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元主体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by Multi-Subjects
作者:孙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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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3,(02):-137-14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多元主体;排除标准;排除程序;新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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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绩效考核机制、内部审核监督机制和过错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分别提供了程序操作平台、组织保障措施和内在排除动力,使该制度在中国具备了相应的适用空间。短期来看,该制度不会大量催生不当"洗白"证据的情形,有助于激励办案人员形成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心理意识和行动自觉;长期来看,该制度在符合目前分段式追诉模式的同时,并不会显著阻碍有效司法审查的建立,是利大于弊的制度选择。为提高该制度的适用性和正面效应,应制定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分层规则,明确各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时机,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口头化和公开性。
参考文献
①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林钰雄:《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任务与义务》,载台湾地区《法令月刊》第49卷第10期,See Miller v.Pate,386 U.S.1(1967),Brady v.Maryland,373 U.S.83(1963).
①J.B.道森:《英联邦成员国对非法取得的证据采证问题的若干法律规定》,《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
②张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十大技术难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0期。
①龙宗智:《论配合制约原则的某些“负效应”及其防止》,《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
①龙宗智:《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法学》2000年第3期。
②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5,pp.69-70.
③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10页。
④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①所谓“类型化审查强度”,即“通过对设定多个可供选择的参数,确定通过侦查违法获取证据的程度,并进而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从而使极富个案性的模式迈向类型化的思考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参数的设定,对违法程度不同的证据进行类型化区分,进而确立不同的审查标准,有助于合理平衡多元价值,也使司法官的自由裁量受到必要的引导和制约。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4-5页。
②王军:《论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及审查》,《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4期。
④某学者以S省的四县市公安机关作为调查对象,对法制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作进行研究。在“侦查程序与法制审核的关系”问题上,侦查部门和法制部门人员认为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需要经过法制部门审核的比例达到90%以上。而在侦查终结阶段,除撤销案件事项普遍认为应当提交审核外,在移送审查起诉问题上,过半数的人认为不需法制部门再进行审核。参见陈涛等:《侦查权内部控制实证研究——以法制部门审核刑事案件为视角》,《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
①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20页。
②龙宗智、夏黎阳:《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第96-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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