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矛盾及其应对
The Basic Contradiction of Prosecutors' Objective Obligation and Its Solution
作者:龙宗智;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4,193(04):-5-1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检察制度;检察官;客观义务;基本矛盾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重点项目资助
中文摘要
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存在内在矛盾和外部冲突。包括检察官作为控方当事人的角色与其作为司法官员的客观公正和中立性的矛盾,以及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所产生的关联效应,即由认可检察官优越地位,到强化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可能妨碍诉讼结构的平衡。解决以上矛盾在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路径选择。过高估计检察官承担客观义务的能力以及客观义务论的价值不符合刑事诉讼现实,同时应警惕客观义务论所跟进的制度安排,防止其破坏刑事诉讼的合理构造。但客观义务论仍是抑制"必要之恶"的有用设置,关键应当防止客观义务空洞化,因此应在客观义务本身的制度安排以及外部制度设置上作双向努力。
英文摘要
①林钰雄:《谈检察官之双重定位》,《刑事法杂志》(台北)1998年第12期。
②刘林呐、单春雪:《法国当代检察官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孙谦编:《检察论丛》(第1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64页。
③朱朝亮:《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之定位》,《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000年第15期。
①如林钰雄引德国某邦司法部长的言论称:“从政治观点而言,下达这种指令根本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如果司法部长下达客观上不合理的指令,必受惩罚,职业也难保,因为国会、媒体和公众对此等脱轨行为的嗅觉特别灵敏。”因此,“司法部长放弃个案指令权之实务惯例已经奠立”。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台北: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197-198页。
②因为迄今关于检察官制度的各种论说基本不认为德国检察官是真正意义上的客观中立的官署,只是肯定对检察官提出客观义务的要求仍然是主导的意见。
③引自甄贞:《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49页。
①引自甄贞:《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第134页。
②纳粹的绝对权力以及对司法的大清洗,使无论检察机关还是法院,不仅沦为附庸,而且显得无足轻重。因为有程序法上的限制,其使用显然不如警察尤其是秘密警察(盖世太保)方便有效。参见穆勒:《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王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1-75页;甄贞:《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第139页。
③陈卫东、刘计划、程雷:《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人民检察》2004年第11期。
④汤玛斯·魏根德等:《“德、日、美比较刑事诉讼制度研讨会”专题演讲及座谈记录(上)》,《法学丛刊》2002年第177期。
⑤杰奎琳·霍奇森:《警察、检察官与预审法官:法国司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 期;杰奎琳·霍奇森在对法国检察活动进行实地考察后举两个案例说明此点。一例是,嫌疑人到检察院的时候,脸有伤口。他未作任何供述,但辩称被逮捕之后遭到粗暴对待。他还声称警察从其身上偷走了东西。检察官没有理会这些,也没有做进一步的调查,仅仅告知其“少废话”,“到法庭上说去”。检察官让嫌疑人由其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另一例是,一个未成年人涉嫌袭警被抓。在其案卷中,有嫌疑人伤情鉴定,但是没有警方人员的伤情证明。这个明显的书证使助理检察官立即采取了行动。他指示办案警察询问嫌疑人的父亲:是否希望在启动官方调查之前,提出(对警察)正式的控告。
①Steve Weinberg,Breaking the Rules:Who Suffers When a Prosecutor Is Cited for Misconduct,June 26,2003,http:∥www.publicintegrity.org/pm/default.aspx?act=main.
②Ken Armstrong and Maurice Possley,“The Verdict:Dishonor,”www.chicagotribune.com.
③在布莱迪诉马里兰案(Brady v.Maryland)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被告人提出请求而检察官不开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侵犯了正当程序权利。在美国对阿格斯(United States v.Agur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扩张了这一规则,要求在无罪信息明显支持无罪主张的情况下,即便没有请求提供,检察官也应当向辩方提供。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伦理和惩戒规则重申了提供信息的义务。披露布莱迪规则要求的信息的义务是持续性的,并且不得因检察官善意行事而免除。
④转引自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李昌林、陈川陵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137页。
⑤See Bill Moushey,“Win at All Costs,”www.post-gazette.com.
⑥转引自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第137页。
①从欧洲大陆看,在1868年和1882年,西班牙采取了若干吸收英国抗辩式审判成分的步骤。1887年,挪威朝着同一方向迈进。1916年丹麦紧随其后。二战后的转变更为明显。1948年瑞典诉讼法典规定,在法院进行的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是选择审问制还是采取抗辩制。由于抗辩式审判在瑞典迅速流行,1988年瑞典通过改革使其成为强制性程序。同年,葡萄牙也改为抗辩式模式。意大利1989年进行了同样改革。阿尔巴尼亚、捷克和爱沙尼亚等国家在1990年代也都决定由审问式向抗辩式转变。而亚洲国家日本、韩国等,也先后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借鉴当事人主义改造原有诉讼结构,形成控辩方向法庭举证而不是法官包揽证据调查的审判格局。
②参见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从德国角度的比较观察》,“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北京,1994年;陈敏:《程序模式的试验效应》,《中外法学》1992年第3期。
①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第92-93页。本段基本内容与直接引言均出于此。
②王兆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刑事诉讼》,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第1页。
③郭松:《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本源与实践限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④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73页。
①参见刘林呐、单春雪:《法国当代检察官制度及其发展趋势》,第462-466页。
①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第190-205页。
②碧姬·凯尔特科尔(Brigitte Keltker)(施鹏鹏译):《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角色——司法的客观组织还是“偏私的”政府律师》,《整体刑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①郭松:《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本源与实践限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①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第2版。
①沈德咏院长还指出,律师与法官对抗,“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要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第2版。这一认识体现的自省和反思,同样难能可贵。
上一条:城乡一体化:推进路径的战略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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