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进路——以农民主体性与主体地位为中心的分析
The Approach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under the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Theory: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Subjective Right and Status of Peasants
作者:李永成;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0,(01):-123-131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新农村建设;主体性;农民主体地位;农民权利;法律保障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05&ZD029);;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经济法制创新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中文摘要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在当下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并未发挥出主体作用。农民主体性和主体地位的缺失,与农村法制建设缺乏农民主体性的视野,缺乏把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制度建设方向的意识和努力有着直接的关系。新农村法制建设只有坚持"以农民为本",把农民主体性和主体地位作为主线贯穿其中,着眼于农民主体性的提升和主体地位的获得,处理好农民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关系,并构建农民的利益代表、表达机制,利益参与、决策机制,利益救济机制,才能从法制层面促使农民作为最终解决农村困境的主体性力量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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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农民为什么贫困的问题上,国外的说法可谓众多。主要包括:贫困结构论、贫困功能论、贫困文化论、相对剥夺论、土地报酬递减论、人力资本论、世界体系论等。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上关于贫困成因的认识,更多地强调结构的维度。有影响的中国农民贫困原因理论,包括要素贫困论、素质贫困论、系统贫困论、发展不平衡致贫论、社会结构致贫论以及制度——政策致贫论等。(参见王颉等《多维视角下的农民问题》,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202页。)不过,笔者仍倾向于认为,权利贫困是导致中国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
①自由是一种能力(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特别强调自由的能力)。而构成一个人的自由能力之基础的,是财产。诚如汪丁丁所说,财产权是使我们每个人有家可归的“家”。(参见周为民《再论财产权利》载于《理论前沿》,2004年第11期。)
②在以经济为中心的现代化发展框架下,受金钱拜物教文化的冲击,乡村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城市文明的附庸,并越来越成为一个缺少文化内涵的空洞符号,村民缺乏文化凝聚力的原子化生存方式也越来越明显。正如贺雪峰先生所说,农民之苦,苦于丧失生活意义。“农民的苦,更苦于社会、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苦于他们不能合作起来,增进相互之间的社会交往和彼此欣赏,他们不能在变动不居的世界中找到恒定的意义和人生的价值。”(见贺雪峰《乡村的前途系着中国的前途》,载于《南方周末》,2008年1月10日。)
①1978-1988年是农村和农民发展的黄金十年,农村既不依靠中央财政又不靠外资,自主发展并令全社会普遍获益。这十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农民并不是愚昧落后的代名词,只要让农民更多占有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农民也能够创造中国发展奇迹。这表明,重要的是给农民选择权,而不是规定农民怎么做,怎么做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参见李昌平《尊重农民的实践和选择权》,载于《南风窗》,2008年22期。)
②虽然2004年的修宪和《物权法》都对“只有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征地”进行了强调,但由于对“公共利益”如何认定、根据什么程序认定缺乏规定,因而也难以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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