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之法院形态:考察与反思
Exploration and Reflection of Post-modern Court
作者:左卫民,周长军,刘晴辉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2,(03):-125-13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后现代法院;特征;反思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后现代法学所描绘的后现代法院之图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法官的法律推理活动从形式主义导向朝着目的性或政策导向全方位推进;二、后现代 法院赖以为裁判准据的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实在性被消解;三、法院的专业性式微;四、调 解等诉讼外解纷方式兴盛。后现代法院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可能成为一种主流 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旭东.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现代性[J].读书,1999,(12).
[2]Mike Featherstone, “In Pursuit of the post-Modern: An Introduction”,收 入Special Issue on post-Modernism, Ibid, p.197.
[3]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1996,(3).
[4]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诺内特,等.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6]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7]Elizabeth Mensch, “The History of Mainstream Legal Thought," in(D·Kairys ed.) The Politics of Law:A Progressove Critique(1982), pp.26—29.
[8]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3—285.
[10]弗里特曼.混合经济社会的国家和法治[M].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 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482.①昂格尔就曾指出,在后自由主义社会,人们可能会偏爱协作观念传播中所提倡的说服和 示范的方式而不是法律。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20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4年版。②作为一种国际话语,后现代主义在中国最早的登陆地是文化领域。早在80年代,李泽厚 先生在《中国思想史论》(下)一书中就从社会发展阶段的角度分析了前现代社会、现代化 社会与后现代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国现代化之路的设计问题。近些年来,在大量译介利奥 塔等西方著名的后现代学者的相关著作的同时,国内学者的专门研究著作亦纷纷面世,如王 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盛 宁:《人文困惑与反思--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批判》,三联书店,1997年版,等等。相关 的专题研究论文更是十分可观。
③据笔者所知,除朱景文等先生对美国批判法学的研究与评述外,国内专门论及后现代主 义与法学、法制之关系的文章主要有两篇:季卫东先生的《面向21世纪的法与社会》(《中 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与苏力先生的《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载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季卫东先生认为后现代是现代之 后一个时代,两者在社会发展阶段上是一种前后相继关系;苏力先生则认为,后现代主要不 是一时间概念,而是指近代以来某些学者大致共享的一种思维方式和对待世界的态度;后现 代体验在任何社会都是从来就存在的,是我们生存的状态和成分,因此,后现代理论所探讨 的那些问题并不是一个现代之后才出现的问题。
④参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180页以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版。此外,伯尔曼也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出现危机的渊源之一就是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福利--合作化趋势。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的“导论”,第38-43页,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①休谟说过:“我们曾屡次提到人性中的一个原则,就是:人们是十分迷恋于通则的。” 参见休谟:《人性论》(第3卷),关文运译,第592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博登海默则 从人们心灵里的欲望或冲动中追寻人们之所以喜爱有序关系的原因,他认为,第一,人类具 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入为主倾向;第二,人类倾向于对一些情 形作出逆反反应。在这种情形下,他们的关系是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的,而不 是受关于对等权利义务的合理稳定的信心控制的。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 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第215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②本世纪以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相应的扩大,法院被容许适度地参与政策制定工作 ,皆其体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