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思考——以日本循环型社会建设法律体系为视角
Reflection on Constructing Legal System of Recycling Economy in China——A Perspective from the Legal System of Recycling Society Construction in Japan
作者:王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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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1,(04):-124-13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日本循环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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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最理想途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须有法治的保障和推动。日本是公认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最为发达的国家。日本不仅在全社会真正确立了循环经济乃至循环型社会建设的理念,而且从法律体系构建到具体制度建设等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①参见郝敏《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若干问题的研究》。比如还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等等。参见常中豪《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方向刍议》。
③这是相对于迄今为止人类在经济活动领域所遵循的机械学运动规律而言的,1980年代美国学者罗伯特.福斯等人所开展的模拟生物新陈代谢过程和自然生态循化过程的“工业代谢”研究项目最具代表性。该研究项目明确提出了工业生产等人类生产活动的生态学原理,主张通过生产过程各环节的系统耦合、相互协调等,使资源、能源得到多级利用和循环使用,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有观点甚至认为,该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实验,极大地推动了循环经济理念的深入发展,“标志着循环经济理论新的飞跃”。见郝敏《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若干问题的研究》。
①也有学者指出,在法治社会,先进的经济模式要以立法来规范。见董芸《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②有学者就明确指出,“循环经济及其立法开始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以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为代表”。参见董芸《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另外,凡是介绍国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情况的文献,都会毫无例外地介绍这些国家的情况,尤其会强调德国和日本的权威性做法。参见郝敏《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若干问题的研究》;刘昭《国外循环经济法律责任配置研究》,《前沿》2008年第7期;刘菊《日本、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分析与启示》,《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期;汪春、於岳峰:《德、日两国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③参见郝敏《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若干问题的研究》;刘昭:《国外循环经济法律责任配置研究》等。
①一般认为,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仍属于广义的环境法领域,与建立了独立的循环经济法的德国和日本不同。尽管如此,美国早在1965年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之后又很快制定了《资源保护回收法》以及《资源保护与回收法》,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成为世界上循环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参见常中豪:《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方向刍议》。
②比如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影响广泛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1998年修改),还制定了诸多综合法规和专项法规。日本也在2000年公布了层次更高的《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在此前后同样制定了大量综合法规和专项法规,所以德、日两国也就成了当今世界构建了最完整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国家。参见刘菊《日本、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分析与启示》。
③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说,“较之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日本的立法可以说是更上一层楼,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郝敏:《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若干问题的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第97页。
④见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第2条的规定。
①见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第3条的规定。另参见姜雅《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②见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第9、10、11、12条以及第15条的规定。
④有学者指出,日本的环境资源状况是,本土资源稀少、环境承载能力差和污染严重。见刘菊:《日本、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分析与启示》。
②详见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第9-12条的规定。
③对于我国的环境资源状况,有学者指出,走入工业化时期的我国“已经没有了当时发达国家工业化时期的廉价资源条件和充裕的环境容量,如不尽快走上循环经济之路,我国的优质资源环境将面临支撑的极限”。参见姜雅《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①有学者通过与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比较后指出,“我国目前的循环经济立法还只处于萌芽阶段,环境法的修改任重而道远”。参见姜雅《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①参见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第12条,《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5条,《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第4条等的规定。
②参见廖成忠、彭敏莉《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刘菊《日本、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分析与启示》。
[1]常中豪.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方向刍议[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5).
[2]郝敏.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若干问题的研究[J].河北法学,2007,(10).
[3]汪春,於岳峰.德、日两国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4]郭伟伟.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分析及启示[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5]姜雅.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土资源情报,2006,(1).
[6]廖成忠,彭敏莉.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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