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及其克服——以司法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为考察对象
The Disorder in the Transtitional Period of Judicial Reform and Solutions
作者:吴洪淇;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7,210(03):-153-16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司法改革;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失序困境;行政化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中文摘要
司法改革转型期作为制度变革的过渡时期存在着一种失序的危险。这种潜在的危险受到司法改革的时间与空间、日渐发达的法律服务市场以及司法改革的行政化推进方式等三个宏观因素的制约。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主要源自于传统司法秩序中五对基本关系的失衡,其中包括人员数量与办案量、办案人员所承担的权责与待遇、入额人员与司法辅助人员、权力下放与权力控制以及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之间的关系。为了平稳渡过司法改革转型期,需要从时间安排、吸收民意和各界意见、统一规划司法改革推进节奏以及协调顶层设计与基层经验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8页。
(2)据统计,近五年来,上海流失法官300多名,仅2014年一年就流失74名。北京辞职法官数量达到500多人。参见赵刚:《聚焦法官流失问题,让法官职业“高大上”起来》,《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4日。
(1)传统司法改革试点展开的特点,参见郭松:《刑事诉讼制度的地方性试点改革》,《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2)比如,2014年一年,上海法院系统共有105人离职,其中86人为法官,法官流失人数较2013年同比上升91.1%。流失的法官呈现“高学历、年轻化”倾向,且多为审判一线部门的业务骨干。这86名法官中,有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中青年法官。载王烨捷、周凯:《上海司改为留住青年法官开出“药方”》,《中国青年报》2015年04月20日03版。
(3)比如本轮司法改革核心的员额制与司法责任制在2012年的佛山法院和深圳福田法院改革当中就都已经涉及了。相关报道参见刘长等:《深圳福田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不审案的人,不能判案了》,《南方周末》2013年3月14日。
(1)就目前推行司法改革试点的省份来看,所有省份都采取考试方式来遴选入额人员。差别主要在于考试的内容和通过考试进入员额的人员范围。
(2)目前法治成熟国家一般通过任命制或选举制来提名法官人选。具体可以参见韩苏琳编译:《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15、363、465页。相比于任命制或选举制,考试这种方式更具有规训色彩。有些学者发现,“通过对每次考试(以致一般地对每个独立个体)的表现,作出经常性的监视和计算评断,对学习者强加一种新的‘规训性’权力”。参见霍金斯:《教育与学科规训制度的缘起》,李金凤译、刘建芝校,载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47页。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260页。
(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已持续增长30余年,由1978年的61万件,增长到2011年的1200多万件,是1978年的20倍。而法官人数仅从1978年的6万余人,增加到目前的21万余人,是1978年的3倍多。参见毛立新:《法院“案多人少”,出路何在》,《法制晚报》2012年11月21日。
(5)比如北京、山西等地要求担任助理审判员或检察员三年以上的人员才有资格申请入额。
(6)一些地方规定担任院领导、承担行政管理业务的入额人员办理平均办案量的三分之一。
(1)自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截至9月30日,共登记一审案件620余万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增长60.5%。毛思倩:《“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登记初审案件同比增长31.9%》,2015年11月16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11/16/c_1117159120.htm,2016年5月1日。
(2)详细报道参见滑璇:《法官流失,助理也流失,留住法官助理》,《南方周末》2015年8月6日。在中西部一些欠发达的基层地区,通过公务员考试来招录法官助理往往无法招录到足够的人数,导致报名与招考比例在不断下降,法院时常出现缺编现象。
(3)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法学》2015年第10期。
(1)相关改革可以参见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而最高法院从2013年12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就一直强调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79-282页。
(4)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31页。
(5)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与案例(第三版)》,张保生、王进喜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14页。
(6)关于诱导性询问规定的批判,参见张保生:《证据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前提》,《法律适用》2015年第12期。关于异议机制与庭审备档制度的缺陷,参见吴洪淇:《转型的逻辑:证据法的运行环境与内部结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8-99页。
(7)最高法院对全国部分法院的刑事庭审状况进行调查之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全国法院刑事庭调查评比工作总结报告》,《刑事审判参考》,第100期,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45页。
(1)王亚新:《不完全财政与中国司法的去地方化》,《文化纵横》2015年第12期。
(2)基层法院除了法院内部日常的行政事务之外,还包括本级党委、政府摊派的各类活动,比如像森林防火、扶贫、上街执勤、维稳、招商引资等等。
(3)关于明希豪森困境的解说,参见舒国滢:《走出“明希豪森困境”》(代译序),载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序言第1-2页。
(4)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328页。
(1)来自学术界的批评不少,比如秦前红:《当前司法改革存在的五大隐忧》,载中国法学网,2015年4月24日,http:∥www.iolaw.org.cn/showN ews.aspx?id=44967,2016年5月25日。
(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109页。
(3)关于律师参与到台湾司法改革,参见林峰正:《司法改革不能没有律师参与---台湾司法改革的经验与症结》,《南风窗》2009年第7期;关于法官评鉴制度,参见王上仁:《台湾法官评鉴制度与问题---以“法官法”为核心》,《司法改革论评》2015年第2期。
(4)左卫民:《现实与理想: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思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4页。
(5)相关批评参见秦前红:《当前司法改革存在的五大隐忧》。
(1)比如一些地区对司法改革的报道完全是形势一片大好,有些地区领导甚至放言“十年内不再需要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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