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实证研究——以某市基层法院为视角
Practical Studies on the Trial System of People's Assessors of China:Based on a Local Court in a City
作者:刘晴辉;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7,(01):-132-13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改革
Key words:
基金项目: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01JD820102)
中文摘要
中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独特性和具体运行情况究竟如何?我们通过对一中心城市基层法院陪审制度实际运行状况的实证调查,发现中国陪审制度不同于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诸多特点,并得出其制度设计与立法预期存在较大差异的结论。在事实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对中国未来陪审制度的改革进路的价值评判。
参考文献
[1]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M].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91.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5:2.
[3]龙宗智.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政法论坛,2004,(5):86.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14.
①理论上一般将偏见分为四种:一是利害偏见(interest prejudice),即指陪审员对审判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直接的家族、社会或经济关系,或者陪审员的到庭被一方当事人认为会产生不公正的后果。二是特定偏见(specific prejudice),是指陪审员对于审理的具体案件的态度或信念,有可能妨碍他以公正的态度作出裁决。这种态度或信念源自于他本人对案件的了解、大众媒体的宣传,或者社区成员之间对案件的非正式讨论或谣传。三是一般偏见(generic or general prejudice),指由于陪审员对被告、被害人或犯罪行为本身,事先存在一定的信念或固定看法,而对案件或案件参与人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态度,这种态度或信念有可能使案件得到不公正的裁决。与特定偏见不同,陪审员对案件或案件参与人的特定身份的了解是非实质性的;陪审员对当事人或犯罪本身特点的看法,导致其将案件归入一种具体类型之中,从而使陪审员有可能在确定有罪方面减轻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或用带有偏见的方式来评价证据。四是顺从性偏见(conformity prejudice),即当陪审员认为某一特定案件的结果与某社区之间存在强烈的利益关系,而陪审员受此认识的影响,依该社区的情感而不是依照个人对案件证据的公正评价作出裁决。参见王一怀:《加拿大陪审法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制度》,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
①参见周云帆、左卫民:《国外陪审制度的比较与评析》,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刘艺工、李拥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难以执行根源的探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申君贵:《对我国陪审制的否定性思考》,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石英、吕品曜:《人民陪审制的当代命运:从司法与民主关系引发的思考》,载《辽宁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等。
②参见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熊秋红:《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参与》,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何家弘:《陪审制度改革断想》,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王利明:《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程德文:《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前景与出路》,载《南京师大学报》2000年第3期;周立英:《我国陪审制度的观察与思考》,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王琦:《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李哲:《论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等。
③参见丁以升:《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第40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