。
(84)“但职员亦不应株累宋福顺,希图雪忿,薄予掌责,并谕各结备案,以省翻滋”。参见《巴县档案》6-5-3951,《谭树三即谭敏政又即谭春山供》,同治十三年五月四日。
(85)“今蒙复讯,张宏耀户口实系谭树三于同治三年在房舞弊划立,实属不法。已沐仍把树三锁押,甘愿认将三年起至本年止共十三年应上张宏耀粮银,缴还刘成具领”。参见《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第594-595页)。
(86)《巴县档案》6-6-1519,《慈里六甲监正谭树三、团首萧洪仁为奋明作主赏批免累事》,光绪八年三月朔。
(87)关于清代四川省团练,参照山田贤前揭书及山本进《清代四川的地方行政》(1996年初次发表,《清代财政史研究》,汲古书院,2002年),梁勇《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以巴县为例》(《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
(88)山本进前揭稿,第246-248页。
(89)《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抱告谭松亭为忿统毁索录叩唤究事》,同治十一年三月二日。
(90)《巴县档案》6-5-14646,《职员谭树三抱告谭和亭为奸套骗凶叩唤究追事》,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
(91)《巴县档案》6-5-3951,《监生谭松亭抱恳谭西园为恳查捏诬事》,光绪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92)《巴县档案》6-5-3951,《监生冉岐山、民冉辉亭抱告冉荣同为骗塌害飏恳速提究事》,同治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93)经书冉玉春、冉辉亭的亲戚中确有举人、生员身份的人(《巴县档案》6-5-3951,《孀妇冉程氏抱禀孙冉辉廷为奸拖久陷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档案中“族证”一栏包含“举人冉正常”“文生冉启明”的记录。
(94)山田贤前揭书中曾引用过一则实例,让族人充当胥吏,以此为契机谋取家族兴盛(第151-153页)。反观谭敏政的一生,胥吏出身,抓住一切机会往上爬,最终成为拥有职员、团练头衔的乡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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