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婚姻法若干比较及有益借鉴
Comparisons Between Chinese and German Marriage Laws and Some Available Reference
作者:何群;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8,(01):-126-132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中德婚姻法比较;同居事实身份关系;家务劳动定位;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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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依据德国与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一般法理,就同居事实身份关系、家务劳动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婚姻关系法律本质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比较,其同居事实身份关系应有条件地认定为事实婚姻或转化为合法婚姻,家务劳动在家庭法所确定的婚姻关系中应定位为一种职业,婚姻为民事契约应在家庭法中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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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关注,以下学者的论文有论述:何俊萍:《试论我国离婚处理财产纠纷适用公平原则清算》,《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会北京年会论文》2004年;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49页;夏吟兰:《对中国夫妻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第73页。这些论述表明,婚姻家庭生活中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观点,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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