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防务体系下的制度变迁思考——以民国四川荣县冬防制度与实践为例
On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 Local Defense System——A Case Study of the Practice of Winter Defense System in Rongxian County,Sichuan of Republican China
作者:里赞;樊英杰;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7,209(02):-46-53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荣县;防务体系;社会治理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时期荣县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2)
中文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颁行了一系列规制地方社会的制度。在看似制度体系渐成的背景下,地方社会经历着自上而下的制度冲击与具体实践的磨合。四川荣县在冬防严峻时期着手制定守望规则,其守望相助的微观实践展现出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制度无法抵进的地方社会仍需依靠地方力量予以支持,从而建立既符合地方传统又能被有效执行的地方防务体系。制度所代表的国家权力的下沉并非直线型,而是受地方固有习惯与传统的影响,形成曲折渐进之势。地方防务体系背后体现了国家制度与旧传统交融下的地方社会基于共同利益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成立巡防队、冬防巡夜的训令、函、清册、预算书》,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3,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1)《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冬防工作、壮丁训练的训令、办法、呈》,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5,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2)李宗黄:《新县制之理论与实际》,上海:中华书局,1943年,第186页。
(3)费孝通:《乡土重建》,长沙:岳麓书社,2012年,第39页。
(1)Kathryn Bernhardt,Rents,Taxes and Peasant Resistance:The Lower Yangzi Region,1840-1950,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2)依照《修正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甲长办理救灾御匪、建筑碉堡公路等事务,须多数居民共同工作时,得将保甲内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男子编成壮丁队,由保甲长督率之,壮丁队遇军警搜捕或攻剿土匪时,应受军警指挥;此外,得特编武装民团,分区训练。”可知保甲内的男子被编为壮丁,受军警指挥,其身份并非国家公权力代表,而属于民众。武装民团也可理解为正式受训的壮丁队伍,并非国家正式武装力量。
(3)《四川省第三区各县冬防期间调练壮丁加紧防务暂行办法》,《四川月报》1935年第7卷第6期。
(4)《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冬防工作、壮丁训练的训令、办法、呈》,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5,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5)金世忠:《抗战时期四川省保甲长职权与性质的转变》,《台南科技大学通识教育学刊》2009年第8期。
(1)《荣县政府编印警察、党史、救济、保甲、禁烟、兵役、征募、土地、长老会、合作社、三民主义的条例、章程》,民国荣县档案001-03-562,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2)《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成立巡防队、冬防巡夜的训令、函、清册、预算书》,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3,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3)《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冬防工作、壮丁训练的训令、办法、呈》,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5,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4)《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成立巡防队、冬防巡夜的训令、函、清册、预算书》,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3,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5)《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成立巡防队、冬防巡夜的训令、函、清册、预算书》,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3,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1)《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成立巡防队、冬防巡夜的训令、函、清册、预算书》,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3,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2)《四川省第二区行政公署、保安司令部、荣县政府、各区区署关于成立巡防队、冬防巡夜的训令、函、清册、预算书》,民国荣县档案001-02-103,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3)《县组织法》,《行政院公报》1929年第54期。
(4)《县保卫团法》,《行政院公报》1929年第65期。
(5)《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中央周报》1933年第246期。
(6)《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四川省政府公报》1935年第5期。
(1)《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军政旬刊》1934年第4344期。
(2)《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中央周报》1932年第222期。
(3)《县各级组织纲要》,《地方自治》1939年第2卷第1期。
(4)李宗黄:《新县制之理论与实际》,第189页。
(5)《县警察组织大纲》,《行政院公报》1941年第4卷第7期。
(1)《警察、保甲及国民兵联系办法》,《重庆市政府公报》1940年第4-5期。
(2)《荣县政府编印警察、党史、救济、保甲、禁烟、兵役、征募、土地、长老会、合作社、三民主义的条例、章程》,民国荣县档案001-03-562,四川省荣县档案馆藏。
(3)李宗黄:《新县制之理论与实际》,第190页。
(4)例如罗志田教授在《国进民退:清季兴起的一个持续倾向》(《四川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一文中,对近代中国国家责任和功能大幅度扩展而民间一再退缩的一个持续的倾向予以关注,并简述了国家由小政府向大政府的转变,侧重了“国进”冲击下社会的巨变。
(5)关于地方社会中的传统习惯与制度体系相背离的例子,既往研究中多有体现,如陈翰笙在《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30页)中所述,“未经同意,私自出卖、瓜分族田或家庭财产会严重地触犯族规”;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8页)中,根据满铁调查发现“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会被宣布无效”。这些都是基于地方规则而非制度体系规范所做的判断。
(6)费孝通:《乡土重建》,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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