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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矛盾及其应对

The Basic Contradiction of Prosecutors' Objective Obligation and Its Solution

作者:龙宗智;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4,193(04):-5-1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检察制度;检察官;客观义务;基本矛盾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重点项目资助

中文摘要

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存在内在矛盾和外部冲突。包括检察官作为控方当事人的角色与其作为司法官员的客观公正和中立性的矛盾,以及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所产生的关联效应,即由认可检察官优越地位,到强化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可能妨碍诉讼结构的平衡。解决以上矛盾在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路径选择。过高估计检察官承担客观义务的能力以及客观义务论的价值不符合刑事诉讼现实,同时应警惕客观义务论所跟进的制度安排,防止其破坏刑事诉讼的合理构造。但客观义务论仍是抑制"必要之恶"的有用设置,关键应当防止客观义务空洞化,因此应在客观义务本身的制度安排以及外部制度设置上作双向努力。

英文摘要

上一条:城乡一体化:推进路径的战略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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