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行政机制研究
On Executive System of Resolving Traffic Accident Disputes
作者:左卫民,马静华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5,(04):-127-141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交通事故纠纷;交警;行政机制
Key words:
基金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人才项目“中国社会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研究”之阶段性成果。
中文摘要
以对一个城市交警大队的调查为基础,展示交警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概况、程序,并从微观层面分析交通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角色与功能。基于对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合理性与目标合理性之评判,揭示了交警解决纠纷职能的内在价值冲突,确证了其形成与发展的现实根据。从久远的前景看,我国交通事故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必然过渡到法院诉讼与社会保险;但在当下,以行政权力解决纠纷应当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应对机制。
参考文献
③交警通常认为案情简单就是指轻微事故。判断轻微事故的法定标准是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200元以下。参见“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引自李界文等编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办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④通过资料检索,我们发现,事故纠纷的当场处理并不是一种个别化的工作机制,对此的评价将在下文涉及。相关报道如:“一般交通事故现场解决”,《福州晚报》,2002年11月28日;“为了道路更畅通———本市启动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等排堵保畅系列措施”,上海公安网2002年12月26日,http://gaj.sh.gov.cn/shpolice/jfcz/item/2003_04/7171.shtml。
①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效率评价时,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投入———产出式分析并不完全遵循“效率”的经济学语义,不是一种精确的定量分析,而更多的是一种模糊的定性分析。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的成本包括错误成本,他指的错误成本是错误判决带来的经济的损失,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8-721页。贝勒斯进一步提出了程序的道德成本,即错误的判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的道德损害,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8页。但在我们看来,波斯纳与贝勒斯的诉讼成本范畴仅仅适用于对司法程序的分析,对于调解或和解则并不适用,因为参与调解或和解的当事人、调解人对“事实是什么”并不十分看重。事实上,当事人参与调解或和解仅仅在于谋求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利益,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如果能达成对双方都有益的交易,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该进行交易。”“如果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从和解取得比诉讼更多的收益,那么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将其权利诉诸法庭。”
②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01)》,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页。我们曾想就损害赔偿纠纷或民事纠纷的判决执行情况进行文献检索,但经过努力后并没有找到这方面的资料。上述数据不仅包括了民事案件,还包括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我们认为,尽管这种数据不够精确,但大致能反映实际的情况。
①我们曾指出,程序妥当性是现代型法院的特征构架之一,其重要表征即是程序的独立性、理性化和公正性,而上述特征为行政裁决程序所严重欠缺。参见左卫民《法院制度现代化与法院制度改革》,北大法律网http://arti 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1362。
①以此为据,我们认为,苏力关于中国法治之路应当借助本土资源的观点无疑是合理的。苏力的相关理论见《法治及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②相关信息可以参考:新浪网“上海交通事故‘私了’即将合法化”,2000年2月19日,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2-19/63154.html;周平华“‘私了’让警力配置更有效”,引自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gb/old_html/2003-06/10/content_174110.htm,2003年6月10日;王普“广州放宽可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条件———事故若无人员伤亡即可‘私了’”,引自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gb/newspaper/2004-01/14/content_257241.htm,2004年1月14日。
③“29种交通事故可以‘私了’”,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gb/old_html/2003-06/10/con tent_168390.htm,2003年6月10日。
④上述观点引自:“交通事故不宜‘私了’”,《河南法制报》2001年1月20日,第4版;“交通事故私了利大于弊?”,《中华读书报》2003年6月12日;“交通事故怎一个‘私’字了得”,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3-04/23/content_845988.htm,2003年4月23日;等等。
①这些考察包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苏联道路交通规则》、《美国统一机动车辆事故赔偿法》、《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法》等,前三个法律可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外法律研究室编《外国警察法规选编》,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后一法律可参见李薇著《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②相关报道如“在美国开车的必修课:与美国警察过招”,金榜网http://www.goodedu.cn/readnews.asp?id=5868,2004年11月12日;刘旭东编译《纽约市交通法庭一日见闻》,世界知识、世界博览网http://www.shi jie.org/article/sjbl200011/1125.html,2000年11月25日。
①上述观点的另一个佐证是香港大学学者郁光华对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70年代相继采用保险替代机制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考察,见郁光华《走向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完全性无过失保险机制》,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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