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三大误区
Three Misunderstandings in Constitution Implementation
作者:上官丕亮;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4,194(05):-147-154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宪法实施;违宪审查;合宪性解释;宪法解释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研究”(10BFX025)
中文摘要
建国60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国人包括宪法学者对宪法实施的认识存在误区有很大的关系。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们必须走出宪法实施的误区:过分强调违宪审查的宪法实施方式;排斥宪法实施方式的新探索;机械理解有关宪法实施的宪法条款。并且,应当突破思想禁锢,积极探索包括合宪性解释在内的各种宪法实施的新方式、新路径及新机制。
参考文献
1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早在2002年12月4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曾明确指出:“二十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但也要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少,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
2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 合宪性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则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做出合宪性判断,避免违宪判决。参见韩大元:《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4 参见李鸿禧:《违宪审查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第166-196页。
1 参见任东来、胡晓进等:《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448页。
2 二战后,特别是上世纪80年末90年代初以来,世界上采用普通法院型或宪法法院型违宪审查模式(即司法审查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多。据笔者统计,目前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至少有155个国家(超过80%)建立了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其中采用普通法院型的国家至少有82个,采用宪法法院型的国家至少有73个。可以说,当今世界为数最多同时也是运行效果最好的违宪审查模式就是司法审查模式,违宪审查的司法化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参见上官丕亮:《普通法院型与宪法法院型的司法审查模式之比较》,《比较法在中国》2012年卷,第256页。
3 上官丕亮:《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4 姚国建:《另辟蹊径还是舍本逐末?——也论合宪性解释对宪法实施的意义》,《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9年第1期。
1 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2 参见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姜福东:《司法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陈弘毅:《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法学》2009年第3期,等等。
3 谢维雁:《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4 参见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83页;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43页;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26页;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1 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65-366页。
2 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1页。
3 Christian Starck:《宪法解释》,李建良译,载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一),第2版,台北:台北市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第210页。
1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1页。
2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7页。
3 例如,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本身意味着规范可能出现歧义,如果一则规定根据其文义和产生历史可能有多种含义,那么合宪性解释就有用武之地了,这时人们应倾向于最符合宪法价值标准的解释。参见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35页。
4 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第141页。
5 上官丕亮:《宪法与生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20页。
1 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55、56页。
2 韩大元:《论合宪性推定原则》,《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3 韩大元:《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法学》2009年第3期。
4 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第115、120页。
1 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40页。
2 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86页。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1辑,第39页。
4 苗连营教授认为,宪法解释的核心功能在于宪法的适用,宪法解释只有与宪法适用联系在一起、只有与具体的个案联系在一起,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实质上只是一种与宪法的具体适用相分离的普遍性的、抽象性的解释,而不是具体的个案性解释,与宪法的适用无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远离于法的适用过程之外,它所创制的任何东西,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以解释名义出现的决定、决议,都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解释,而只能在适用过程中进一步成为法的适用者的解释对象。参见苗连营:《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载姜明安、沈岿、张千帆主编:《润物无声:中国宪政之路——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2、93页。
5 王振民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毫无疑问在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法院这样做,这就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宪法和法律禁止最高人民法院这样做,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司‘法’过程中肯定要遇到‘法’的涵义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又不可能事事要求人大释宪释法,顺便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款的意思是很自然的,只要没有触动宪法和法律的根本原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也无法垄断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它无法阻止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解释宪法和法律。”“不管宪法有没有规定人民法院能否解释宪法,或者政治上是否允许法院解释宪法,法院实际上一直在通过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来解释宪法。从中国正统的法学理论上说法院不可以解释宪法,但是实际上如前面所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宪法和法律条款的含义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也是一种有效力的宪法解释。”参见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2、303页。
1 韩大元:《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法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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