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致灾性控制的逻辑理路
Some Hypothetical Suggestions on Controlling Disasters Caused by Soil Pollution
作者:王建平;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3,189(06):-126-139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土壤污染;致灾性控制;环境委员会;治理机制;逻辑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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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土壤污染具有致灾性。土壤污染因为主体上的分散性,原因的综合复杂性,法律义务界定上的模糊性,致使土壤环境标准多而复杂,即便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行也并不能当然地形成良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只有整合国家各部委的管理职责,设立国家环境委员会,从土壤污染致灾性的第一控制即生产型预防控制入手,让农民承担土壤污染预防、控制和治理的第一责任,整合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地方土壤污染治理立法,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者综合性协调机制,土壤污染防治区际利益转移与协调机制,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义务体系化机制,以及土壤污染致灾性分解与治理机制等"机制天敌",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和治理土壤污染。
参考文献
①土壤污染是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土壤,积累到一定程度,致使某种有害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土壤原有含量,而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而其“致灾性”是土壤污染后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超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性状和质量变化,构成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的属性。这种属性,即是一种环境哲学属性,也是一种法律属性,因为土地被污染之后,也会受到伤害,陷入不健康、会死亡的境地。这样,土地就不仅仅是土壤,它是能量流经土壤圈、植物圈和动物圈的基础。参见《土壤质量词汇GB18834-2002》,第2.2条。
②按照美国环境伦理学家戴斯·贾丁斯“土地伦理”观点:我们不能再把土地当成个物体,是死的,可被人们随心所欲地利用和改造的东西。土地应当被看做有机体,有健康与不健康之分,它会受到伤害,也会死。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1页。
①我国《农业法》第七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保养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第55条第3款,修改后为第58条第1款)。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防止其被污染或者被破坏(第58条)。其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与法律措施的规则,是不直接和明晰的。
②在灾害经济学看来,人灾互制规律就是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控制,以及自然灾害对人类发展的制约规律;而灾害区域组合规律,则是灾害的种类、数量、频率即危害程度、危害对象在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组合的规律。例如,湖南稻作区土壤中镉污染就来自污水灌溉、大气沉降和农药、化肥等的使用,于是便表现为“湖南镉大米”的泛滥。至于害利互变的临界点,在稻作区的水稻生产过程中,农药施用的最佳用药量即是农作物由增产或增收到减产或减收的临界点或者阈值,一旦突破就会成为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而标本兼治则是对于土壤污染而言,既要治标即治理已有的污染,又要治本,把各种土壤污染的水体、大气和固体废弃物等形态的污染物的供给控制住,才是最为根本的预防之路。参见郑功成:《灾害经济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2、80、108、129页。
③广州番禺区火烧岗的垃圾填埋场和周边的农田菜地毗邻,十几年来,从填埋场外流的垃圾,未经处理便进入菜地作为肥料种出的蔬菜,被称为“垃圾菜”。菜农称,正规肥料要4000多元1吨,垃圾肥只要200元。2007年、2008年,中山大学一科研团队对广州市售蔬菜进行重金属含量抽样调查发现,叶菜类中的镉、铅污染十分严重。参见刘俊:《垃圾入地危害极大,首部土壤防治法酝酿出台》,《南方日报》2012年12月26日,第A16版;贺林平:《广州番禺,垃圾种菜死灰复燃》,《人民日报》2013年8月1日,第13版。
④这是作者的归纳。所谓“机制天敌”即土壤污染预防、控制和治理的法律义务体系化的机制,以及有效的法律义务履行、监督和违反义务的处罚等运行机制。这种机制,通过分步的法律义务分解、措施化和履行监督化、处罚化等,把土壤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变成农业生产者、工业生产者和社会公众,以及监督者防止土壤污染的自觉行为和积极行动。
①根据《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第三章“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第二节具体目标: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湖南省的“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是(表3.1 2005年“两控区”分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00年全省排放量77.25万吨,“两控区”排放量67.30万吨;“十五”计划削减量13.5万吨,到2005年排放量指标53.80万吨。
①王建平:《土壤污染灾害的致灾性三论——以“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失效为视角》,《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②《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1月13日,国发[2012]4号)六、保障措施:(六)加强组织领导。
③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提高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产大县转移支付水平,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力度,规范粮食主产县涉农投资项目地方资金配套,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资金配套。稳步提高粮食主产区县级人均财力水平。全面实施和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草原生态保护、面源污染防控生态奖补范围和规模,探索实施生物农药、低毒农药使用补助政策。研究建立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制度,探索实施报废更新补助。参见《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三、重点任务:(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①资料显示,陕西渭南市农民在生产蔬菜时,任意使用剧毒农药氧乐果而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管。农民自己食用的蔬菜,则不喷施农药。而且,使用过的剧毒农药氧乐果的包装瓶随意丢其在田间地头的情形,就不仅仅是农民生产行为的无良、无德和无法的问题,而是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壤污染的有效监管第一责任人谁来担当的严肃问题。参见《央视〈经济半小时〉》:《陕西渭南果农使用高度农药,自家菜拒打农药》,2013-06-28,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3-06/27/content_20804237.htm,2013-06-27。
②作者的主张是:面对土壤污染的致灾性,不能简单地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来解决问题。参见王建平:《土壤污染灾害的致灾性三论——以“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失效为视角》,《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③董文茂:《保卫土壤,珠三角土壤污染调查》,《环境》2005年第7期。
①应兴华等:《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0年第6期。
②谭剑、周勉:《“镉米危机”敲响土壤污染警钟——从“鱼米乡”之殇看国内土壤污染之痛》,《南方日报》2013年6月13日,第A06版。
①据资料介绍,深层样品来自1米以下,基本代表未受人类污染的自然界地球化学背景;表层样品来自地表25厘米以浅,是自然地质背景与人类活动污染的叠加。全国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项目也已发现局部地区土壤污染严重。重金属元素在土壤表层明显富集并与人口密集区、工矿业区存在密切相关性。与1994—1995年采样相比,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面积显著扩大并向东部人口密集区扩散。资料显示,从1994年开始,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等机构就对全国土壤51个化学元素进行监测,1999年开始对中国东部农田区54个化学元素进行填图,2008年又开始建立覆盖全国的地球化学基准网进行探测。这一次,我国正建立涵盖81个化学指标(含78种元素)的地球化学基准网:以1∶20万图幅为基准网格单元,每一个网格都布设采样点位,每个点位都采集一个深层土壤样品和一个表层土壤样品。
②王立彬:《我国全面会诊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人民日报》2013年6月13日,第9版。
①标准实施的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见《土壤质量标准》第6.1条和第6.2条。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属于授权性规定和义务界分不清晰的模糊规定的范畴。
①《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发布后,2009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号文,征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意见。但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这个征求意见稿到最终,竟然无疾而终。
②目前,全球每年进入土壤的镉总量为66万公斤左右。其中,经施用化肥进入的比例高达55%左右。而目前,湖南是全国土壤酸化面积最大的省,全省耕地中有2/3存在不同程度的酸化现象。土壤酸化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增加重金属在土壤中的活性使其更容易被作物吸收,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重金属污染的危害。参见谭剑、周勉:《“镉米危机”敲响土壤污染警钟——从“鱼米乡”之殇看国内土壤污染之痛》,《南方日报》2013年6月13日,第A06版。
①南方的土壤是酸性的,北方的是碱性的。很多重金属在酸性条件下,会比在碱性条件下的活跃程度高得多。同样浓度的重金属,在南方的毒性效应会比在北方的高。参见张棻、魏婧《土壤去毒,等不起了》,《北京晚报》2013年6月14日,第22版。
②《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8月4日由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正。整部法规5章43条,规定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第五章附则等内容。
③“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由环境友好型技术、环境友好型产品、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友好型产业、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等组成。主要包括: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符合生态条件的生产力布局;少污染与低损耗的产业结构;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1992年6月14日,联合国里约环发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中,200多处提及包含环境友好涵义的“无害环境的”概念,并正式提出了“环境友好的”理念。随后,环境友好技术、环境友好产品得到大力提倡和开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社会又提出实行环境友好土地利用和环境友好流域管理,建设环境友好城市,发展环境友好农业、环境友好建筑业等。2002年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所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多次提及环境友好材料、产品与服务等概念。2004年,日本政府在其《环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要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6年3月,中共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首次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号召。
①“重污综治委”运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金属污染治理负主体责任,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下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重污综治委”直接负责加大治理投入力度责任,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多元筹资机制。
②贾蕊、陆迁、何学松:《我国农业污染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6年第1期。
③梁海燕、张谦元:《我国土壤污染与食品安全问题探讨》,《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①王建平:《“毒地”:环境治理新挑战》,《中国经济报告》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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