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罪名不能更改之法理分析
The Legal Analysis of Alleged Offense Which Can Not Be Changed by Court
作者:左卫民,莫晓宇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0,(02):-113-11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指控罪名;实体真实;程序公正;诉审同一性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文章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现状及成因,指出了法院直接改变控方指控罪名的弊端。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即观念上树立起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制度上通过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消除职权主义的消极影响;立法上修正对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罪名的肯定态度,通过驳回起诉,由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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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綦江虹桥案第一审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该案第四被告人赵祥忠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中,采纳了赵祥忠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即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并非国家机关.赵祥忠也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赵祥忠不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因此,检察院对赵祥忠的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但同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赵祥忠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直接改变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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