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为例
Review of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on the Prosecuted:A Case Study of Taking Illegal Possession
作者: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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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9,(03):-127-13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持有型犯罪;客观证明责任;刑事政策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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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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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纳德.J.艾伦.证据法[M].张保生,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21.
①有的学者认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窝藏赃物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都包含有持有的内容,应看作不典型的持有犯。(邓斌.持有犯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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