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
Improper Interrogation and lts Function and Mechanism:On the Direction of the Interrogation System Reform in China
作者:王培秩;马静华;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6,(01):-119-124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不当审讯;刑事审讯制度;侦查机关目标考核制度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不当审讯的直接效果是获得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但容易导致冤案的发生。侦查实践中,不当审讯的存在,有其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和较高的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是其体制根源与制度症结。治理不当审讯,应对不同强制措施之下的审讯时空进行严格限制,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对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
参考文献
[1]〔美〕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M].卞建林,沙丽金,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8.
[2]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9.
[4]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302.
[5]〔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样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引言,72.
①类似的表述如美国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所言:“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特征,人类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见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何家弘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
①关于侦查阶段的供述率或审判阶段的认罪率的介绍,可参见陈瑞华:《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lawchair/details.asp?lid=3677,2005年9月6日;余宏文:《如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思路》,载深圳检察网:http://www.sj w.gov.cn/Common/ShowInfo.aspx?id=144097,2005年9月6日。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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