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的根据——黑格尔对自然权利理论的重构与批评
On the Foundation of Natural Right: Hegels Reconstruction and Critique to the Theory of Natural Right
作者:丁三东;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7,(04):-60-6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黑格尔;法哲学;自然法;自然权利;抽象权利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资助
中文摘要
虽然从古希腊开始就有自然法思想,但自然权利思想则是现代的事情。它是以主体性的凸现为前提的,具有个体性、还原论、计算理性、功利主义等特征。霍布斯、洛克等哲学家用它来对抗神权和王权。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权利”这一部分就重构了这一思想,将之纳入自己的思想体系并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通过指出抽象权利、自然权利的不充分性,黑格尔的法哲学也过渡到了“道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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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03,范扬、张企泰译,第108页,商务印书馆,1982。关于对“无私的法官”的需求在从抽象法向道德过渡中的作用的具体分析请参见Kenneth Westphal“The Basic Context and Structure of Hegel’sPhilosophy of Right”,in Frederick Beiser(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②自然权利理论包括了很多思想家的思想,这里为了论述的简便以及我的学识所限,我主要探讨的是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而且,黑格尔所分析的也主要是他们两个。参见Steven B.Smith Hegel’s Critique of Liberalism,第65页,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9。
③下面的分析有的受到Steven B.Smith(Hegel’s Critique of Liberalism)与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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