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中的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之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具体运用
A Comparative Study on Proof of Facts of Conviction and Facts of Sentencing: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of Strict Proof and Free Proof
作者:康怀宇;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9,(02):-103-114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狭义量刑事实;严格证明;自由证明;自由证明的限度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划分在证据法上的意义在于,对定罪事实必须进行严格证明,而对狭义量刑事实及某些属于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允许进行自由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在可以运用的证据范围、证据调查方法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定罪事实的严格证明体现了证据法对于权力的制约功能,对量刑事实进行自由证明则综合考虑了减少诉讼成本、明确主要争点和扩大有利于被告人之量刑资料的适用机会等多种因素。作为对自由证明的限制,在量刑阶段,除了必须保障被告人对量刑资料与信息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各项权利之外,审判还应该被划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互相分离的阶段,以防止不可采的品格证据所产生的不公正对定罪造成影响。
参考文献
[1]参见林钰雄、杨云骅、赖浩敏:《严格证明的映射:自由证明法则及其运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7页。陈运财:《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与推定》,载黄东熊等著:《刑事证据法则之新发展》,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464页。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等。但也有观点认为,证明标准与严格证明或自由证明方法没有关系,严格证明等于确信之程度,自由证明等于优越性之程度,这种二分法式的论断并不妥当。参见陈运财:《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与推定》,第464-465页。笔者认为,对不同事实的证明在证明标准的要求上存在差别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并非法定概念,只是理论分析工具。故即使有论者未将证明标准包含在内,在分析证明标准之差别时,不妨也把其作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侧面。
[1]“用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并且经过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作出的证明,叫‘严格的证明’;其他的证明,叫‘自由的证明’。”“自由的证明是不需要严格证明的证明。”参见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219,221页。
[1]转引自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221页。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与此大相异趣,基于对台湾地区刑事法的解释,多数学者认为,对于累犯加重事由,只需自由证明。参见吴景芳:《量刑与余罪》,第508页。此一观点实难得到赞同。
[1]但在美国,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扣:、逮捕)的证据在量刑程序中可以使用。参见拉费弗《美国刑事诉讼法》(下),第1367页。
[2]一般而言,表明品格的先前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非品格性”的运用,从而在证明犯罪中也具有可采性:“其他犯罪行为,不法行为或行为的证据被用于证明其品格……用作证明诸如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人犯(身份)的同一性或无认识错误或意外(之类的)其他目的时,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B),参见陈界融译著《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译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在英国,通过Makin V.A-G for new south wales等案件,也确立了类似规则。参见詹妮.麦克埃文:《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66-67页。关于其他犯罪被允许作为实质证据运用的实例及全面的解释,参见约翰.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五版),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373页。
[1]蔡墩铭.刑事诉讼法(5版)[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
[2]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M].陈承,泽.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46.
[3]韩忠谟.刑法原理[M].台湾:台湾大学,1976:402.
[4]See Lawrence F.TravisⅢ.Ethical Issues In Sentencing,in Michael C Braswell,Belinda R.McCarthy,Bernard J.Mc-Carthy(ed).Justice,Crime and Ethics,2nd edition.Anderson publishing co.1996:194.
[5]拉费弗,伊斯霍尔,金.美国刑事诉讼法(下)[M].卞建林,沙丽金,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德国刑法典(2002修订)[M].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7]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卞建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M].徐美君,杨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9]托马斯.量刑程序[C].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及刑事诉讼法[M].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2007.
[11]日本刑法典(2版)[M].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2]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王维.论严格证明及其相关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06,(5).
[14]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5]达马斯卡.定罪的证据障碍与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C]∥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96-101.
[16]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M].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7]周叔厚.证据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17.
[18]吴景芳.量刑与余罪[C]∥黄东熊等.刑事证据法则之新发展,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
[19]黄朝义.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C]∥黄东熊,等.刑事证据法则之新发展,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
[20]林钰雄,杨云骅,赖浩敏.严格证明的映射:自由证明法则及其运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5).
[21]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9.
[22]陈界融,译著.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译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3]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J].法律适用,2008,(4).
[24]RolandoV.del Carmen,Crimninal prodedure:law and practice,2ndedition,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1.p.396.
[25]达马斯卡.大陆法系的品格证据[C]∥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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