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司法职员的薪俸问题
The Salary of Judicial Officials during the Period of 1912 to 1949
作者:杨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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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0,(02):-5-1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民国时期;司法职员;官等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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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司法职员的薪俸被认为直接关系到司法独立,研究者甚多。普遍认为民国时期司法职员薪俸偏低,并将其视为斯时司法未能独立的重要原因。实际上,与享受国家薪俸的其他政府部门职员相比,至少从官等俸级之制度设定这一角度观察,司法职员薪俸并不低下,加上司法部门名目繁多的"法收",其待遇应属差强人意。尽管国家对司法部门财政投入不多,却没有厚此薄彼。不能领取十足薪俸并遭遇货币贬值,实际生活水准下降,是政府各部门职员面临的共同困境,并非司法职员的特殊际遇。民国时期司法不能独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军阀及国民政府对司法的肆意干扰,离开这一方向去探究,显然不得要领。
英文摘要
①1925年由各国委员作出的法权调查报告书同样得出中国司法经费不足,法官之薪俸过少的结论,并把这一现象视为中国司法的四大缺陷之一,要求中国加以改正。《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5),《东方杂志》第24卷第2期,1927年1月5日。
②毕连芳指出,仔细对照法官与行政官的官等与官俸表,不难发现,法官俸禄标准实际上低于行政官。如五等荐任法官初叙为14级,计100元,而同为五等荐任行政官初叙却为7级,计200元。另外,司法部曾多次下令禁止法官兼职,而行政官却常常兼职兼薪,其实际待遇比法官要优越得多(毕连芳:《北洋政府时期法官群体的物质待遇分析》,《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5页)。张仁善教授则直接把司法经费不足、法官待遇低下视为近代中国司法文化发展多层面冲突的原因之一(张仁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与这类意见相左,张生教授则认为,民国时期(其研究偏重北洋时段),与同级行政官相比,司法官的待遇总体较为优厚(张生:《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政法论坛》2002年20卷第4期,第149页)。但张教授的讨论没能深入展开,甚为遗憾。
①北洋政府于1920年11月颁布修正令,作出将荐任四等中的独任推事删除的修正,官俸条例也同时作出相应调整。参见《修正司法官官俸条例各条》、《修正司法官官等表第五行》(教令第30、31号,1920年11月5日),《东方杂志》第17卷第23号,第133页。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司法官俸给表》,国务院法制局颁《司法官考试任用官等及官俸法案、条例》(1919年),全宗号1002,案卷号991。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务院法制局颁法院书记官官等官俸条例.法院书记官官俸表》(1918年8月15日),全宗号1002,案卷号992。1926年,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高等检察厅第7819号训令,大体能印证当时书记官的最低薪俸标准:“王宽调固安县承审官,所遗该分庭书记官职务派唐瑛代理,月给薪25元。王宽代理期内,薪俸统由固安县支给。该庭毋庸再给半俸。”顺义县档案:2-1-370,转引自唐仕春:《北洋时期基层司法与行政的分离:以顺义县法庭的建立为中心》,见“新法学Law-Frontier.Com”之“法理前沿”,2009年2月15日。案:本文所有顺义县档案,均系转引唐文,特此致谢。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东省特别区域法院翻译官官等官俸级条例》(附表1921年7月),国务院法制局颁教字第20号令,全宗号1002,案卷号993。
③承发吏以考试及格者录用,其考试分口试、笔试二种。考试科目,有民事诉讼律及刑事诉讼律中关于书类送达及执行各规定、承发吏职务章程及算术等。
④如同北洋政府之于前清法令,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8月12日宣布:北洋政府所施行的法令,“除与中国国民党党纲、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者外,一律暂准援用”。参见林山田:《五十年(1945-1995)来的台湾法制》,载林氏著《刑事法论丛(二)》,台北:自刊,1997年,第502页。
①讨论北洋时期司法官的薪俸问题不应忽略的是,当时县级司法大多仍沿习清代,由县知事兼理。正如时人李蔚岩所言:“民国肇造,仍沿用清法。除变更厅丞等有关帝制之名称外,略无改革。十余年来,各省设置新式法庭者至多不过四五区。未有新式法庭之地方,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主办《法学丛刊》,1930年3月,创刊号)在县级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情况下,国家有关各级司法官尤其是县一级司法官薪俸的规定,其实施范围也就十分有限了。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文官任用法草案》(1913年1月),全宗号1002,案卷号1095。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文官官品职等职俸令》(1914年10月),全宗号1002,案卷号796。
①这涉及比较方法问题,我赞成毕连芳的比较方法,她认为法官最低为五等荐任官,行政官最低为九等委任官,法官最低俸禄为100元,行政官最低为5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北洋政府标榜的法官高薪制(见前揭毕文,第15页)。但毕氏又以荐任文官最低薪俸高于荐任司法官,认为司法官薪俸低于行政官,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论述的矛盾性。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教育部1917至1920年员工薪津簿》,全宗号1057,案卷号,114。该簿还反映出如下情况,可供与司法从业人员比较:编译员陈文哲,月支薪金300元,编审员毛邦伟300元,编审员陈衡恪260元,编审员卢均220元,编审员沈颐190元,编审员耿丹100元,编审处办事员马邦翼280元,办事员赵梦云等12人每人90元,办事员梁熙等8人每人70元,办事员张汉群50元,分部留学生雷通群等3人各90元,分部留学生张仁辅等3人各70元,部员杨晋源等各60元,部员胡培元等自60元至50元不等。学习员许洪绶50元,学习员王?40元,其他学习员9人各16元。分部荐任员徐鹏云70元,甄用分部人员刘重庆50元。调部任用吴果纲48元,录事贺良梓等21人各40元,录事汪式度等11人各36元,以下录事递减至24元。电报员黄振邦40元,电报员尹启勋36元,翻译员胡龙驹30元,临时写生22至18元。以上均为“月支薪津数”,给发月日分别为1920年2月14日至18日。
①有关研究表明,1930年代中期,地质调查所北平分所专业技术人员的月薪最高为220元,最低为65元,行政及辅助人员最高月薪为120元,最低为22元。据翁文灏回忆:自欧洲获地质学博士回国之初,他到地质研究所去教书,月薪是60元。1915年初,他正式获聘为地质研究所“专任教员”,月薪定为200元。1917年2月,已任地质调查所矿产股股长的翁文灏又被任命为农商部佥事,叙五等官,“给第六级俸”。按北京政府的官等法、官俸法等法律规定,其月薪应为220元。不久“改给第五级俸”,升为240元。李学通:《科学家的经济收入》,《科学文化评论》(中国科学院主办)2007年第3期。
①清末中央财政拮据,无力在全国普遍开办西式法院,故地方各级法院,系由各省财政自行负担筹设,因督抚大多不以开设法院为急务,所投经费十分有限,甚至有因司法经费短缺而以罚款暂充司法官薪资之例。程德全在致锡良的信中就表示:“弟对于审判厅亦同此处,年内各处大半开厅,姑无论经费之困难也,试问人才安在?法律安在?将来丑态毕露,可以貌睹。何也?则以审判厅系费钱之事业。”《江苏巡抚程德全致锡良等电》,《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补遗》,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51页。
②“当是之时,在财部接待室索款之人,每日多至百人,所支分配确数,除到期借款利息外,军费实为大宗。强索情形,尤不一而足。如参谋本部欠薪十余月,部员穷得要死,蒋雁行以最沉痛之词,致函财部,声言如不支付两月,部员全体自赴财部之举,不能制止。后且经靳云鹏主张,参、陆两部各发一个半月,参谋部始领到十余万,于6日支配发给。至财政各当局之态度,则部长周自齐早有辞职之风传。次长汪士元更是大受窘迫,愤然语人,谓似此财政次长,直是干不了,命仆从收拾私物,从此不到衙门,离京赴津。”《旧历年关北京财政界之写真》(1921年),《民心周报》第2卷第12期,1921年2月,收入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四),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427-428页。
①北洋政府对于中央政费预算,业经3月31日国务会议通过,每月为905813.4元。特将原单探志如下:大元帅府,原定数目170000元,新定数目136000元,减二成;国务院原50000元,现40000元,减二成;外交部原55000元,现44000元,减二成,财政部原55000元,现44000元,减二成;内务部原35000元,现28000元,减二成;军事部及附属机关原180000元,现150000元,减二成;司法部原30000元,现24000元,减二成;教育部原25000元,现21250元,减一成五;实业部原25000元,现21250元,减一成五;农工部同实业部;交通部原55000元,现44000元,减二成;平政院原8000元,现7200元,减一成;清史馆原5000元,现4500元;审计院原10000元,现9000元,减一成;司法官惩戒委员会1000元,现900元,减一成;故宫博物院原5000元,现4500元;铨叙局5500元,现4950元,减一成。《北京各机关新预算案》,《顺天时报》1928年3月25日,见《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中文部分)第2册,第335-336页。
①1935至1937年的拨款数据系参阅张仁善著《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第154-155页。本文从张教授处受益良多,谨表谢忱。
②张仁善在研究中也揭示了一个利用“法收”中饱私囊典型事例。他写道,1934年,童杭时接任福建高等法院院长之后,很少照章报解,或以私人名义,将法收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尽入自己腰包;或乘法币贬值,将大部存款提出,兑换港元,高院内部会计仍按法币记账;或侵吞省府为避战祸而发给员工的迁移费。同前揭张文,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第157页。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阆中分院设立缮状处情形》,全宗号7,案卷号196。
④在“法收”当中,有些费用是违反规定擅自征收的。1925年7月10日,顺义分庭的布告称:“照得本分庭改设成立以来,瞬届一月,一切设施,悉根据呈准改良京兆司法原案,依法进行,一洗从前房差籍案索钱舞弊诈财之积习。现在改用吏警丁役人等,月给有薪资,不准于案件内私索分文。”(顺义县档案:2-1-280),所谓一洗积习,说明依照习惯是要征收费用的。1927年3月3日,顺义分庭又公布了吏警庭丁的处罚规定:“本分庭吏警庭丁等如有不守庭规及怠惰职务情形,经记过一次者须扣工洋1元,记过第二次时扣洋2元,记第三次过时扣洋三元,记过三次之后,再有犯者,即行革除,决不宽贷。”(顺义县档案:2-1-482)专门制定惩处规定,说明收取各种不当费用的状况依然存在。
①据黄宗智研究,在台湾淡水—新竹地区,1888年刑名幕僚的薪俸每年为1000元(银元),钱谷幕僚800元,主要书吏120至300元,而衙役仅29元。参见黄氏著《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收入“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系列丛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42页。
②关于中央行政机关所得税的征收情况,1922年的征收细单内称:中央院部署等各机关官俸税款据北京所得税处折报,除洋员军官及有特别情形者外,京内机关40处,每月册报税额可得一万元,等语。近来经费未能按期发给,实际尚难收足上数。所得税收入项下附细单,记开……。共计20515.969元。又支拨项下计开:一、拨交教育部经费4970.058元;……。共计14090.508元。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京内外各机关报解官俸所得税款细单》(1922年),全宗号1027,案卷号958。
①向仁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北京国立八高校教师索薪运动(1921-1927)》,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资料室藏未刊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完成,指导教师杨天宏。
②《社会教育司司长高步瀛谨呈》(1922年3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教育部职员晋级加薪及纸币低落恳请增搭现洋之文件》,全宗号1057,案卷号106。
③《张邦华、周树人等97人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教育部职员晋级加薪及纸币低落恳请增搭现洋之文件》,全宗号1057,案卷号106。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徐世昌致参众两院函稿叙述京师军警借口索饷发动政变》(1923年6月),全宗号1003,案卷号392。
②案:同书第61页称,当时“吊”与“元”大致相等。
①韩秀桃认为,国民政府在1925年至1927年,系以“司法党化”为中心进行司法改革,经过这个时期,中国已由“法治”递嬗于“党治”。见韩秀桃著《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358页。
②其具体措施为:一,网罗党员中之法政毕业者,任为法院重要职务,俾得领导僚属,推行党治;二,训练法政毕业者,特别注意党义,务期娴熟,以备任用;三,全国法院一律遵照中央通令,切实研究党义,使现任法官悉受党义陶镕,以收党化之速效。见王宠惠:《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王宠惠法学文集》(东吴法学先贤文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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