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机关比较研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ve Organ
作者:周伟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4,(05):-87-94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普通法院解释体制;宪法法院解释体制;最高权力机关解释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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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即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法院、独立的宪法法院和立法机关。其共同特点是宪法解释机关与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同一个机关 ,并且基于一定的法理学基础。宪法解释需要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 ,但也离不开其他的机关为补充 ,这是各国宪法解释的共同特点。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解释享有最终的、最后的解释权。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 ,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对宪法解释的法案例 ,表明我国这些宪法解释机关的从属性、附属性与补充性。而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宪法进行的解释的案例 ,正是宪法实施保障法理学与宪法解释本身的需要 ,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是一致的 ,并不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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