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
The Empirical Study on the Mechanism of Procuratorate's Handling Pleading Not Guilty Case
作者:左卫民;郭松;李扬;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0,(02):-116-129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不认罪;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实证研究
Key words: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GJ2008B12)
中文摘要
实证分析表明,与认罪案件相比,不认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对更细密,检察官的案件处理较为积极,但在出庭支持公诉环节差异不大。此种状况一方面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侦查案卷所载证据整体上的特点不同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检察机关实际的证明障碍与证明负担较低相联。从公诉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角度审视当前不认罪案件的处理,显示的问题是公诉权的合法性因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而存在不足;公诉权的有效性也由于公诉权行使方式的粗疏而受到了影响。不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应该朝权利保障程度的提高与权力行使精致化的方向改革。
参考文献
①关于犯罪嫌疑人立场选定与供述与否关系的详细论述参见G.H.古德琼森:《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
①所谓主观抽样法是指根据一定的研究任务和要求,按照人为界定的样本取舍标准,在边界清晰的总体之内逐一寻找、一网打尽符合界定标准的所有样本。参见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①有研究表明,即使案件的间接证据能够达到充分标准,但在欠缺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法官依然有可能不敢定罪。参见阮堂辉《证据锁链的困境及其出路破解——论间接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独立定案功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
①这方面的论述参见左卫民《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
①达马斯卡认为,大陆国家对证据的评价呈“整体模式”的特点,即一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源于所有已输入信息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单项证据的自身证明力无法游离于证据的总体判断。参见米尔吉安.R.达马什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从中国刑事证据评价的实践来看,达马斯卡的这一论断无疑也适用于中国。既然如此,检察官在两类案件中的举证可能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异。
③按照严格证明法则,审判程序中关于犯罪事实的调查与查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范围之内,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调查证据程序践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直接审理、公开审理与言词审理。相关详细讨论可参见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17页。
①关于我国刑事庭审对质权的详细讨论参见龙宗智《刑事对质制度及其改革完善》,《法学》2008年第5期。
②关于口证原则的详细论述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第四,完善法庭证据引出方式与法庭讯问、正落实。对于检察官的庭审讯问,特别要指出的
①有论者将实践中常见的举证提纲制作的主线概括为八种,即时间顺序法、情节分类法、罪名划分法、突出主犯法、对象固定法、事实分组法、环环相扣法、先易后难法。参见耿磊:《出庭示证:八种方法解决四个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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