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解读: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Interpreting the Illegal Material and Papery Evidence Exclusion Rule and Its Application
作者:万毅;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4,192(03):-125-14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物证;书证;法解释
Key words:
基金项目: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改革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11AFX015);;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隐形刑事诉讼法”(NCET-10-0602)
中文摘要
中国新刑诉法第54条确立的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在法解释学上,尚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对于补正或合理解释这一要件,应当作如下解释,即只有属于瑕疵证据的物证、书证才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属于非法证据的则应直接排除。非法取得的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属于广义的实物证据,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指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取证程序规定;取证主体不应作为非法证据的构成要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从实体上判断非法取证是否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从程序上判断是否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对于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并附带设置必要的例外。
参考文献
①需要指出的是,“瑕疵证据”并非“两个《证据规定》”中直接使用的专门术语,但其相关表述中已经提炼出“瑕疵证据”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该条文中明确使用了“瑕疵”一词,并就其程序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别于“非法证据”的规定。
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条第三项的规定,所谓“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所谓“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③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分及其理由,请参见万毅:《论瑕疵证据》,《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①实务界也有人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认为这是立法表述不严谨所致,并建议将“物证、书证”修改为“实物证据”,以容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参见王春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电子数据》,《检察日报》2013年4月9日第3版。)但该文仅限于提出问题,批判并不深入,而且所提出的修法目标,对于当前司法实务来说过于遥远甚至可以说有些不切实际。
②学说上也常见以“人证”、“物证”和“书证”来分类的。所谓“人证”,是指以人的言语陈述其思想内容为证据;所谓“物证”,是指以五官作用的知觉与认识而得物之存在或状态为证据;所谓“书证”,是指以书面之存在或其意义为证据。(参见黄朝义:《刑事诉讼法》,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425页。)其实,后两者就可以合称为“实物证据”。
③实践中常用的“提取”证据,实际上就是扣押,所谓提取笔录,其实是不规范的,应当称为扣押笔录。
④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17-118页。
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相应地,作为证据的勘验、检查笔录,也应当由侦查人员制作,其他人员制作的笔录,属于由不具备办案资格的人员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①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54页。
②笔者与部分学者讨论该问题时,他们即持该观点。
①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17-118页。
①黄朝义:《论证据排除法则》,《刑事诉讼之运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第129页。
①至于立法者为何如此规定,自有基本法理上的考量,因为,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本身带有诱人犯罪的性质,属于国家教唆公民犯罪、国家“栽赃”公民、国家“制造”(而非“打击”)犯罪,侦查人员通过这种方式侦查取证,已经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戕害公民人权,如果再允许其所获证据用来指控被告人(也是被害人),无疑是“雪上加霜”,将对司法的形象和声誉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②王兆鹏:《论新法之证据排除法则》,《新刑诉、新思维》,台北:元照出版社,2005年。
①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3页。
②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18页。
③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18页。
①张军、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113-115页。
②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地区分“关键性证据”和“一般证据”,也是一个难题。既有办案人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例如,有的证据,你认为不关键,换一个人可能认为很关键,也有办案思路方面的原因,例如,一个证据,可能在定A罪时,并非关键性证据,但如果考虑定B罪,则可能成为关键性证据。
①王尚新、李寿伟主编:《〈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53页。
②崔洁、肖水金、王丽丽、李勇:《非法证据争议期待修法破题》,《检察日报》2011年8月10日,第5版。
③张倩:《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物证、书证之探究》,2013年5月29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江城公正正义网,http:∥www.wuhan.jcy.gov.cn/llysw/,2014年3月12日。
①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97页。
②铃木茂嗣:《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特色及解释上的诸问题》,载西园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第48页。
③德、日和我国非法实物证据规则解决不同问题:在德国、日本,警员违法的情况较少,如果个案过份强调该规则,不利于打击犯罪和实体真实的发现;在我国,侦查部门作业不规范、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情况较为普遍,需要非法实物证据规则来“吓阻”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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