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村社制度——它的基本形态、内部结构和剥削关系
作者:赵卫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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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1980,(04):-101-10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印度的村社制度——它的基本形态、内部结构和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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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印度社会发展的一个特点是村社制度的长期存在。印度的村社制度,也和在其他国家一样,是在原始氏族公社解体向私有制过渡时期产生的一种农村组织形式。印度的特点在于它的长期存在,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至今在大部分农村还顽强地残留着。但它并不是没有发生变化,马克思说过:“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不仅如此,印度村社的内部结构也不同于一般说的农村公社,并且已产生了封建的剥削关系,因此它成为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参考文献
①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 (《全集》第9卷第143-150页)称为“村社制度” (Village system),与一般说的农村公社不同。
② 同上书,第149页。
③ 见该书第3页。
④ ⑤ 详见《印度的村公社》第9-38页。
⑥ 见《曼奴法典》第九卷第44条。
⑦ 巴登·鲍威尔说的印度·雅利安人实指拉其普特人。
⑧ 两段引文见《印度的村公社》序言,页Ⅵ。
⑨ 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单行本(1972年版)57页。
⑩ 人民出版社单行本(1956) ,第26页。
(11) 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卷数和条文数,如Ⅷ,237;即指该书第八卷第237条。下同。
(12) 见《印度人民的历史和文化》第一册《吠陀时代》(1951) ,第487-488页。
(13) (15) 见《大唐西域记》卷二。
(14) 巴塔查里亚(Sibesh Bhattacharya)撰《吠陀后期吠舍的上升》一文(载《印度、巴基斯坦和锡兰皇家学会杂志》第七卷第一期,1973年5月出版),对此问题有较详细的说明,可参看。
(16) 参看古里(U.S.Ghurye)著《种姓、阶级和职业》(1961) 第26-27页。
(17) 见司密斯(Vincent A. Smith)著《牛津印度史》 (1958) 第190页。
(18) 关于莫卧儿王朝时期印度村社的情形,可参看伊尔凡·哈卑孛(Irfan Habib)所著《莫卧儿印度的土地制度》 (1963) 第五章。
(19) 参看《英属印度土地制度》第一卷第四章,第94-240页,特别是第130页。
(20) (22) 见《印度的村公社》第368-369页;玛里奥特(Mckim Martiott)编《农村印度》(Village India, 1955) 第38页。
(21) 见《英属印度土地剞度》第一卷第133-134页。
(23) (24) 见《印度的村公社》第16页。参看《英属印度土地制度》第一卷第151页。
(25) (27) 见《印度的村公社》第17页。
(26) 关于札吉曼尼制度的详细情形,将有另文介绍,这里即不详述。
(28) 见《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二章第四节。
(29) 首先提出“居统治地位的种姓”这一概念的是印度司里尼瓦斯(M. N. Srinivas)教授,见所撰《帕姆普拉的统治种姓》(载《美国人类学家》vol. LⅪ,1959) 。
(30) 此例引自路易斯·杜蒙(Iouis Dvmon)著《人类的等级--种姓制度及翼含意》(1972) 第140-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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