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Evidence Materials from Technic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作者: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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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3,(03):-151-16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庭审;技术侦查;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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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技侦证据材料法庭审核的三种规范模式,在未来的实践运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潜在性问题:法庭审核的三种规范模式蜕变为单一的庭外调查;而辩护律师又难以介入庭外调查程序;加之技侦种类的不明确,庭外调查最终可能异化为秘密审判。唯有明确技侦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线索指向和证据使用的双重功能定位,恪守最后使用原则,理清技侦手段所获实物类证据材料和作为人证的言词类证据材料的分类审核程序,才能将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使用效果发挥极致。
参考文献
①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侦查措施”的节名所包容的内容不仅是技术侦查这一大类侦查措施,还包括了隐匿身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但由于五个条文中的四个条文都是规定技术侦查问题,规范其余两类秘密侦查措施的条文主要是第151条,因此立法机关将另外两类侦查措施挂靠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节名中。其实仔细审视既往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章节,类似的命名方法并不鲜见,如“勘验、检查”一节中还规定了侦查实验;“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一节中还规定有查询、冻结。相关分析可参见程雷:《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0期。本文中提及的技术侦查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前述三类侦查措施。
②陈有西律师即是持类似观点的典型代表,相关论述可以参见陈有西:《秘密侦查法定化将严重扭曲政治清明》,载中国网络电视网http:∥opinion.news.cntv.cn/20110927/114948.shtml,2011年10月30日访问。
③无论是代表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和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关于技术侦查、卧底、线人以及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可参见程雷:《秘密侦查比较研究——以美、德、荷、英四国为样本的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
④吕广伦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10年第18期。
①万毅:《“证据转化”规则批判》,《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①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趋势和冲突领域》,樊文译,载《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7页。
②刘静坤:《美国侦查制度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年,第257页。
③J.Wigmore,Evidence,New York:McNaughton Publishing,1961,p.2374.
④西比尔.夏普:《秘密监视和使用耳目》,刘为军译,载《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页。
⑤William Brown教授就曾指出,专门从事毒品案件、赌博案件的侦查人员非常依赖线人的信息,需要与线人建立长期密切的联系。参见:William Brown,Criminal Informants,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69,p.44.
⑥以马来西亚为例,在线人的报酬方面,马来西亚根据线人的种类、提供情报的价值以及工作的风险决定报酬的等级和数额。报酬来自于侦查机关专设的“秘密服务基金”。另外,马来西亚还特别规定了线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有关线人的材料均由侦查机关秘密保管,法官、律师不得强迫警察讲出情报的具体来源。参见贤华:《马来西亚警察的“线人”制度》,《人民公安》1997年第14期。
①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页。
②相关技侦案件中证据造假的报道已有所鲜见,如中央电视台曾在《今日说法》中报道的,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缉毒队的线人马进孝制造运输毒品假案陷害出租车司机荆爱国。参见今日说法:《假案》,载央视网http:∥www.cctv.com/program/lawtoday/20030615/100297.shtml,2012年10月30日访问。在美国,曾经发生过线人提供虚假的情报,扬言纽约地铁将遭受恐怖袭击,致使整个纽约高度戒备,参见赵广俊:《美媒体披露线人编造恐怖袭击地铁情报纽约当局草木皆兵不言悔》,《法制日报》2005年10月13日,第9版。
③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第338页。
④程雷:《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政法论丛》2011年第5期。
⑤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⑥郎胜、王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72页。
①程雷:《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0期。
②陈卫东:《理性审视技术侦查立法》,《法制日报》2011年9月21日,第10版。
①亚伦.德萧维奇:《最好的辩护》,李贞莹、郭静美译,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02年,第115页。
②张泽涛:《线人的运用及其规范——以美国法为参照》,《法学》2005年第3期。在美国,政府会想方设法不让法庭要求线人出庭,如尽量不让线人成为关键性证人,甚至不惜要求法庭撤案来防止线人出庭以应对被告人的责难。参见约翰.马丁格:《秘密线人:最有价值的执法工具》,张辉、芦鹏、邹晶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年,第335页。
①刘莹:《论对抗有组织犯罪之秘密证人保护——以德国法为视角》,《求索》2011年第4期。
②新近颁布的,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26条第2款也指出:“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③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25页。
④之所以如此设计,在于线人等秘密证人在打击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因此引起不法分子的仇恨,被告人在场会对证人的身心带来严重不利之影响,以致其不会据实陈述,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就有命令被告人离庭的制度规定。相关内容可参见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06页。
⑥Roviaro v.United States,353 U.S.53(1957)
①韩旭:《刑事诉讼中“线人”作证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②当然,此时对权利侵犯要保持一种必要的隐忍,因为“没有绝对的隐私权,只有免遭‘蛮横’或‘不合理’的干涉个人隐私、住宅或通讯的权利。”参见西比尔.夏普:《秘密监视和使用耳目》,刘为军译,载《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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