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公诉裁量——以实证调查材料为基础的经验研究
Prosecution Discretion in Practice:Experimental Research Based on Practical Investigation
作者:郭松;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7,(04):-131-139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公诉裁量;检察机关;公诉裁量制度改革
Key words: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CLS(2006)WT06)之阶段性成果
中文摘要
尽管我国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意义上的公诉裁量空间狭小,但实践中还是存在以裁量事实与证据为基础的裁量行为。在严格控制公诉裁量的制度环境中出现的这些裁量行为表明我国公诉裁量的现有架构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针对实践中公诉裁量的具体现状,应该在适当扩大公诉裁量权的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公诉裁量行为的控制机制,制定统一的公诉政策和在检察机关内部培育关于公诉裁量的制度文化。
参考文献
[1]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7.
[2]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6):4.
[3]约翰尼斯.菲斯特,村山真维.通过刑事司法保护无辜:来自西班牙的案例研究,与德国和日本的虚拟比较.刘凤科,译.[M]∥戴维.奈尔肯,编.比较刑事司法论.张明凯,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8.
②参见李汉林、渠敬东、夏传玲、陈华珊:《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一种拟议的综合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李海、张德:《组织文化与组织有效性研究综述》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年第3期。
③英国学者Julia Flonda将现代各国检察起诉裁量权扩张的理论基础概括为三种模式:一是操作效率模式,以德国与荷兰的检察起诉裁量实践为典型;二是恢复模式,美国的“附条件警告”就是其典型;三是社会公信模式,苏格兰的检察罚金制度与德国的刑事处罚令程序就体现了这一点。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讨论可参见Julia Flonda,Public Pros-ecutors and Discretion———A Comparative stud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pp.176-193.
④参见周长军:《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第309-312页,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非常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精神。具体内容可参见http://202.115.40.18:82/claw/ShowComplex.asp?Db=chl。
③据我们统计,四个检察院近五年来的不起诉率均不到0.6%,酌定不起诉率甚至不到0.04%。全国同类资料也显示了类似情形,北京市1998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241件16651人,而全市作出不起诉的共计194人,不足
0.12%,其中酌定不起诉的共计58人,酌定不起诉案件占不起诉案件的33%,参见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与2004年不起诉率分别为0.5%和1.2%,参见谭琼:《透视不起诉制度,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载http://jianchayuan.nanhai.gov.cn/gb/lilun2006-03-2807.htm;北京市顺义区2002年、2003年、2004年不起诉率分别为0.1%、0%、
0.3%。参见李旺城:《透视‘撤案’程序危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对顺义区近三年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实证研究》,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0148。
①比如,英国的《皇家检控准则守则》第4节规定皇家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必须经过证据审查和公共利益审查。此外,为了有效指导起诉,该《守则》还从正反两方面列举了应当考虑的公共利益因素。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内容可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4-
546页;荷兰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的起诉便宜原则允许检察官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放弃起诉或者是起诉,参见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页;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的微罪不起诉,适用的标准也是公共利益,参见张丽卿:《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比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3期。
②具体内容见http://www.fc70.com/article.aspx?articleid=1273。
③这里可以列举出最为典型的三个事例,一是2004年河北省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河北省“一号”文件,参见徐昙:《河北省‘赦免民企’原罪决定出台幕后》,载《中国经营报》2004年2月6号;二是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卖官案中专案组制定的法外追诉标准,参见《记者披露田凤山双规内幕:“最不像贪官”的贪官》,见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31202/11579983_2.html;三是上海在2006年7月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规定受贿款用于公务可以从宽处罚,参见《上海以纪要的形式明确规定受贿款用于公务可以从宽处罚》,见http://news.sina.com.cn/c/l/2006-09-04/092710914126.shtml。
④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周长军著:《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7-451页。
②资料显示,德国有50%的刑事案件是由公诉人以裁量的形式撤销案件,参见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德国公诉实践还表明,刑事诉讼法
153a条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已经使不起诉政策延伸至中等严重程度的案件,参见弗洛伊德.菲尼、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郭志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19页
③从制度规范角度而言,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对象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各级检察院也严格控制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下发的第12号文件中强调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案件(除极个别情况之外),均应起诉。我们调查的四个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也都制定了不起诉(包括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比例,并作为检察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我们在调查中感受到了这一点,不仅酌定不起诉适用程序复杂,而且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也非常之低。据我们统计,四个检察院从2000年到2005年的酌定不起诉率均不到0.04%,而且不少年份还出现了没有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其中A检察院在2001年,B检察院在2000年、2001年,C检察院在2000年、2002年、2004年,D检察院在2000年、2003年、2004年、2005年没有出现酌定不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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