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私田地租制度
作者:余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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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1981,(03):-46-53+6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宋元私田地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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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一、前言 我国历史上封建生产关系所构成的地租制度,大抵自战国至中唐以前,主要行佃奴制,唐中期以后至清前期,主要行佃农制。均田制的崩溃,则为其转捩点。 由于中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农民具有二重人身依赖关系,地租归地主,赋役归国家。租佃制下的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不限多少”,自战国以来已然。这与欧洲中世纪王权衰落,“农奴制”下的份地上的农奴之于领主,只有一重隶属关系,是大不相同的。 自中唐以来,“均田制”已成了历史上的名词。由于“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宋史·
参考文献
① 中国中世纪时代,一开始就是实行契约租佃制的。大别之,有佃奴制和佃农制两类主佃关系。佃奴与主人有贵(良)贱之分,是贱民,从而构成了主奴关系,为永久性的隶属关系。佃农与地主人有尊卑上下之分,是编民,从而构成了主从关系,非永久性的依附关系。两者都是通过主佃“二面断约”的法权形式以确立租佃关系,均“实际上还是农奴”,故名之“佃奴制”和“佃农制”。但是两者只不过是因人身依赖关系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罢了。
② 西欧的“农奴制”,以英法最为典型。参阅E. 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Ⅰ,ch.Ⅺ.
③ 参阅拙著《中国历代粮食每亩平均单位产量考略》一文,《重庆师范学院学报》一九八○年第三期。
④ 《宋会要辑稿》一六一册《食货》六十九之九《宋量》、洪迈《夷坚志补》卷七,都有地主大斗收租的记录。陶谷《清异录》卷上、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十,宋濂《宋学士全集》卷七十五,都有地主强征额外献纳物的记载。
⑤ 《嘉祐集》卷五、《宋史·食货志》都有地主加重佃农无偿力役的记录。《灌园集》卷十四,也有佃农为地主输力的录载。《元典章》五十七,同样的记载很多。
⑥ 黄震《黄氏日抄分类》卷七十,载地主派遗豪奴悍仆横行虐待佃户。周密《齐东野语》卷七、刘克庄《后山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玫愧集》卷九十一,都记有地主私刑逼佃户自尽的事实。《元典章》卷四十二,载有地主“生杀佃户”之事。
⑦ 晁补之《鸡肋集》卷六十五、苏辙《栾城集》卷四十六、胡宏《五峰集》卷二、《宋史·朱寿隆、吴元载等传》都有地主诉请官府暴力压榨佃农的记载。《庶斋老学丛谈》卷下,则有官府剥夺佃农对地主的控告权的记载。
⑧ 《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御史台据山南湖北道……牒……所谓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府差拨。……今后一律禁止。”又同书卷四十二刑部四,载大德四年(1302年)中书省札付来呈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
⑨ 中唐以后,随着佃农制的发展,所谓主客户,原来指土著户和客籍户的意义逐渐消失了,而赋予主指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客主要指佃客的新的历史内容。五季政府编的户籍中逐渐使之法律化了。到了宋代,放任封建大土地私有制发展,佃农的队伍浩大,佃农制成了普遍通行的制度。宋政府的户籍中,把主客户新的称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起来。《太平寰宇记》所列各州的户籍,大都主客分明。元代以后的户籍中,就不再有主客户之分了。
⑩ (《王相山文集》卷二十一《乞止佃客札子》:“……其间尝为人佃客而徒乡易主以就口食,……契券不明,州县既无所凭,……欲乞自今以后,应尝为人佃客,而艰难之际,不见收养,至转徒他乡,虽有契券,州县不得受理。”
(11) 《陆象山先生全集》卷八《与苏宰书》、《水心先生别集》卷十六《厚德》,都有强制退佃、换佃的记录。《江苏金石志》卷十三,载“浮浪不根”之朱仁,“嫉花利入己之数多”,“出名争佃”,“田另租”,“增纳糙米三百硕足斗”。
(12) 《东轩笔录》卷八载“李诚庄”的佃户“醵钱借与李诚孙”,买为己田,得以“常力佃户”。《辍耕录》卷十三载“富人陈氏佃户”司大和李庄四,争多出“过种之钱”来夺佃,得以长久占耕。都是佃农经济力量较强,取得了永佃权的记录。
(13) 客女即佃奴,在唐代,仍为合法的制度,放良后,同主人解除隶属关系(见《唐律疏议》)。宋人又称田仆,《夷坚志支庚》卷一《黄解元田仆》。“……黄元功,富室也:田仆张甲受田于七十里外……”。田仆即明清时的所谓“佃仆”或“世仆”,也即是佃奴。是与主人有贵(良)贱之分的贱民。
(14) 《宋会要辑稿》一六一册《食贷》六十八至六十九《逃移》:所谓“就租以充客户者”,“按皇祐官庄客户逃移之法,稍加校定”来处断,就是作佃农对待。
(15) 《元史·相威等传》载:俘掳虽拨归贵族、将士为驱丁、奴隶,却禁止以良民或降民为部曲、驱丁。违者一律释放。《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载北方豪家、富商,往往典硕(雇)良民为驱,政府明令禁止。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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