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及其研究进路
Research o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Its Study Approaches in Reform Times
作者:左卫民;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7,(02):-110-116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变革时代;纠纷解决;解纷机制
Key words:
基金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研究”之阶段性成果。
中文摘要
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纠纷数量激增、解纷机制面临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对纠纷及解纷机制的研究可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实证的研究。通过个案解剖和数据分析尽力展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形式及作用范围。第二,系统的研究。将纠纷置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及社会环境中进行分析,注重从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自身运作机理和相互关系角度展开研究。第三,过程的研究。关注纠纷的解决过程而非纠纷的解决结果,尝试重新解构纠纷解决机制的机理。第四,综合的研究。综合运用多学科的背景知识、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以更好地理解和阐释纠纷及其解决。第五,对策的研究。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应当着眼于中国现实国情,立足于对我国既存纠纷解决体系的全面认知和理性反思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①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①“法理学模式”是与“社会学模式”并存的对法律的认识及研究方式,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见《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6-18页。
②具体成果参见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当萨克斯(Harvey Sacks)告诉我们,社会学是一种自然描述的科学,他是想让我们明白,社会学所面对的那些实践,任何野心勃勃的分析都难以洞察彻底,真正的科学是在承认分析的有限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保留实践的面貌,哪怕是那些自己分析不仅不能穷尽,甚至面临挑战的部门。”李猛:《评论:如何触及社会的实践生活》,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④从福柯的权力——知识观出发,问题的关键是“日常生活中的权力”而非简单的国家权力。所谓“日常生活中的权力”,就是像大众媒体一样,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各种制度中的规则和拘束,直接、间接地给予人们影响的“权力”———即在各种制度中行使出来的权力。参见〔日〕樱井哲夫:《福柯———知识与权力》,姜忠莲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①苏力在分析“陕西黄碟案”时,就深刻地指出了目前中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具体可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②苏力将“送法下乡”解释为:“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和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因此,从一个大历史的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③对此的论述参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0-762页;也可参见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07页。
①冯.威尔逊语,转引自〔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②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走钢丝”是日本学者高见泽磨对中国当代纠纷解决制度的一个形象比喻。参见〔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①美国的Meadow曾专门撰文介绍了英语学术圈内纠纷解决理论跨越从法学、人类学、社会心理学到国际关系等多种领域的特点。参见Carrie Menkel-Meadow,From Legal Disputes to Conflict Resolution and Human Problem Solving:Leg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A Multidisciplinary Context,54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7.March,2004.
②有关社会的结构化理论可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李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③有关社会控制的理论可参见〔美〕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④有关实践社会学的介绍可参见孙立平:《迈向实践社会学》,载《学海》2002年第3期。
①有论者专门探讨了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指出国家主导性方式在观念启蒙、总体设计、法制创新、实施保障等多方面别具优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论述可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蒋立山:《中国法制(法治)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蒋立山:《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上、下),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第4期。
②有关“法化社会”的分析可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页。“非法化社会”是作者在对传统中国与现代中国的法治状况的比较基础上,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①有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后果”的探讨可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23-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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