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台湾法律冲突问题分析及其冲突规范比较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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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1993,(04):-101-11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大陆与台湾法律冲突问题分析及其冲突规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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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一、大陆与台湾法律冲突问题分析 法律冲突,是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就其形式来看,则是表现为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在解决某一问题时,应适用何国(地区)法律的矛盾状态。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但由于刑法、行政法的效力有着严格的属地性,一般不发生适用上的冲突,而
参考文献
① ⑦ (22) 见余先予主编《冲突法》73页,278-280页,186页。法律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② ⒃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42页,115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③ 参见198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载《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卷》。
④ 载于庄金锋主编《海峡两岸民间交流政策与法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
⑤ 参见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在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法律年鉴·1991年卷》。
⑥ 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报刊复印资料《台、港、澳及海外法学》1992年第11期。
⑧ 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是1803年从法国手中买来的,该州法律受法国法影响,属大陆法系法律,与其他州属英美法系的法律形成冲突。
⑨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92年卷》载《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国际私法学》。
⑩ 见陈泉生《海峡两岸关系立法的困境与出路》,载《台湾法研究学刊》1991年第6期。
⑾(29) 见任建新1991年4月3日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国法学年鉴·1992年卷》。
⑿见韩德培撰《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
⒀见储有德撰《台湾学术界研究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的综述》,载《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5期。
⒁见王汉斌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⒂⒄⒇(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79条,184条,186条,178条。
⒅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条及立法草案说明。
⒆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21) (25) 参见[台湾]何适著《国际私法释义》263-268页,275页。
(23)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4号。
(24) 关于特征履行理论,参见余先予主编《冲突法》183-185页。
(26) (30) 见[台湾]梅仲协著《国际私法新论》246页,210页。
(27) 见[台湾]陈亚东著《国际私法》218页。
(28) 见林雅芬撰《试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载《经济与法律》(香港)1993年第1期。
(31) 参见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草案说明》。
(33) 见唐表明著《比较国际私法》31-34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
(34) 参见[台湾]林纪东等编《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63页。
(35) 见[英]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第7页,李东来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出版。
(36) 据《中国法律年鉴·1992年卷》载,目前台湾各大学法律系和法学研究所多开有大陆法制课程,如台湾辅仁大学设有“中国大陆投资法规与实务”,台湾东吴大学设有“中共法律问题研究”,台湾文化大学设有“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台湾政治大学设有“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概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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