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研究——兼论“员额制”的落实
On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Personnel Management——A Discus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sts System
作者:黄维智;王沿琰;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6,202(01):-57-6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员额制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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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检察人员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属地化、单一化等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没有真正落实"分类管理",从而导致检察官角色定位不清、司法属性弱化。按照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改革精神,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等成为新一轮"司改"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从目前检察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两大问题来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改革的重点是落实"员额制"和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量身定做不同的配套管理模式并加强职业保障。
参考文献
1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检察人员管理确实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除了日常管理方式之外,检察人员的职务、检察官的等级晋升等往往都与行政职级直接挂钩,比如说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分别对应着相应的行政职级。
2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产生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同时在检察人员的任免上也实行双重管理。但由于事实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受制于地方党委的组织和人事部门,物资、经费等则依赖于地方财政部门保障,这种“属地化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司法权的统一行使,而加剧了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也是检察管理体制中经常被研究者们批评的一个突出问题。
1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曾经指出:“人在满足了生存、安全的需求之后,就渴望被尊重,希望人格与自身价值被承认。”马斯洛的“自我实现”与“追求卓越”的理论深刻地影响了当下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检察官同样是人,具有人的特征,首先会有生存的基本要求,进而会有追求更好生活的欲望,这种欲望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于更丰足的物质生活、更高的社会地位等等。检察官们只有在满足了初级的追求之后,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追求检察职业更高的价值、意义等。
2我国公务员职级待遇主要受机关层级高低和人员交流提拔等因素的影响,在机关层级高的机构工作,晋升就快、人员被交流提拔的机会也更多。而由于检察官的管理基本比照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实质上在职级配置上只相当于同级政府机关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职级,如不担任领导职务,很难解决其职级待遇问题。加之由于检察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一定程度上甚至具有自我封闭性,工作中与外界交流途径有限,即使有零星的人员流动,往往也是限于公检法系统内部,相较“主干线”的公务员来说,检察人员在职业升迁、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方面可供选择的机会更少。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参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1 2013年3月1日,中组部曾经分别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了法检两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其中《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把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就员额比例、职务序列及职数、交流机制、管理机制等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最高检于2015年2月15日下发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中“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也已经有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2检察官助理职责包括: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制作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接待来访,受理公民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自首,进行初步审查;监视检察监督对象的活动,向检察官报告检察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在特殊情况下,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可以临时代行检察员职务,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3书记员职责包括: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统计案件、保管案卷;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4专业技术人员职责包括:接受指派,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1这种将专业技术人员单独作为一个类别序列的做法可能是参考日本检察机关的规定。日本检察人员一般分为检察官、检事总长秘书官、检察事务官、检察技官,由此可见,其是将检察技术人员作为一个单独的序列加以管理。实践中,我国部分检察院也将检察技术人员作为单独序列加以管理,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但也有部分检察院将检察技术人员纳入检察事务官加以管理。
1比如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
2这里的“检察官”指的是人员分类中的“检察官”类别。
3山东临沂市平邑县检察院在改革中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官”,并将“助理检察员”划为“检察事务官”。
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成果之一就在于整合现有的检察人员种类,按照职位特点科学划分人员种类并加以管理,相应的整合现有的内设机构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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