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就基层社会的纠纷而言,相当一部分就已在家族组织与乡里组织内部得到解决。参见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92-125页。
(2)可见宮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支那官吏生活の一面---》,《史林》第30卷第1号,1945年;宮崎市定:《清代の胥吏と幕友---特に雍正朝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第16卷第4号,1958年,中译文见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刘俊文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明清)第六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508-538页;Tung-tsu Chü,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中文版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缪全吉:《明代胥吏》,台北: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68年;缪全吉:《清代胥吏概述》上、下,《思想与时代》1965年第128、129期;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郭润涛:《长随行政论》,《清史研究》1992年第12期;郭润涛:《清代的“家人”》,《明清论丛》第一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9年;郭润涛:《清代幕府的类型与特点》,《贵州社会科学》1992年第11期;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細井昌治:《清初の胥吏---社会史的一考察》,《社会経済史学》第14卷第6号,1944年;藤岡次郎:《清朝における地方官·幕友·胥吏及び家人---清朝地方行政研究のためのノート2---》,《北海道学芸大学紀要》第12卷第1号,1961年。
(3)缪全吉:《明代胥吏》,第62页。
(1)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参见吴佩林:《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的若干问题:以清代地方档案的整理与研究为中心》,《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吴佩林:《地方档案整理向何处去---基于清代地方档案整理现状的反思》,《光明日报》2016年4月19日。
(2)对于房科的研究,学界已有涉及,可见徐炳宪:《清代知县的吏政权》,《思与言》1971年第3、4期;范胜雄:《清代台湾(平安)县衙》,《台南文化》1986年第12期;张永海:《巴县衙门的文书档案工作》,《档案学通讯》1983年第2、3期;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黄存勋:《清朝地方档案浅议》,《四川档案》1985年第2期;Bradley W.Reed,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左平:《清代州县书吏探析》,《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小野達哉:《清末巴県の胥吏、譚敏政---2つの訴訟案巻から見た》,《アジア史学論集》第7号,2014年;汪秀平:《清代州县衙署中的承发房考释》,吴佩林、蔡东洲主编:《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第一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53-364页;张旭:《明代州县六房制度及六房吏》,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2013年。
(3)毕沅校注:《墨子》卷1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11页。
(4)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100页下。
(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03页。
(6)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53页。
(7)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湾中研院史语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7年,“序言”,第4页。
(1)《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官吏》,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741页。
(2)参见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3-158页。
(3)《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83页。
(4)刘琳、刁忠民、舒大刚等校点:《宋会要辑稿》第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104页。
(5)《宋史》卷161《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788、3783-3784、3776页。
(6)永2)、纪昀:《钦定历代职官表》卷32《历代建置·宋·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第618页。
(7)《宋史》卷166《职官志六》,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943页。
(8)永2)、纪昀:《钦定历代职官表》卷32《历代建置·宋·职》,第618页。
(9)《宋史》卷20《本纪》,第373页。
(10)《宋史》卷166《职官志六》,第3944页。
(1)嘉泰《会稽县志》卷1,清乾隆十三年刻本,第34页b。
(2)乾隆《永定县志》卷2《公署》,清乾隆二十一年刻本,第13页b-14页a。
(3)《宋史》卷161《职官志一》,第3770页。
(4)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3《吏治杂条》,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5页b-第28页a。
(5)黄时镢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14-215页。又杨一凡主编的《历代珍稀司法文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307页)第一册所载《告状新式》中记录了“六案所隶”,其内容大致相同,但表述又有不同。
(6)徐石麒辑:《官爵志》卷3,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3页。
(7)陈正龙:《几亭外书》卷4《北运不必贴人贴米一》,《续修四库全书》,第113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35页下。
(8)赵世瑜:《明代吏典制度简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第102页。
(1)民国《灵川县志》卷8《经政一》,民国十八年石印本,第2页a。
(2)民国《北镇县志》卷4《政治》,民国二十二年石印本,第2页a。
(3)民国《海城县志》卷2《清代政治沿革》,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第240页。
(4)《新竹县制度考》,《台湾文献丛刊》第101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2页。
(5)民国《渠县志》卷5《礼俗志中》,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第10页a。
(6)民国《翼城县志》卷3《城邑》,民国十八年铅印本,第7页a、10页b。
(7)民国《灵石县志》卷12《事考》,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第15页a。
(8)道光《镇原县志》卷9《建置》,清道光二十七年刻本,第4页b。
(9)光绪《湘阴县图志》卷21《赋役志》,清光绪六年县志局刻本,第24页a。
(10)《巴县档案》6-31-287,光绪三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本文所引《巴县档案》均藏于四川省档案馆,下文不一一注明。
(11)嘉庆《旌德县志》卷6《职官》,清嘉庆十三年修、民国十四年重刊本,第32页b。
(12)民国《元江志稿》卷8《食货志二》,民国十一年铅印本,第38页a。
(13)同治《都昌县志》卷2《署廨》,清同治十一年刻本,第5页b。
(14)民国《宿松县志》卷3《地理志》,民国十年刊本,第18页b。
(15)乾隆《永定县志》卷2《公署》,清乾隆二十一年刻本,第13页b。
(16)民国《续修广饶县志》卷6《政教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第1页b。
(17)《法制科民情风俗地方绅士民事商事诉讼习惯报告调查书》(直隶顺天府武清县),稿本,清末,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18)民国《景县志》卷3《行政》,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第5页a。
(1)乾隆《乡宁县志》卷3《公署》,清乾隆四十九年刻本,第9页a。
(2)民国《盖平县志》卷4《政治志》,民国十九年铅印本,第41页a。
(3)道光《建阳县志》卷2《舆地志二》,钞本,第1页a。
(4)民国《临江县志》卷4《政治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第4页b。
(5)六房之外哪些属于六房体系,以及它们各自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名称、功能的演变等,是房科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因较为复杂,另文专论。
(6)民国《馆陶县志》卷2《政治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第29页a。
(7)乾隆《晋县志》上篇《署廨篇》,乾隆三十八年刊本,第35页a;光绪《续修晋县志·廨署》,光绪六年刻刊本,第14页a。
(8)康熙《东光县志》卷3,清康熙三十二年刻本,第5页b;光绪《东光县志》卷1《舆地志》,清光绪十四年刻本,第4页b。
(9)康熙《静海县志》卷1《县署》,康熙十二年刻本,第4页a;同治《静海县志》卷2《建置》,清同治十二年刻本,第2页a。
(10)乾隆《高平县志》卷7《公署》,清乾隆三十九年刻本,第1页b;同治《高平县志·官司第五》,清同治六年刻本,第37页b-第38页a。
(11)光绪《合水县志》下卷《风俗》,民国三十六年抄本,第46页b。
(12)民国《宽甸县志略·政绩表》,民国四年石印本,第2页a。
(13)康熙《临晋县志》卷4《公署》,清康熙二十五年刻本,第3页b;光绪《续修临晋县志·廨署》,清光绪六年刻本,第14页a。
(14)民国《宣威县志稿》卷5,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第8页a。
(15)嘉靖《获鹿县志》卷8,明嘉靖三十五年刻本,页码不清;乾隆《获鹿县志》卷7《建置志》,清乾隆四十六年稿本,第2页b;光绪《获鹿县志》卷3《建置志》,清光绪七年刻本,第7页b。
(16)光绪《利津县志》卷2《建置图第二》,清光绪九年刻本,第7页b。
(1)民国《广宗县志》卷6《法制略》,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第3页b。
(2)乾隆《永清县志·吏书第一》,清乾隆四十四年刻本,第4页b。
(3)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586页。
(4)《清高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3页。
(5)缪全吉:《明代胥吏》,第63页。
(6)乾隆《新泰县志》卷3《公署第九》,清乾隆四十九年刻本,第8页a。
(7)道光《会宁县志》卷3《建置志》,清光绪末年铅印本,第3页a。
(8)光绪《泗水县志》卷2《建置》,清光绪十八年刻本,第17页a、b。
(9)乾隆《晋县志》上篇《署廨篇》,乾隆三十八年刊本,第35页a。
(10)民国《临晋县志》卷2《城邑考》,民国十二年铅印本,第7页a。
(11)道光《繁昌县志》卷6《食货志·囚田》,清道光六年增修、民国二十六年铅字重印本,第12页a。
(12)道光《镇原县志》卷首《衙署图》,清道光二十七年刻本,第6页a。
(13)同治《会理州志》卷2《营建》,清同治九年刊本,第7页a。
(1)李彦峰:《清代州县户房研究---以〈南部档案〉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6年,第20页。
(2)道光《两当县新志》卷3《建置》,抄本,第12页b。
(3)光绪《利津县志》卷2《建置图第二》,清光绪九年刻本,第7页b。
(4)《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8,乾隆元年五月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468页上;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27《工部·公廨》,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1页a。
(5)光绪《清会典》卷12《验封清吏司》,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07页。
(6)民国《馆陶县志》卷2《政治制》,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第29页a。
(7)民国《宣威县志稿》卷5,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第8页a。
(8)同治《高平县志·官司第五》,清同治六年刻本,第37页b。
(9)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第96-97页。
(10)《南部档案》18-639-1-L512,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藏。本文所引《南部档案》均藏于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下文不一一注明。
(11)民国《海城县志》卷2《清代政治沿革》,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第240页。
(12)《胥吏汇记》,道光《赵城县志》卷37《杂记》,清道光七年刻本,第22页a。
(1)田文镜:《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张鹏飞辑:《皇朝经世文编补》卷24,见来新夏主编:《清代经世文全编》第18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10年,第22页。
(2)康熙《滁州志》卷14《公署》,清康熙十二年刊本,第4页a-b。
(3)民国《宣威县志稿》卷5,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第8页a。
(4)民国《馆陶县志》卷2《政治制》,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第29页a。
(5)民国《海城县志》卷2《清代政治沿革》,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第240页。
(6)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第97页。
(7)乾隆《大竹县志》卷3《知县》,清乾隆五十二年刻本,第28页a-29页a。
(8)《南部档案》18-639-4-L517,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9)《河南总督田文镜奏折》,雍正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四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8年,第509页。也有例外,如广西布政使衙门各房典吏书办贴写常年上班,无轮值现象。参见《广西布政使张元怀奏折》,雍正七年十一月,《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五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年,第150页。
(10)《南部档案》18-639-4-L517,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11)《南部档案》11-45-1-X1533,光绪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2)《南部档案》11-38-5-D362,光绪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13)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第96页。
(14)《巴县档案》6-1-106,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初二日。
(1)《巴县档案》6-41-20068,光绪十三年六月廿七日。
(2)《巴县档案》6-6-630,光绪二十九年。
(3)《清代文书档案工作卷》,四川省档案馆藏,转引自李荣忠:《四川清代档案工作研究》,《档案学通讯》1989年第1期,第65页。
(4)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24,见来新夏主编:《清代经世文全编》第5册,第391页。
(5)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22页上。
(6)《南部档案》18-639-2-D1274,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7)如庄吉发:《故宫档案与清代地方行政研究---以幕友胥吏为例》,《清史论集》二,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第469页。
(8)如苟德仪:《清代州县衙署内部建置考》,《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左平:《清代州县书吏探析》,《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汪秀平:《清代州县衙署中的承发房考释》,吴佩林、蔡东洲主编:《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第一辑,第353-364页;苟德仪:《清代州县工房研究---以〈南部档案〉为中心》,吴佩林、蔡东洲主编:《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第二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207-219页。
(9)民国《馆陶县志》卷2《政治制》,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第29页a。
(10)民国《广宗县志》卷6《法制略》,铅印本,1933年,第3页a。
(11)《新竹县制度考》,第2页。
(1)民国《海城县志》2《清代政治沿革》,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第241页。
(2)《南部档案》16-562-1-D861,光绪三十年十月廿五日。
(3)《南部县档案》26-12-4754,光绪四年,四川省南部县档案馆藏。
(4)《南部档案》15-4-2-D51,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四日。
(5)《南部档案》15-4-1-D49,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6)《南部档案》2-69-3-L79,乾隆四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南部档案》4-214-2-D590,道光十八年七月十一日。
(7)日本学者山根幸夫引用清代后期山东省的事例,曾言“市集的管理属户房南科(或第一科)”。参见山根幸夫:《明及清初华北市集与绅士豪民》,刘俊文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明清)第6卷,第357页。
(8)“刑房……行使保甲之法,按保甲编户,十户为牌,十牌为甲,有甲长,有牌头。户给门牌,注明姓名、年岁、丁口、钱粮、行业等项目以备稽查四乡村庄”。参见光绪《利津县志》卷5《刑书第五》,清光绪九年刻本,第1页b。
(9)李彦峰:《清代州县户房研究---以〈南部档案〉为中心》,第30-31页。
(10)乾隆《永清县志·吏书第一》,乾隆四十四年刻本,第4页a-b。
(11)《南部档案》18-1161-1-D1114,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12)乾隆《重修襄垣县志》卷2《礼乐》,清乾隆四十七年刻本,第39页b。
(1)为何要将卷宗粘连成卷?时人认为一是防止奸胥抽添改匿;二是遇有检查,始末皆在。参见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编第2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33页。
(2)在今天看到的清代州县档案里,台湾《淡新档案》仍保持了“粘连各件成卷”样式,而大陆在整理时,大多将卷内各件分离,这种便于操作的整理方式实际上并不符合档案整理“保持原貌”的基本要求。
(3)李荣忠指出,清朝地方政府不供给笔墨纸张灯油等办公用费,一切都由书吏自理,于是管案经书通常将公文信封翻过来作卷壳。参见李荣忠:《四川清代档案工作研究》,《档案学通讯》1989年第1期,第65页。
(4)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一·词讼·审讼》,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3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336页。
(5)笔者在阅读不同地方的档案时发现,卷面书写包括的要素在不同地区有差异,同一地区的卷面不同时期也多有不同。对档案卷面的研究,将另文探讨。
(6)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编第27辑,第133页。
(7)张伟仁:《清季地方司法---陈天锡先生访问记》,《食货月刊》(台北)1971年第6期,第45页。
(1)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3《吏部·公廨》,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8页a-b。
(2)其实,归档的错误究竟是清代书吏还是后来整理者所致,有时很难分得清楚。所以相关讨论所涉及的案卷只是说明一种现象,而绝非肯定某卷就一定是后人整理造成的问题。
(3)《南部档案》13-95-5-G6055,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4)供状尾注明是“礼房叙”,见《南部档案》13-95-8-D1010,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十二日。
(1)不仅有可能理错房别,而且也会将档案的年代写错。参见吴佩林:《清代中后期州县衙门“叙供”的文书制作》,《历史研究》2017年第5期,第68-88页。
(2)包伟民:《〈龙泉司法档案选编〉总序》,包伟民、吴铮强、杜正贞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6-7页。
(3)《法制科民情风俗地方绅士民事商事诉讼习惯报告调查书》(直隶顺天府武清县),稿本,清末,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4)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07《朱子四·内任·宁宗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66页。
(1)《南部档案》6-89-1-G1337,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南部档案》6-89-4-G1346,同治十年十二月三日;《南部档案》6-89-5-G1347,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2)《南部档案》7-445-3-N3100,光绪三年八月廿二日。
(3)《南部档案》14-576-4-B3166,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四。
(1)《南部档案》7-574-6-X628,光绪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南部档案》7-574-1-X612,光绪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部档案》7-574-3-X617,光绪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南部档案》7-574-4-X620,光绪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南部档案》7-574-5-X624,光绪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2)类似的案例不少,如《南部档案》6-182-2-X299(工、刑),同治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南部档案》6-169-3-X178(刑、礼),同治十一年七月九日;《南部档案》8-775-4-X867(礼、刑),光绪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南部档案》14-66-4-G6358(工、刑),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一日;《南部档案》14-66-5-G6359(刑、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南部档案》14-66-11-G6367(刑、工、承发),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一日。
(3)道光《阳曲县志》卷6《吏书》,清道光二十三年修,民国二十一年重印本,第1页a。
(4)乾隆《永清县志·吏书第一》,清乾隆四十四年刻本,第3页b。
(5)《南部档案》5-125-1-H491,咸丰四年。
(6)吴佩林、白莎莎:《清代州县书吏薪金变化及其原因》,《江汉论坛》2017年第7期,第96-98页。
(7)在台湾,“衙门设承发科,原为案件出入、挂号,以便稽查,历来如斯”。《淡新档案》11202-2,同治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湾大学图书馆藏。在四川南部县,承发房对公件“止呈上发下之责”。《南部档案》26-12-4754,光绪四年。
(8)《南部县档案》26-12-4754,光绪四年,四川省南部县档案馆藏。
(9)《南部档案》16-31-2-B2320,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初五日;《南部档案》16-856-1-D129,光绪三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1)《南部档案》16-562-2-D862,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南部档案》16-31-1-B2319,日期缺。2件内容完全一致。
(2)《南部档案》16-31-3-D367,宣统元年九月初一日。
(3)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第95页。
(4)《南部档案》22-468-1-D95,宣统三年四月初一日。
(5)《会理州档案》1-289-2-P2920,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会理县档案馆藏。
(6)缪全吉:《明代胥吏》,第58页。
(7)游百川:《请惩治贪残吏胥疏》,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2,见来新夏主编:《清代经世文全编》第47册,第282页。
(8)侯方域:《额胥吏》,张鹏飞辑:《皇朝经世文编补》卷24,见来新夏主编:《清代经世文全编》第18册,第9页。
(1)庄吉发的看法可能有误,他曾言“刑名的根据是律例案,大清律例固然载在典籍,但是案的卷宗却掌握在刑房书吏之手。至于钱粮的串票,可谓汗牛充栋,非倚户房书吏清理不可”。庄吉发:《故宫档案与清代地方行政研究---以幕友胥吏为例》,《清史论集》二,第469页。这种认识可能与汪辉祖的说法相关,汪辉祖曾言“衙门必有六房书吏,刑名掌在刑书,钱谷掌在户书,非无谙习之人,而惟幕友是倚者,幕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页。
(2)吴佩林、王楚强:《从文书制度看清代州县书吏对衙门的控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87-92页。
(3)佘自强:《治谱》卷2《房科事体条约》,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