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犯罪构成诉讼功能的复归——兼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
The Return of the Procedural Function of the Crime Constitution in Our Country:the perfection of our constitution of crimes
作者:聂昭伟;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6,(06):-124-129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犯罪构成;推定机能;诉讼功能;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两大法系犯罪构成具有推定功能,由于推定同时也是一个诉讼法概念,因而使犯罪构成具有诉讼功能,其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且决定着证明标准的选择。我国犯罪构成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从而恢复犯罪构成体系的诉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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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③这一点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指出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的可能或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种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参见《布莱克法律辞典》,西方出版公司第5版第447页。
②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与犯罪构成作为定罪标准并存的现象,我国青年学者刘生荣博士已经有所察觉。其在《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讲到:“一切侵害行为,在确认其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后,并不直接定罪,而是在排除了阻却犯罪性的可能后,才进入定罪程序。”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1页。
①对此,我国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明确提出,将犯罪客体驱逐出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不会给犯罪定罪带来困难。参见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5-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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