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
On the Options of the Models of Jury System in China
作者:龙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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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1,(05):-118-12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陪审制;诉讼规律;司法改革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公众参加审判有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模式。前者具有实效性 ,后者则往往成为虚设。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名存实亡的根本原因 ,即在于违背了诉讼的规律 ,让普通民众解决法律专业问题 ,而不可避免地成为专业审判人员的附庸。在司法改革中我们面临专业法官合议制、陪审制 ,以及继续实行参审制这三种各有其利弊的选择 ,为顺应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 ,提高诉讼民主化水平 ,可以试行陪审制改革
参考文献
①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Blackmun)在“巴柳诉佐治亚案”(Ballewv.Georgia)中的判决,否认少于6人的陪审团具有合法性。这一判决据称是依据了关于陪审团人数问题的专门研究。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第178—17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2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一起落是50年代中期以1954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为基础,普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及50年代末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滥用和抛弃;第二起落是文革后重新肯定并发展人民陪审制度,及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将强制性规定修改为选择性规定,陪审制度趋于衰落和形式化。从90年代末起,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又开始强调陪审制度,可谓人民陪审制的第三次崛起。见矫春晓:《论人民陪审制度》,载《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第1080—1081页
①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实际运作显示,我国法庭使用人民陪审员的成本比较低。如据2000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载,北京某法院给陪审员的补助是一天一元六角
[1]刘岚.“让体现民主的法律案更完善”———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侧记,人民法院报2000-10-29.
[2]W .Blackstone.CommentariesontheLawsofEengland,NY .1843,下册,第280页。
[3]转引自贺卫方.英国陪审制度简介[J].社会科学1984,(3).
[4]〔美〕皮尤.美国与法国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J].法学译丛,1985.(4).
[5]引自哈罗德·伯曼编,陈若恒译.美国法律讲话[M].三联书店,1988.
[6]JohnLangbern,MixedCourtandJuryCourt,CouldtheContinentalAlternativeFilltheAmericanNeed?inAmericanBarFoundation(1981).
[7]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M].三联书店,1990.
[8]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1995.125.
[9]汪建成,黄伟明.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85.
[10]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2.
[11]韩象乾.孙颖颖.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管见[J].载: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1098.
[12]郭士辉,石玉.陪审制:司法的公众意识[J].人民法院报,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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