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下的“债法总则”立法模式研究
A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Obligation Law” under the Pragmatic Thought of the Drafting of Civil Code
作者:王竹;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2,(03):-121-129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债法总则;立法模式;“债与责任”章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适用研究”(11CFX037)的中期成果之一
中文摘要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参考文献
①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1月27日第2版。
②就三种思路的总结,详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③刘士国:《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①“实用主义思路”是对笔者此前提出的民法典起草立法建议的集中概括,本部分内容中作者观点的详细论证参见王竹:《〈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法学》2010年第5期。
②刘士国:《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③王利明:《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①佟柔:《新中国民法学四十年》,载《佟柔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46页。
②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③就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的范围,参见王竹:《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④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⑥陈华彬:《中国制定民法典的若干问题》,《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①就此问题,请参见柳经纬教授的系列文章。柳经纬:《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法学》2006年第12期;柳经纬:《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个案》,《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3辑;柳经纬:《非典型之债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②参见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
③王利明:《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
④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⑤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⑥王利明:《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
①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
②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1页;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11页;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10页、第505页。
③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94页。
④参见王竹:《论风险责任概念的确立》,《北方法学》2011年第2期。
①参见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
②覃有土、麻昌华:《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法学》2003年第3期。
③王利明:《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
④许中缘:《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
⑤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95页。
①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②“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是不同的两种责任方式,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使用的“排除妨害”术语应该理解为包括了“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但《物权法》83条第2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同时使用了“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则有重复规定之嫌,建议未来予以修正。参见李东岳、王竹:《“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的立法技术研究》,载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3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④就此问题在税法学界的争议,参见翟继光:《关于税收债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读王家林先生的文章有感》,《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和王家林:《就税收债法问题求教于翟继光博士》,《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⑤参见王利明:《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柳经纬:《非典型之债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⑥柳经纬:《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⑦陈华彬:《中国制定民法典的若干问题》,《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①与笔者类似的观点,参见许中缘:《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注释43。
②覃有土、麻昌华:《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法学》2003年第3期。
③马俊驹、曹治国:《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④柳经纬:《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⑤刘士国:《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⑥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⑦杨代雄:《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⑧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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