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尔斯宣言的一种解读
A Reading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作者:刘莘;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7,(02):-84-93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罗尔斯;正义;制度;共同体;公民;权利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6年度课题(SC06D015)资助
中文摘要
罗尔斯所致力于的,不是经验地描述既有的制度允许或是不允许哪类行动,不是把任何给定的制度或行动当作现成的正义模型然后再对其他制度和行动予以解释和评价。罗尔斯关注的,是如何为制度正义、行动正义、动机正义乃至人格正义的结构内容和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提供合理解释和规范辩护。因此,当罗尔斯在他正义之思的开篇宣言里重点提及制度的正义问题时,他一定不是在漠视行动正义、动机正义或人格正义。相反,当罗尔斯强调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制度时,他一定有更深的理由认为:要首先对关乎社会制度的社会正义进行建构式理解,才能更深地洞悉人的正义(行动的、动机的、人格的正义)。
参考文献
[1]John Raw ls.A Theory of Justice[M].revisededit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参见:《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译文有改动.
[2]John Raw ls.Political Liberalism[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
①这就解释了为什么ATheory of Justice直译为《一种正义理论》虽嫌冗长,但却准确。罗尔斯的“正义”概念(the concept of justice)所指称的并非现成给定的只需直接言说的对象,相反,正义必须在某种正义观(a conception ofjustice)的映照下,才能得到合理的呈现和解释。而要对某种正义观予以全面的说明,就需要一种正义理论(a theoryof justice)。因此,某种正义观对正义的呈现可能不同于另一种正义观,而不同的正义理论也可能对同一种正义观予以不同的说明。至于哪一种正义观更合理,对某种正义观的哪一种理论说明更全面,则取决于被罗尔斯称作“反思平衡”的融贯论方法———当然,这种方法也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一部分。参见:《当代政治哲学》,威尔-金利卡著,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19页“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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