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On Reform of Criminal Retrial Procedure
作者:黄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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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5,(05):-120-12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刑事诉讼;再审制度;程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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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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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35条详细对有罪确定判决,为受判决之人利益的申请再审的七种理由作出规定。参见(台)褚剑鸿:《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刑事法杂志》第44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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