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观念的变革与前瞻
Reform of Ideas in the Theoretical Studies of Procedure Law
作者:吴卫军,何继业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2,(04):-113-11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诉讼价值;诉讼功能;诉讼国际标准;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新的历史条件下 ,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着观念的转变 ,人们应当对诉讼功能、诉讼价值、诉讼国际标准等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和把握 ,应当摒弃“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地位 ,应当实现从“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向“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
参考文献
对这些功能的概括,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左卫民、周长军二人关于法院延伸性功能的阐述,见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95—10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行政诉讼中,一方面抽象行政行为被排斥于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即便是大量具体行政行为,也由于法律依据的欠缺而无法求之于诉讼,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等
左卫民教授用于比较传统型法院与现代型法院的这些范畴也十分精当地点出了程序公正的内涵。见左卫民《司法程序的基本特征:传统型与现代型之比较》《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如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程味秋、杨诚、杨宇冠编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等书
该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
该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①樊崇义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论及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时提出,“要从国家本位一元化的法律观转变为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化的法律观。”见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似乎不妥,“本位”即“根本地位”之意,“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在概念与逻辑上都是相互排斥的,怎么能实行“并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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