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重心主义”研究——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拓展
Taking Investigation as the Focus of Fact-finding in the Lawsuit System Reform Centered on Trial
作者:秦宗文;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7,210(03):-141-152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侦查中心主义;侦查;司法改革
Key words: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隐蔽性证据虚假补强问题研究”(15BFX096)
中文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庭审实质化,但庭审实质化仅单向强化了错案过滤功能,加之审判者的深层认知心理因素、证据信息在诉讼进程整合中的有罪强化趋势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实质化的庭审程序仅能适用于少量案件等,其对实体公正的整体保障作用将是有限的。英美对抗式审判仍产生了大量错案即为明证。解说当前改革的两种代表性意见都高估了庭审实质化的作用,提升实体公正水平应贯彻"侦查重心主义"。此概念与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不同,可以融入当前改革,并要求深化改革。贯彻"侦查重心主义"要求对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控制;防止以虚假供述为主要目标强化辩护人的监督权;并强化侦查录音录像,为还原侦查过程提供可能。
参考文献
(1)代表性论文主要有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等。
(1)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8日,http:∥news.qq.com/a/20141028/054014.htm,2016年10月2日。
(2)参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1条、第13条、第14条。
(3)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4)赵凌:《庭审“敢于”不走过场,中国法院变革刑事审判》,《南方周末》2014年10月24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95327,2016年10月30日。
(5)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8日,http:∥news.qq.com/a/20141028/054014.htm,2016年10月2日。
(6)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文)。
(2)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
(3)赵凌:《庭审“敢于”不走过场,中国法院变革刑事审判》,《南方周末》2014年10月24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95327,2016年10月30日。
(4)在我国,如果有刑讯逼供,但案件结果是正确的,无论是公众还是执法人员对刑讯逼供都有相当高的接受度。参见林莉红、赵清林、黄启辉:《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上篇·民众卷)》,《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政法学刊》2012年第5期。
(5)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6)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
(7)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8)《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3条。
(9)孟建柱:《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切实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第1版。
(1)伊丽沙白·罗芙托斯、凯撒琳·柯茜:《辩方证人》,浩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9页。
(2)See D.Michael Risinger,“Innocents Convicted:An Empirically Justified Factual Wrongful Conviction Rate,”Journal of Criminal Law&Criminology,Vol.97,No.3,2007,pp.761-762.
(3)麦高伟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62页。
(4)See Boaz Sangero&Mordechai Halpert,“Proposal to Reverse the View of a Confession:From Key Evidence Requiring Corroboration to Corroboration for Key Evidence,”University of 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Vol.44,Iss.3,2011,p.526.
(5)对隐蔽性证据特点的分析可参见秦宗文:《刑事隐蔽性证据规则研究》,《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6)See Brandon L.Garrett,“The Substance of False Confessions,”Stanford Law Review,Vol.62,Iss.4,April 2010,pp.1054,1057-1058,1061.
(7)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绪论第12页。
(8)Saul M.Kassin,“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False Confessions,”Social Issues and Policy Review,Vol.9,No.1,2015,p.38.
(1)《海南省万宁县黄亚全、黄圣育故意杀人案》,2014年12月22日,http:∥www.360doc.cn/article/191726_434767097.html,2016年9月29日。
(2)Kassin,“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False Confessions,”p.38.
(3)See D.Brian Wallace&Saul M.Kassin,“Harmless Error Analysis:How Do Judges Respond to Confession Errors?”Law Hum Behav,DOI 10.1007/s10979-010-9262-0,Publish on line:12 January,2011.
(4)孙静、赵亚萍、王倩:《男子因“闲聊”卷入绑架杀人案喊冤18年有望翻案》,《北京青年报》2015年1月29日,http:∥news.163.com/15/0129/03/AH3KC1PP00014AED.html,2016年9月6日。
(5)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1页。
(6)田骁、朱晓:《一边善用谋略,一边挖掘人性》,《方圆》2013年第1期。
(7)浜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片成男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48页。
(8)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第11页。
(9)参见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第2版。
(10)证实性偏差对证据收集与评价的影响可参见秦宗文:《刑事隐蔽性证据规则研究》,《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1)See Saul M.Kassin,“Human Judges of Truth,Deception,and Credibility:Confident but Erroneous,”Cardozo L.Rev.,Vol.23,No.3,2002,pp.810-811.
(2)See Sangero&Halpert,“Proposal to Reverse the View of a Confession,”p.526.
(3)See Kassin,“Human Judges of Truth,Deception,and Credibility,”pp.812,813-814.
(4)于窈、李纾:《“过分自信”的研究及其跨文化差异》,《心理科学进展》2006年第3期。
(5)这在安徽余英生杀妻案中表现明显。参见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节目:《检察官在行动:洗冤“于英生杀妻案”》文字版,2015年2月4日,http:∥news.jcrb.com/jxsw/201502/t20150204_1475323.html,2016年9月26日。
(6)日本20个典型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中,警方伪造证据的占13%。参见何宏杰、吕宏庆:《日本预防刑事错案的系列改革》,《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17日,第5版。
(1)贝恩德·许乃曼:《案卷信息导致的法官偏见:关于与英美模式比较下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优缺点的实证研究》,刘昶译,载何挺等编译:《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2、84页。
(2)贾志强、闵春雷:《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困境及其出路》,《理论学刊》2015年第8期。
(3)李雪、赵元智:《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机制探讨---以西宁市基层检察院和法院为样本分析》,《法制与社会》2014年3月(上)。
(4)See Yale Kamisar,“The Rise,Decline,and Fall(?)of Miranda,”Washington Law Review,Vol.87,No.4,2012,pp.1022-1023.
(5)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趋势和冲突领域》,樊文译,载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41页。
(6)《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21条第一次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列为选择关系,改变了刑事诉讼法第208条适用简易程序应同时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和被告人认罪两项条件的要求。这意味着只在被告人认罪,即使案件事实不清,也可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于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审判时都表示认罪,我国未来可能只有极少数案件通过实质化庭审程序进行审判。
(1)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趋势和冲突领域》,载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第241页。
(2)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第11页。
(1)沈德咏、何艳芳:《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科学构建》,《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2)孙长永:《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成都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报告》,载南英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200页。
(2)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3)这在地方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中仍无显著改观。参见徐建新、任国权、吴程远:《温州法院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报告》,载南英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第224页。
(1)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7页。
(2)See Richard A.Leo,“Inside The Interrogation Room,”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Criminology,Vol.86,No.2,1996,p.286.
(3)See Wayne T.Westling and Vicki Waye,“Videotaping Police Interrogations:Lessons from Australia,”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Law,Vol.25,No.3,1998,p.540.
(4)See Garrett,“The Substance of False Confessions,”p.1075.
(5)See Corey J.Ayling,“Corroborating Confessions: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Legal Safeguards against False Confessions,”Wisconsin Law Review,Vol.1984,1984,p.1191.
(6)Kassin,“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False Confessions,”p.42.
(7)瓮怡洁:《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8)马丽:《日本众院法务委通过规定审讯可视化的法案》,《环球时报》2015年8月6日,http:∥tthz.huanqiu.com/viewT ouT iao.html?newI d=6496533&f,2016年9月10日。
(9)See Garrett,“The Substance of False Confessions,”p.1075.
(10)参见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11)参见2014年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1)参见201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2)参见毛立新:《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缘何异化?》,《财经》2014年第14期。
(3)See Tracey Green,“The Future of Investigative Interviewing:Lessons for Australia,”Australian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Vol.44,No.1,2012,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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