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基于中国实践的考察和分析
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 for the Juvenile:based on the surveys and analyses of China's practice
作者:苏镜祥;马静华;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9,(03):-118-126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模式
Key words:
基金项目:马静华副教授主持的四川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刑事和解: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中心的研究”(SC07B037)最终成果之组成部分
中文摘要
作为一种舶来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发生了流变。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受到司法组织体系地方化、对刑事和解多元价值的不同偏向等因素影响,呈现出以教化为主要功能的专门模式和以补偿被害为主要价值的混合模式。总体上,专门-教化模式属于少年司法范畴,混合-补偿模式则与普通司法无异。进一步考察发现,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和司法一体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两种模式的运行均处于司法权力控制之下,呈现国家控制的一元化特征。基于同样的结构原因,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发展方向应是国家主导模式。
参考文献
[1]郭剑烽,施坚轩.上海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试点刑事和解制度初显成果:41名青少年改过自新无人再犯罪[N].新民晚报,2007-07-31.
[2]范跃红.浙江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不诉500余名和解案件嫌疑人[N].检察日报,2007-12-18.
[3]丁国锋.最高检研讨刑事和解制度:不能搞不公正的和解[N].法制日报,2007-05-31.
[4]徐盈雁,汤维骏.湖南:刑事和解谱和谐乐章[N].检察日报,2008-04-18.
[5]林世钰.刑事和解,面临三个怎么办[N].检察日报,2007-05-30.
[6]刘史任.广州白云:三年促成35案刑事和解[N].检察日报,2007-06-23.
[7]温建军.成都武侯:轻微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探索[N].检察日报,2007-06-6.
[8]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中国法学,2006,(5).
[9]肖仕卫.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和功能分析[J].中外法学,2007,(6).
[10]董启元.为了“污点少年”顺利回归上海推行未成年人刑案和解制度[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1-27.
[11]李罡.北京法院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N].北京青年报,2007-11-8.
[12]高健.东城法院推出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N].北京日报,2007-11-24.
[13]刑事和解制度公布请市民提意见[N].山西青年报,2007-08-28.
[14]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5]渝检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工作机制新闻发布会[DB/OL].http://www.cq.jcy.gov.cn-classview.asp?id=8522&classid=2
②详见《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全国“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构建”研讨会在无锡召开》,载中国江苏网。
①相关报道可参见胡峥:《‘刑事和解’有待立法破题》,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年8月11日。
②相关报道可参见禹志明:《湖南:开刑事和解先河半年多373人受益》,载新华网。
①此处指重庆市法院系统,而检察院系统与我们所说的专门-教化模式至少在案件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详见徐勤:《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可私了》,载《重庆商报》2008年9月18日。
②相关报道可参见雨田:“《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悄然破冰》,载《重庆法制报》2007年4月25日;吕锐、钟冠兴:《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探索刑事和解———广州中院判决陈子华等十三人故意伤害案》,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4月30日。
③参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
④详见泰州市检察院、司法局《关于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⑤详见无锡市公、检、法、司《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①相关报道可参见刘鹏、朱薇:“重庆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载新华网;杨晓梅:“广州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载中青网;董启元:《为了‘污点少年’顺利回归上海推行未成年人刑案和解制度》,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11月27日。
②《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第8条。
③相关报道可参见《多年来崇文区法院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为零》,载《法制早报》2005年8月22日;景田:“东莞法院:我们为什么探索‘刑事和解’”,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7月9日。
④《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第7条。
①《四川省检察机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
②相关论述可参见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载《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李琳:《政策供给与社会转型———对1978年后中国社会发展的一种分析》,载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翟桂萍:《公共空间的历史性建构:上海社区发展的政治学分析》,载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皆有类似话语。
①《关于在检查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6条。
③详见该《意见》第8、10、11、12条等。
④详见该《规定》第21、31条等。
①相关报道可参见景田:《东莞法院:我们为什么探索‘刑事和解’》,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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