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国会政制研究中几个关键问题
Several Key Issues in Studies on Parliament Politics of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作者:杨天宏;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6,204(03):-5-13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民初国会;直接民主;国会权限;议会政府;政党发育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民初国会政治研究已奠定良好的基础,但仍有一些重要问题尚存思考余地。就"机运"而言,中国代议制国会的创建与构成其否定因素的"直接民主"观念为国人所认知同步,可谓生不逢时。从政体角度观察,在分权体制下《临时约法》赋予国会单方面制衡行政的诸多特权是否合宜,也成问题。民初政党发育不成熟,相互制衡的两大主流政党未能形成,难以支持国会及责任内阁制的正常运作。国会政治运作不成功,非尽关乎地方自治导致的政治"碎片化",民初地方自治体现的是一种"中央方向上的地方主义",并不一定构成国会政治的否定因素。真正对民初国会具有杀伤力的是国民党在"统一"名义下实施的一党专政,这种专政在"直接民主"幌子下实施,最终导致代议制国会严重畸变。
英文摘要
①陈澹然:《迁都建藩议》,《寤言》卷2,附于氏著《江表忠略》后,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197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577页。
②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熊希龄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前言”,第1页。
③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84、99-122页。
④楼桐孙:《我之萨威稜帖观》,《东方杂志》第23卷第2号,1926年1月25日,第5、16-18页。
⑤《杜威讲演会中之趣闻》,《民国日报》1920年11月20日,收入袁刚等编:《民治主义与现代社会:杜威在华讲演集》附录2,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56页。
①吴贯因:《民国成立廿三年尚在讨论中之宪法》,《再生》第1卷第11期,1933年3月20日,第5页。
②《东方杂志》载文指出:“此新倾向之最显著者,即劳动运动中工团主义一类运动,对于议会政治表示莫大之不信,嘲笑咒诅靡所不至,主张舍弃议会主义而依直接行动以达其目的,并企图其主张之实行。此新倾向之表现为日虽已甚久,然自大战以来,其势益强。且从前唯英国以外之法意等国稍有此种倾向,近则议会政治产生地之英国亦甚显著。其余诸国则势力更大增矣。……近来主张直接行动之非议会主义大得势力,政治之倾向,遂带激进的革命色彩。所谓革命的民主主义,今已展其羽翼于世界诸国。”昔尘:《议会政治之失望》,《东方杂志》第17卷第17号,1920年9月10日,第20-21页。
③详见杨天宏:《国会存废之争与民国政制走向》,《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5期。
④《湖南全体人民民选议院请愿书》,刘晴波编:《杨度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89页。
⑤《致资政院陈情书》(1911年11月17日),刘晴波编:《杨度集》,第542页。南北谈判期间,民、清双方为政权鼎革后“国体”究竟应为民主共和还是君主立宪发生争执。不久南方宣布建立民国。鉴于局势严峻,清廷采纳杨度等人建议,在谈判中提出召开“国民会议”以决定国是。对此,南方断然拒绝。但这只是出于南北政争的考虑,不愿刚刚建立的共和民主“国体”面临可能被颠覆的命运,并非从政治理念上不认同体现了“主权在民”观念的“国民会议”,因而民国建立后仍不断有人重提以“国民会议”决定国是这一主张。
⑥李三元:《代议制之改造与消极投票》,《东方杂志》第21卷第6号,1924年3月25日,第15-16页。
⑦楼桐孙:《改造代议制之具体方案:两会一院制之建议》,《东方杂志》第23卷第16号,1926年8月25日,第19-21页;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41页。
①孙科:《中国宪法的几个问题》,《东方杂志》第31卷第21号,1934年11月1日,第47-52页。
②张君劢指出:“今天国大要求立法院将某项法案交复决,明天又提出立法原则,要求立法院制定法案,此种作风,徒然引起人民心中立法院能力不足的感觉。再次立法院初创之际,偏偏有人批评他,说他不对。试问立法院的地位,如何能有巩固之一日?所以立法院之上,再加一个如国民大会的太上国会,我人期期以为不可。……‘五五宪草’将国民监督政府的权力分属国民大会和立法院两个机关,立法院为中央政府之一部,不像它国国会那样居于监督机关的地位。国民会议则不同,被赋予创制、复决诸权,对于立法院所订法律可提出修正案,并可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权力甚大,有类‘太上国会’。立法院是立法机关却非民选,国民会议行使主权却要参与普通立法,叠床架屋,权能交叉。鉴此,张主张削弱国民大会权力,加强立法院的作用,规定立法院由选举产生,行使国会职能。即便仍要保留国大,也应‘化有形之国大为无形之国大’。”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台北:宇宙杂志社,1984年,第28-29、40页。
③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5页。
④梁启超:《同意权与解散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第1-5页。
⑤《宪法波澜中之面面观》,《申报》1913年8月29日。
⑥王印川:《致汤议长论宪法》,胡春惠编:《民国宪法运动》,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第194-195页。
①钱基博:《现代中国文学史》下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86页。
②汉密尔顿曾“一再提到立法机关常有干预、侵犯其他部门权力的倾向”,并据此认为,“总统拥有对立法机关两院法案的否决权或部分否决权是适当的。……我们应更为担心他在必要时不肯运用此项权力,不必过于担心他会过于经常或过多第予以运用,其理甚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73篇,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72-374页。
③罗文干进一步指出:“民国既元,以言官制,则起草者手执日本法规大全选译之,以成吾国各部官制,以言官规官箴,则昔日之弹官制度科举制度举叙制度考绩制度等等,视为满清故物,不合共和,制度既废,人心愈嚣。民国三年,袁氏专政,京外乃有划一之官制,铨叙乃有一定之成规,登庸乃有一定之考试方法,整肃官方,弹官乃设,官俸官规于是乃定,谋官吏保障之法,乃设惩戒法规,免地方干托之风,遂恢复回避本籍之例。虽云复古,然行之两年,吏治稍以整顿。乃袁氏一死,国人则又谓此乃帝制之遗物,有径废弃之者,有虽存之而形同虚设者。故自民国五年以至于今,则又是元年乱后景象,且愈趋愈下矣。”罗文干:《狱中人语》,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16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74-75、119页。
④谢彬:《民国政党史》,荣孟源等编:《近代稗海》第6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页。
⑤Mingchien Joshua Bau,Modern Democracy in China,Shanghai:The Commercial Press,Limited,1927,p.98.
⑥光一:《时事短评·国会当然消灭》,《现代评论》第1卷第2期,1924年12月20日,第2页。
⑦详见杨天宏:《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①张国淦:《北洋从政实录》,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第321页。
②于右任:《答某君书》(1912年9月13-17日),傅德华编:《于右任辛亥文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38页。
③张国淦:《北洋从政实录·洪宪遗闻》,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第151页。
④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等编:《近代稗海》第3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9-83页。
⑤张国淦:《北洋从政实录·近代史片断的记录》,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第356页。
⑥张国淦:《北洋从政实录·洪宪遗闻》,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第151页。
⑦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三,第85-98页。
①以英国为例,按照威尔逊的说法,英国政府无论实施何种政策和行动都对议会负责,政府官员同时也是立法机构的执行委员会成员,他们的任期由这个立法机构来决定。由于妥善处理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英国是内阁制度最成功的国家,在保持国会立法及监督权力的同时,政府也并不软弱。他引用詹宁斯(Ivor Jennings)的话说:英国政府如果不是世界上唯一最强有力的政府,也是最强有力的政府之一。在法国,由于实施责任内阁制,议会领袖同时也是政府行政官员,是共和国总统从议会多数派中挑选出来的,这与英国的内阁由英国国王挑选的情况颇为相似。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第68-69页。
②参阅张玉法:《民初政党的调查与分析》,《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辑,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0年,第33 -45页。
③宋教仁被刺身亡,作为同样主张议会民主制的政治家,梁启超不免有物伤其类之感。然而,梁氏所伤感的远不止于此。在追究凶犯及主谋时,梁启超作为国民党的对立党的领袖,自然被义愤填膺的国民党人当做怀疑的对象。为了表明自己与此案无关,梁启超发表了《暗杀之罪恶》一文,极力称赞宋氏为在中国推进议会民主制所作的努力,视之为一流的政治家,认为宋氏之死,是中国民主政治“不可规复之损失”,明确表示,“暗杀者如驯狐如鬼蜮,乘人不备而逞其凶,壮夫耻之”。梁启超:《暗杀之罪恶》,《庸言》第1卷第9号,1913年4月。
④胡适:《容忍与自由》,北京:京华出版社,2005年,第251页。
⑤梁启超:《莅民主党欢迎会演说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九,第21页。
①陈炯明:《中国统一刍议》(1927年冬),段云章等编:《陈炯明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46页。
②陈独秀:《今日中国之政治问题》,《新青年》第5卷第1号,1918年7月,第2-3页。黄远庸对此亦有预感,他说民初国人“尚有一大噩梦,则将来政党之变迁是也,或大势忽变,遂不许他党发生,只许一党存在,亦未可知。若其不然,则将来政党之变迁,殆如读奇门遁甲之书,非常人可解”。黄远庸:《闷葫芦之政局》其二,《远生遗著》下册卷3,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2-104页。
③在这样一种政治格局之下,北京所具有的俯视天下的崇高地位迅速下降,国内政治家对它的重视程度亦远不如前。唐绍仪在一次谈话中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北京所发生之事实,于全国无重大影响,北京乃一隅,而非全国,且不能统治全国。当今急务,在乎联合各省成就一种结合,庶日后渐能遵从合宜之当轴。历来北京政府从未为此,且亦未尝图及,不过推翻某某军阀,迎入某某军阀,以暴易暴,徒事激起内争而已。”《唐绍仪与外报记者谈话》,《申报》1924年1月27日。
④章太炎:《改革意见书》,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798页。
①毛泽东:《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湖南《大公报》“湖南建设问题”专栏,1920年9月3日,第2版。
②Harold Z.Schiffrin,“Military and Politics in China:Is the Warlord Model Pertinent?”Asia Quarterly:A Journal from Europe,Vol.3,1975,pp.196-197.
③章太炎主张分立数国的具体办法是:“或分为二,或分为三,或分为四五,悉由形势利便、军民愿望而成。譬如兄弟分财,反少内讧。此实今日观时立制之要点也。”《湖南考试县长之初复试》,《申报》1925年10月5日。章太炎当然不是国家分裂论者,他所提出的是地方充分自治的主张,深通古文的太炎笔下的“国”可能更偏重“邦”的含义,他主张效法美国实施联邦制,希望在自治的基础上整合国家以实现新的国家统一。这与分裂有本质区别。
④胡适:《“五四运动”——一场不幸的政治干扰》,唐德刚译:《胡适口述自传》,北京:华文出版社,1992年,第206-227页。
①《林长民之宪法起草谈话》,《顺天时报》1925年11月15日。
②详见杨天宏:《民初国会存废之争与民国政制走向》,《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5期。笔者对该文有关国、共两党批判代议制国会走的也是技术性路线的提法有所修正。
③毛以亨:《代议革新议》,《东方杂志》第21卷第23号,1924年12月10日,第17-22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