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身份行为与事实身份关系的法律保护——以事实婚姻为中心
The Status Action in Fact and the Protection of Status Relationship in Fact:Focus on the Factual Marriage
作者:张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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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9,(04):-122-12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事实身份行为;事实身份关系;事实婚姻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身份行为谓之"事实身份行为",基于该类行为产生的身份关系谓之"事实身份关系"。身份生活事实并非身份行为的构成要件。亲属法上的行为制度与伦理秩序事实存在着背反现象。事实婚姻问题集中体现了这一背反现象。事实身份关系法律保护问题应与事实身份行为的效力问题分而论之。
参考文献
[1]我国大陆学者余延满教授认为,“身份的生活事实”为事实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参见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2]参见唐敏宝:《身份行为之研究——以身份行为之体系化为中心》,台北“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第164-165页。
[3]台湾有学者讨论事实离婚、事实收养的问题。对于事实离婚,学者认为承认一定“准离婚”之效果,只是藉以处理现实发生之事实离婚之状态,并非径直承认事实离婚为有效。该离婚效果仅及于当事人内部关系(如同居义务、贞操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财产制关系、扶养义务等均应消灭),但对于第三人一般不得承认与两愿离婚同一效果(如重婚禁止、婚生子女推定、亲权行使、配偶继承等规定仍有适用)。对于事实收养,除了基于对被收养人利益考虑承认亲子间一定的保护教养权利义务外,并无任何亲子间身份与财产关系上的法律效果。参见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修订五版),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205页,第338-339页。
[4]参见唐敏宝:《身份行为之研究——以身份行为之体系化为中心》,台北“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第132页。
[1]日本民法第742条规定,婚姻于当事人不为结婚之户籍登记者,应属无效;同法第802条也规定收养于当事人不为收养之户籍登记者,也为无效。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3条、第988条第一项、第1050条,也可发现欠缺法定之表示方式者应属无效。
[2]如果通过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的二层判断机制看待事实婚姻行为,其为不成立之行为,因为要式行为不具备法定之要式,应属行为不成立,尚不待有效判断。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亲属论》,台三版,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70页。
[3]陈棋炎:《论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兼述事实上夫妻》,台大法学论丛,11卷1期,111页以下;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出版,第611页。
[1]有学者正确地指出,事实婚既可成为重婚之“前婚”,也可构成重婚之“后婚”;而且,为了落实一夫一妻制原则,应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已成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对构成重婚没有影响。参见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1]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M].中国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0:132-140.
[2]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修订五版)[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2006.
[3]中川高男.虚伪の嫡生子出生届と养子缘组の成否[G]∥谷口知平,加藤一郎.新版判例演习民法5亲族.相续.初版,有斐阁,昭和五十九年:116-117.
[4]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J].法学评论,2004,(5).
[5]中川善之助.身分法の總則的課題[M].(昭和16)岩波说?207-208.
[6]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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