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率及其形成机制研究——以刑事一审为中心
Criminal Defense Rate and Its Formative Mechanism——Focusing on Criminal Cases of First Instance
作者:马静华;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1,(06):-124-133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刑事辩护率;委托辩护;指定辩护;自我辩护
Key words:
基金项目: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一审程序中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08SFB3018)最终成果之一
中文摘要
刑事辩护率及其构成形态是反映特定国家或地区辩护权现代化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志。以D县为例的考察发现,刑事审判中,自行辩护率很高,而律师辩护率相当低;律师辩护率中,委托辩护率略高于指定辩护率。更进一步,文化程度、籍贯、身份等个人因素,以及案件类型、指控严重性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辩护率构成。从辩护率形成机制看,被告人的需求程度不高很可能是导致律师辩护率低下的根由,而抑制这一需要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被告人经济贫困、案件事实清楚、案情较轻等;纯粹从指定辩护角度看,指定辩护范围过窄、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不充分很可能是导致指定辩护率不高的重要因素。进一步提高律师辩护率,降低自我辩护的比例,提高审判程序的对抗性和公正性,是我国刑事程序改革的一个基本向度。为此,近期可建立一种过渡性的法律援助模式,为经济贫困,但却迫切需要辩护的被告人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即"有限的普遍性援助"。
参考文献
①在英国,《1903年贫穷囚犯辩护法》赋予重罪的贫穷被告人获得免费辩护的权利,而轻罪案件的被告人直到《1949年法律咨询和援助法》之后,才享有这一权利。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包括两种形式,即指定辩护和值班律师的辩护。参见李.布里奇斯:《律师代理与法律援助的权利》,吴丹红译,载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131页。在美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核心是公设辩护人制度。第一个公设辩护人项于1913年产生于洛杉矶,以Gideon案(Gideon v.Wainwright)为标志,全国范围的公设辩护人制度于1963年确立。参见Barbara Allen Babcock,Inventing the Public Defender,43 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2006,p.1267-1314。在国际刑事司法层次,联合国于1955年8月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未经审讯的囚犯为了准备辩护,而社会上又有义务法律援助,应准则申请此项援助。”此后,又于1966年12月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将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作为刑事审判公正的最低限度保证之一予以确认,规定被告人有权“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
①以美国为例,基于个人自治的理念,最高法院宪法在Faretta一案中明确第6修正案中关于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清楚地包含了“放弃律师帮助的权利”,强制被告人接受州政府指定的律师是对自我辩护的宪法权利的剥夺。参见Faretta v.California,422U.S.806(1975)。然而,主流观点认为,无论其宪法价值如何,由于被告人是“门外汉”的普遍事实,由Faretta案确立的自我辩护权并不受欢迎。参见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魏晓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72页。
②在我国,在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之外,被告人也有权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自己辩护。但这种情形极少,且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也大多没有采用这一制度。故公民辩护不作为本文考察的重点。
③刑事辩护率的相关报道可参见李玮玮、丘源源:《刑事辩护仅两成人请律师》,载《法制日报》2005年10月20日第9版;王晓映:《刑事辩护案件每年递减15%》,载《新华日报》2005年6月1日;《民众不愿请律师难干山东省刑事案辩护率10%》,载《齐鲁晚报》2006年10月28日;阿计:《刑事辩护如何走出困局》,载《政法法制》2008年第10期;等等。
④欧卫安于2005年1-5月在广州地区对监狱服刑人员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487份。问卷发现,只有30.39%的服刑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没有律师。参见欧卫安:《关于律师辩护的调查报告———以监狱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1期。
⑤在欧卫安的调查中,部分被告人之所以没有请辩护律师,主要原因依次为“没钱请律师”(63.14%)、“律师起不了作用”(58.82%)和“律师不尽责”(21.35%)。参见欧卫安:《关于律师辩护的调查报告———以监狱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1期。
①D县距S省省会48公里,人口51万余人,面积1321平方公里。2008年度,D县人均GDP为15135元,而该年度S省、全国的相应数据为15342元和22698元。全国数据来源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9》,载国家统计局网: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9/indexch.htm。
②就一审刑事案件数量和律师资源而言,2008年D县人民法院审结227件337名被告人,每10万人44.5件;在D县执业的律师共19人,每10万人中有3.7名律师。而同期全国法院的一审刑事案件总数为768130件,每10万人57.8件,参见《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一审案件情况》,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002/t20100221_1421.htm,2010年2月21日;全国有律师14万人,每10万人中有律师10.5人,参见宋伟:《我国执业律师总数达14万人》,载《人民日报》2008年10月26日。
③参见上文注释。
①就全国情况而言,在2006年,指定辩护案件共96762件,“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死刑案件“聋盲哑案件”、“被告人经济贫困”及“其他”案件分别占56%、25%、5%、7%和7%。参见从卉:《2006年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5期。如果不考虑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则D县指定辩护率的构成情况与全国情况大致相当。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全文数据库》之《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
①2006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37029.78万元,而当年总人口已超过13亿。参见丛卉:《2006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5期。
②《刑事诉讼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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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卉.2006年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2007,(5).
[6]陈宝成.全国无律师县增至210个律师“孔雀东南飞”[EB/OL].(2010-08-24).[2011-05-11].http://www.legaldaily.com.cn/ecard/content/2010-08/24/content_2256113.htm?node=24168.
[7]赵笑梅.律师人数激增布局有待均衡[N].深圳晚报,200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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