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的检、法关系:进路、反思与前瞻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curatorates and Courts in Judicial Reform:Approaches,Reflections and Prospects
作者:史溢帆;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1,(03):-112-12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检法关系;监督本位型;审判中心型;宪政体制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围绕检、法两院关系的重构,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监督本位型主张扩充检察权,使检察院成为法院之上的司法机关;审判中心型则主张以"控、辩、审"的诉讼架构重构检、法关系。但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改革后,我国检、法两院的关系既未实现向监督本位型的转变,也未达到审判中心型的高度。检、法两院的关系重构涉及我国宪政国家体制的调整,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并不具备彻底重构的条件,现行检、法关系的整体格局将长期维持现状。务实的司法改革应当考虑现行司法体制中检、法两院地位平等的事实,在现实的政治语境中基于合目的性的考量配置司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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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汤维建:《检察抗诉应当成为民事再审启动的唯一机制》,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4441。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现代社会的变迁和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汤维建教授本人其实更倾向于检察机关由一个居高临下的监督者的角色向诉讼程序中相对独立的参与者角色转变,进而构造一种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参见http://www.fatianxia.com/criminallaw/list.aspid=24436。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发[2010]35号)第2条、第11条。
①控辩平等从内容上看,涵括了诉讼地位对等(控辩双方作为诉讼主体均享有诉讼权利并且承担诉讼义务),诉讼权利对等(对控辩双方给予平等保护以及平等武装)以及诉讼目的对等(以诉讼的客观、公正为目的,防止控方权力过大而对辨方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参见朱孝清:《中国检查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①这是笔者根据个人在多个法院的观察与访谈得出的结论,陈瑞华教授亦曾论述了如是观点。参见《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393页。虽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之议即被提出,但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改革之后,审判委员会的废止或者诉讼化改造仍未真正得到实施。今日的审判委员会仍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运作,尤其是院长、副院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平台,而非满席听审(enbanc)的合议组织,其人员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各业务庭庭长、研究室主任等组成,几乎每个成员都担任了行政领导职务。
②持此观点的著述包括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张智辉:《也谈批捕权的法理———“批捕权的法理与法理化的批捕权”一文质疑》,载《法学》2000年第5期。
①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不批捕40.86万人,不起诉13.16万人;立案侦查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徇私枉法犯罪案件3491件、4370人;监督侦查机关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1.82万件;在量刑建议中该建议从轻处理的建议从轻处理,据广东省检察院统计,在2006年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中,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的占53.9%;在抗诉中既抗有罪判无罪和重罪轻判,又抗无罪判有罪和轻罪重判,后者向法院提出抗诉后,被法院改判无罪69人,由较重刑罚改判较轻刑罚539人;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8.96万人次,其中大部分系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纠正超期羁押3.34万人(次)。参见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的要求,法院和检察院按相同的职级标准配备干部,即:基层法院的院长和县级检察院的检察长配备副县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配备科股一级干部;中级法院和市级检察院的检察长配备副专员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配备副处一级和科一级干部;省级法院的院长和检察院的检察长配备副省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配备处一级干部。
①对侦查羁押制度的调整有微调、中调、大调三种方案:微调是指在维持现行刑拘、逮捕分段式羁押制度的前提下对刑拘、逮捕期限进行调整;中调则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将刑拘并入强制到案,并对强制到案和逮捕的期限、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大调则将刑拘和逮捕合并为侦查羁押,从而将分段式羁押改造为一段式侦查羁押,大调之后,侦查羁押决定权的归属问题必然随之出现。参见左卫民、马静华:《侦查羁押制度:问题与出路———从查证保障功能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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