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南充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向笔者提供的数字。
②《细说清代〈南部县档案〉》,来源于四川省档案局网站,http:∥www.scsdaj.gov.cn/141003/4368.aspx,2003年访问。
③本研究是立命馆大学唐泽靖彦副教授主持的“关于清代地方政府文书《南部县档案》的综合调查与研究”(项目编号:18401025)的阶段性成果。该项目时间起止是平成18年-20年,笔者于平成19、20年参加。笔者第一次查阅的时间是2008年3月19日-28日,共抄录档案36件,第二次查阅的时间是同年9月1日-10日,下载约100件电子档案。
④中岛乐章最早发现了《南部县档案》中包含有关定期集市设立申请的史料。在进行课题的预备调查时,中岛随同唐泽一起访问了南充市档案馆,并发现了《南部县档案》中的多件诉状,笔者负责经济类档案的调查,随即接手了其中经济方面的史料收集工作。
⑤加藤繁:《关于唐宋草市》,《史学杂志》37-1,1926年(后转载于《支那经济史考证》上卷,东洋文库,1952年);加藤繁:《唐宋时期的草市及其发展》,《市村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富山房,1933年(后转载于《支那经济史考证》上卷,东洋文库,1952年);有关清代农村的定期集市见加藤繁:《清代村镇的定期集市》,《东洋学报》23-2,1936年(后转载于《支那经济史考证》下卷,东洋文库,1953年)。
①G·W·斯金纳:《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构造》,今井清一、中村哲夫、原田良雄译,法律文化社,1979年。
②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的村市和庙市》(又见《宋代商业史研究》,风间书房,1968年,第四章第二节)。
③山根幸夫:《明清时代华北地区的定期集市》,《史论》八,1960年(山根,1995年,第一章);山根幸夫:《明及清初华北集市与绅士豪民》,《中山八郎教授颂寿记念明清史论丛》,燎原书店,1977年(山根,1995年,第二章);山根幸夫:《明清时代华北市集的牙行》,《星斌夫博士荣退纪念明清史论丛》,1978年(山根,1995年,第三章);山根幸夫:《清代山东的市集和乡绅阶层——以曲阜息陬义集为中心》,《东洋学报》,66卷合并号,1985年;山根幸夫:《明清华北定期集市的研究》,汲古书院,1995年。
④石原润:《中国·河北省定期集市的发展》(石原润:《定期集市的研究:机能与构造》,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87年,第四章);石原润:《华中东部集市的发展》(同上,1987年,第五章)。
⑤仓持德一郎:《四川的场市》,《日本大学史学会研究汇编》第一辑,1957年。
⑥小岛泰雄亘:《四川农村场镇的设立》,《神户市外国语大学研究所研究年报》43,2006年。
⑦加藤繁引用了道光《南海县志》的史料,对广东省墟市的开设进行了大致的说明:“墟市的开设和废止,必须呈请知县,知县又要得到知府或者知府以外其他上司的批复才可以批准。”但详细情况不明。
⑧《南部县档案》目录号02-案卷号00169-件号01~03(影像文件夹番号2-番号0142~0144)。以下简省为02-00169-01~03(影像2-0142~0144)(译者注:作者录入档案号有误,应为第2目录第69卷。另为便于阅读,注释格式改为《南部县档案》2-69-1~3,略去影像编号,以下同)。
⑨《南部县档案》4-213-1~2。
译者注:“恩”原文为“思”。
《南部县档案》4-214-1~2。
①《南部县档案》4-220-1~7。
②译者注:此事例中“光绪十年”原档文为光绪元年。
③《南部县档案》7-117-1~2。
④《南部县档案》4-212-6~17;4-219-5。另外,4-219-5号文书上没有记载日期,但是根据电子目录,日期应为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译者注:文书上记载有日期)。
⑤《南部县档案》5-279-4~13。
⑥《南部县档案》7-759-1~5。
⑦《南部县档案》6-103-1~2;6-120-1~2。
⑧《南部县档案》8-22-1~3。
⑨《南部县档案》8-21-1。
除此之外,还有与棉花集市、猪市有关的事例,分别为【事例12】【事例13】。
【事例1-1】2-69-1~2,呈文;【事例1-2】2-69-3,认状。又,为方便处理史料,引用者将事例编号和文件编号组合成为新编号,即【事例○-○】。
①【事例5-1】7-117-1,票。
②【事例2-1】4-213-1,禀状:“禀呈人杜文富年四十九岁,梁仕铎年六十九岁,白先贵年四十岁,李含富年四十四岁,刘仕举年四十岁,苏得才年六十二岁。”【事例4-1】4-220-1,恳状:“恳状人,杨先尧年四十八岁,苏友德年三十八岁,张文斌年四十四岁,抱告苏文(楷)三十岁,赵大吉六十岁,王开第三十六岁。”【事例4-2】4-220-2,再恳:“恳状人杨先尧年四十八岁,苏友德年三十八岁,张文斌年四十四岁,抱告苏文楷三十岁,赵大吉六十岁,王开第三十六岁。”
③【事例2-1】4-213-1,禀状:“蚁等齐集商议,不敢擅专众议。”【事例2-2】4-213-2,禀状:“蚁等协同境地人等商议。”
④前揭山根,1977年(1995年)。
⑤【事例7-2】5-279-5,禀状开头:“具禀。北路文生、总保正何炳灵,为禀请示谕事。”该申请没有使用规定的专用纸,文件的制作似乎很仓促,可能是元山场在得知金宝场起诉之后,立刻让生员写成的。生员既长于制作文书,社会地位又高,特意选择生员作为申请者合情合理。
⑥【事例1-1】2-69-1~2,呈文;【事例1-2】2-69-3,认状。
⑦【事例4-6】4-220-6,供状。
⑧“抱告”:诉讼、申告时的代理人(译者注:在状格里,此处有“抱字”,但前3人为普通民人,且年龄在48岁以下,不具有抱告资料,估计是前面格子不够,下格继续,故前后两栏的人为同等关系,非抱告关系)。
⑨【事例4-1】4-220-1,恳状:“蚁等有不实之责,蚁等筹议场头杨先尧、苏友德、张文斌,客总苏文楷、赵大吉、王开第,经理场市,盘诘匪类,有专责成。”
【事例2-2】4-213-2,禀状开头:“禀。场总杜文富五十岁、梁希观五十二岁。”
【事例6-2】4-212-6,禀状中既用“场头”字样:“禀状。场头莫应元,场头陈文元,场头孝(译者注:李)国才、陈瑞林、李泰然、殷怀先、陈万备、何盛朝”;又使用“场总”:“蚁等又投递结状,充当场总,支应差事”。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05页,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初八日巴县正堂执照所载:“为给照事,据陶家场客民刘发梁认充客长前来。据此,合行给照。”任命客民刘发梁为客长。乾隆三十六年三月初八日廉里四甲王凌云签呈(《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03页):“缘去年沐恩赏照准蚁承充甲内冷水垭场客长,蚁遵充至今,应不敢渎。但蚁籍隶江西,来治冷水场开铺营生,已经三载。”此时已卸任客长的王凌云在冷水垭场开店三年,是江西籍的客商。
【事例4-1】4-220-1,恳状:“蚁等筹议场头杨先尧、苏友德、张文斌,客总苏文楷、赵大吉、王开第,经理场市,盘诘匪类,有专责成。”
【事例4-6】4-220-6,供状:“令小的们议立场头、客总。”
①乾隆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廉里三甲乡约黄兆之等禀状(《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02页;《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299页):“廉里三甲乡约黄兆之,地主冉弘道为签举场头、客长,恳给照充事。情,蚁甲内安凤场居民二十余家,具开铺盐茶、杂货、屠猪生理。均有执业,无场头、客长,公事是非,无人承辨稽査。蚁系乡约,不敢隐讳。理合签举场头、客长认办场内事务。是以协同场民公议,周旭万为人老成,承充场头,谢明睿正直端方,堪充客长。恳恩赏准给照充当,并祈赏示晓谕,俾办公得人,责成有专,阖场均沾。上禀,伏乞太爷台前赏准施行。”县正堂批“准签,不必出示”。
②乾隆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巴县签充场头、客长执照(《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02页;《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299页):“为给照事。本年三月十五日,据廉里三甲周旭万认充场头,谢明睿认充客长,直里五甲钟锦上认充客长,郑君扬认充保长前来。除验准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周旭万、谢明睿、钟锦上、郑君扬收执。嗣后,凡遇场内公事、务须协同乡约勤慎办理,仍不时稽査啯噜、匪类、娼妓、赌博、私宰私铸、邪教端公,以及外来剪绺擢白、面生可疑之人,许尔密禀本县,以凭重究。倘敢循庇容隐,一经査出,决不姑宽。凛之慎之,毋违。须至执照者。右照给场头周旭万、(客长)谢明睿、客长钟锦上、保长郑君扬准此。”
③【事例4-1】4-220-1,恳状:“恳状人杨先尧年四十八岁,苏友德年三十八岁,张文斌年四十四岁;抱告苏文楷三十岁,赵大吉六十岁,王开第三十六岁。住宣化乡十甲,地名石门塘更名龙凤场,离城九十里,为录批再陈恳祈赏准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具。特授四川保宁府南部县正堂加三级纪录十二次王批‘査该处附近场市不少,并不遥远,尽可买卖,不准另行设场,以杜争竞’。”
④【事例4-2】4-220-2,再恳:“恳状人杨先尧年四十八岁,苏友德年三十八岁,张文斌年四十四岁,抱告苏文楷三十岁、赵大吉六十岁、王开第三十六岁,住宣化乡十甲,地名石门塘更名龙凤场,离城九十里,为录批再陈恳祈赏准事”。
⑤【事例4-3】4-220-3,票稿:“案据宣化乡民人杨先尧等恳设场分一案,据此,合行勘唤,为此票差该书役前去,勘明石门塘,果否向有腰店数间,买卖粮食,并査附近各场相距石门塘若干里数,各场系何日期赶集。该书据实呈覆,并该役将票内人证逐一唤齐,依限随票赴县,以凭讯夺。”
⑥【事例4-4】4-220-4,覆禀:“情,今十一月三十日杨先尧等恳设场分一案,蒙恩票差书,遵即前往石门塘,勘得该处原系古迹塘口之地,向有腰店,又陆续新修草房,共三十四间。査该处离建兴场四十余里许,每逢二、五、九日赶集,离青狮场四十五里许,逢二、五、八日赶集,隔蹍垭庙三十五里许,逢三、六、十日赶集。其石门塘每逢一、四、七原在买卖食粮等物,而乡民早经在此贸易。”
⑦【事例4-5】4-220-5,根据点名单记载,传唤了六名原告(原恳),其中三人缺席(点名单该人名下标记有‘不到’字样),实际前往衙门的只有杨先尧、苏文楷、王开第三人。供述内容见【事例4-6】4-220-6,供状。
⑧详见后注【事例4-7】示谕稿。
⑨【事例1-1】2-69-1~2,呈文;【事例1-2】2-69-3,认状。
【事例2-2】4-213-2,禀状:“今三月初五日蒙批‘此事自前往批示后迄今未具覆票,该场曾否开设,系何场名,每月如何集期,应俟具禀到日,再候査核’。”【事例3-1】4-214-1,恳状:“署四川保宁府南部县事即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骆批‘尔等虽系宣化四甲农民,第住处系何地名,前后左右,于何处乡场相连通路,今请设市无从察核,着即査明另禀,再候示遵’。”
【事例5-1】7-117-1,票:“据此,合行差传,为此票仰该书前去,速传原禀保正王大吉、乡约陈文伸、牌头冉思明、甲长杨映文、民人何文相,逐一传齐□县,投具认状,以凭出示晓谕。”【事例5-2】7-117-2,示谕稿。
①【事例4-4】4-220-4,覆禀开头:“具禀。礼书何绍虞,为勘明禀覆事。”
②【事例4-7】4-220-7,示谕稿末尾:“礼房呈稿。”
③前揭山根,1977年(1995年)。
④县衙门令南部县内各场场头上交木枷、铁绳,详见后注。【事例9】中档案由工房制作,【事例10】中档案由兵房制作(【事例10-1】8-22-1,签末尾:“光绪六年九月廿九日兵房呈。”【事例10-2】也相同)。由此推断,山根以之为根据的史料是商税类史料,因此由户房管辖,并非其中一房有优先管辖市集的权力,而是根据业务内容不同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⑤【事例1-1】2-69-1~2,呈文:“蚁宣化乡三甲地名黑水潭,僻野穷村,人烟稠密,但市集远遥,盐、茶、油、烟,及农具、杂物,甚至取易不便,苦于远涉。”(译者注:以下注释,若引用档案原文与正文完全一致,则删去注释中的档案原文,特此说明)
⑥【事例2-1】4-213-1,禀状。
⑦【事例2-2】4-213-2,禀状。
⑧【事例4-1】4-220-1,恳状。
⑨由此可见,一般的场市主要进行日用品的买卖,与加藤、仓持的先行研究并不矛盾,在南部县的有关史料中也得到了印证。参照加藤,1936年(1953年);仓持,1958年。
【事例2-2】4-213-2,禀状。
《南部县档案》中,除一般的场市以外,还有棉花集市、猪市的诉讼案例,容后详述。
而【事例3-1】4-214-1的恳状载“因有食粮以及小畜等件,离各场遥远,买卖不便,蚁等协同商议,在蚁等附近修立店子,设一场市,名曰义和场”,其中提及于场市进行“小畜”的买卖。牛马的买卖要上税(加藤,1936年(1953年),牛驴税银),“小畜”大约并不包括牛和马,此外,猪是否属于“小畜”尚无法断定,但是肯定是区别于牛马的。
【事例4-6】4-220-6,状。
引文中的□、?、ママ、[]表示该字不明。□表示完全无法辨认;?表示存有疑问;ママ表示该字写法无误,但是意义不通;[]表示从上下文推断或者参考了其他同类文章的表述。以下相同。
【事例5-2】7-117-2,示谕稿。
①原文为“铺房”。似乎是陈列商品的建筑物,与【事例3-1】中的“店子”一并译为“店铺”。
②【事例4-1】4-220-1,恳状:“故蚁等众姓会同商议,在石门塘建修铺房,兴设场市,更名龙凤场,便民通商。每逢每月逢一、四、逢十(七)等日集场,请工经理,斗市每粮一斗止取钱四文,以作经理食费,额外不得需索另生事端。而龙凤场凡建修铺房一间,每年止认地租钱二百文,均无异言。……蚁等有不实之责。”
③【事例2-1】4-213-1,禀状:“四川保宁府南部县事候补县正堂加□级纪录□次柴批‘准如禀,就近在观子垭地方,兴设场市,以便通融,可也’。”
④【事例2-2】4-213-2,禀状:“缘蚁等附近无有场市,而油盐米粮不便买卖。故蚁等协同境地人等商议,在附近观子垭设一场市,取名兴隆场,议令每月一、四、七集场,以便买卖油、盐、米粮,并未设有牛、马、猪市所取行用,去九月十三日禀请前任柴主,已沐批准,柴主卸事,尚未出示。兹蒙仁天批示甚明,蚁等为此晰禀,祈恳示禁。”
⑤【事例1-1】2-169-1~2,呈文。参照本文第二节第一项。
⑥【事例7-1】5-279-4,告状:“讵中瑄等并未请示,离蚁等新场近处,私设场市。”【事例7-2】5-279-5,禀状:“因生甲内地土离场遥远,有客总李逢朝,并场头杜元宗、何荣宗等,同生商议新设元山场市,以通往来。今场以兴齐未请示谕,不敢私取行用。是以赴案恳请示谕。”
⑦原文为“匪类难免不至”。根据上下文翻译为“匪类难免会来到场市”。
⑧“不实之责”指未得县衙门的认可,先于石门塘开设场市一事。
⑨【事例4-1】4-220-1,恳状。
【事例2-1】4-213-1,禀状。
参照第二节第二项。
【事例4-4】4-213-4,覆禀:“査该处离建兴场四十余里许,每逢二、五、九日赶集,离青狮场四十五里许,逢二、五、八日赶集,隔蹍垭庙三十五里许,逢三、六、十日赶集。”
【事例3-2】4-214-2,再恳:“蚁等吴家坝,上与大坪场通路相连,路隔六十里,下与建兴场通路相连,路隔七十里,左与槐树场通路相连,路隔五十里,右与万年场通路相连,路隔五十里。”
①前揭仓持,1957年。
②前揭加藤,1926年(1952年);加藤,1933年(1952年)。
③【事例2-1】4-213-1,禀状。
④中岛乐章指出“腰店”即“幺店”,有关“幺店”,请参照斯金纳(今井、中村、原田译),1979年,第9页。在该页,斯金纳还指出四川地区的几个“标准市场”是从幺店发展起来的。
⑤【事例4-2】4-220-2,再恳。
⑥前揭小岛,2006年。
①【事例2-1】4-213-1,禀状。
②“集中地”即“村落”,属于空间概念,民居和商店相对集中。集市开设于“村落”内或者近邻空地、路边,无民居和坟墓处,摆放商品进行交易。然而,定期集市开设后,并不意味着以前就存在的幺店等常设店铺要被取而代之。常设店铺和定期集市是可以同时存在于一个村落里的。
③前揭小岛,2006年。
④【事例6-4】4-212-11,供状记载,永兴庵住持僧人普宽供述:“这永定场建设场市,是永兴庵常土。”结合【事例9-1】【事例9-2】(均引用于后文)中例举的场市名,如多次出现的“某某寺”或“某某驿”,可以推测,部分场市是因寺庙和驿站的存在而逐渐形成的。
⑤【事例2-2】4-213-2,禀状:“在附近观子垭设一场市,取名兴隆场,议令每月一、四、七集场。”
⑥【事例3-2】4-214-2,再恳:“蚁等协同在蚁等吴家坝,设一场市,更名义和场,每月集期,议定二、五、八。”
⑦【事例4-4】4-220-4,覆禀:“其石门塘每逢一、四、七原在买卖食粮等物。”
⑧前揭仓持,1957年。
⑨【事例13】5-169-6,禀状:“在南关外锅铺岭设立猪市,每逢三、六、九日赶集。”可见南部县猪市和一般场市一样,也是每旬开三日。
【事例4-4】4-220-4,覆禀:“査该处离建兴场四十余里许,每逢二、五、九日赶集,离青狮场四十五里许,逢二、五、八日赶集,隔蹍垭庙三十五里许,逢三、六、十日赶集。其石门塘每逢一、四、七原在买卖食粮等物,而乡民早经在此贸易。”
参阅第二节第二项。
【事例7-1】5-279-4,告状:“(何中瑄等)截占蚁等新场赶集日期。”
【事例4-1】4-220-1,恳状。
【事例6-4】4-212-11,供状:“问处僧人普宽供‘小僧人削发,永兴庵焚献,这永定场建设场市,是永兴庵常土,其房租及斗市归僧(经)收’。”
参照前文所注【事例4-1】4-220-1,恳状。
前揭加藤,1936年(1953年)。
山根认为,斗秤行经管市集中的计量,农村乡集里即使没有其他牙行,也会有斗秤行存在(山根,1958年(1995年))。本次研究的史料中,并没有一般场市里牙行的记载(不过后文会有南部县城周边猪市的经营等有关猪行的记载)。
【事例6-3】4-212-8,恳状:“于今八月间因兵差过境,有恩差至场,要等给伊驮骡三匹,蚁等一时措齐,突出陈文元、殷怀先、陈瑞林、陈万伦、李清、李泰然、莫应元、莫大川、莫大品等,将该场升斗打毁,不许蚁等支应差务,将蚁等工人袁朝保抓担在地,拳足交加,殴袁朝保两肋青伤,有何克昌等施救,所以有误仁恩公件。”
①参照前文所注【事例6-4】4-212-11,供状。
②【事例6-4】4-212-11,供状。
③同上注。【事例6-1】4-212-7,禀状:“蚁等附近永定场,设立以来,所议客总莫应元等共有八人为首,苛嚼取行,四乡人等忿憾已极。今七月初三日,被僧人普宽将莫应元等呈禀,在案。已沫仁恩,于二十六日法审断,将莫应元等革去,示令生等另行举报。”
④下达命令的准确日期不明。【事例6-2】4-212-6,禀状记有“三股均分”,可见文书确实写作于七月二十八日之前。【事例6-5】4-212-13,供状记载殷怀先等人供述:“蒙讯断,令永定场斗市均剖三分,每月初一至初十归僧人普宽经收,十一至二十归客总经收,以作来往差务之资,二十一至三十归义学经收斗市,以作延师束修之用。”永兴庵住持僧人普宽,场头、客总,以及生员等义学相关者,三方每个月各自征收十日斗市。
⑤译者注:原文“被”字为逗号。
⑥【事例6-5】4-212-13,供状。
⑦【事例12】5-38-2,诉状。
⑧【事例4-7】4-220-7,示谕稿。
①《南部县档案》8-24-4。
②【事例10-1】8-22-1,签。
③【事例10-2】8-22-3,签。
④山本进于《明清时代的商人和国家》(2002年,研文出版)“第二章清代后期四川地区地方财政的形成”(首见于1992年《史林》第75卷,第6号)中,使用《巴县档案》探讨四川省巴县的“差务”,指出“巴县一般将征收于工商业者的地方性税收称为‘差务’‘差费’”,并进一步说明道:“征收者为了使课税对象更加明确,同时将‘差务’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更加正规化、制度化,最终将‘差务’发展成为以平定太平天国为契机设立的厘金。”笔者并未将《南部县档案》中有关差务的史料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因此未能验证南部县的差务是否制度化,并且进一步发展成为厘金,但是笔者是赞成差务等地方性税收趋向繁重化这一观点的。
⑤【事例9-1】6-103-1,签:特授南部县正堂罗,签仰该役前往,督催老鸦岩等场场头、客总人等,即将签后所派木枷,务须较常枷重枷大,迅即如数办齐,随签搬运赴县,以凭应用。去役毋得藉签需索滋事迟延干咎,速速须签。计粘单一纸。同治十二年三月初三日工房呈稿。计开老鸦岩木枷一面碑院寺木枷一面、加大楠木寺木枷一面盘龙场木枷一面、加大黄连垭木枷一面流马场木枷一面、加大定水寺木枷一面、加大建兴场木枷一面、加大万年场木枷一面永兴场木枷一面盘龙驿木枷一面、加大石河场木枷一面新镇坝木枷一面、加大双河场木枷一面富利场木枷一面王家场木枷一面、加大河坝场木枷一面李渡场木枷一面东坝场木枷一面、加大马鞍塘木枷一面、加大【事例9-2】6-120-1~2,签:特授南部县正堂罗,签仰该役前往老鸦岩等场,速催场头、客总、铁匠人等,即将粘单内开派缴铁绳,如数办齐,随签赴县呈缴,以凭应用。去役毋得藉签需索滋延干究,速速须签。计粘单一纸。同治十二年四月廿五日工房呈稿。(批)行。计开老鸦岩铁绳一条碑院寺铁绳一条楠木寺铁绳一条盘龙场铁绳一条黄连垭铁绳一条流马场铁绳一条定水寺铁绳一条万年场铁绳一条建兴场铁绳一条永兴场铁绳一条
⑥前揭山本,1992年(2002年)。
⑦【事例6-3】4-212-8,恳状。
①【事例11】8-21-1,移文。
②【事例6-2】4-212-6,禀状。
③七月二十七日,生员等人推举何盛朝、戴朝顺、莫仕益等(包括留任的陈文元)任新场头、客总,见【事例6-1】4-212-7,禀状。二十八日,莫应元等场头及陈文元辞任,【事例6-2】4-212-6,禀状。另外,戴朝顺莫仕益以无法胜任公务为由,辞去永定场公务,见【事例6-3】4-212-8,恳状。僧人普宽、何清洋、戴朝顺、莫仕益于八月八日,殷怀先等人于十月各分别就任场头、客总,认状上可见其姓名,见【事例6-8】4-219-3,认状:“(道光十七年)十月初一(日),认状人莫大禄十、陈瑞林十、殷怀先十、李安尧十、李国才十、陈万伦十。”
④【事例6-6】4-212-15,结状。
⑤【事例6-7】4-212-16,认状。
⑥【事例6-9】4-219-5,武生韩邦平等恳状:“生等为首,经理行用,每年约取佃钱六十七串,延师教诲业已三载,均无异说。今正月内徒(应为“突”字,译者注)出阆民莫仕玉,串同殷怀先等辄生觊觎,妄争义学斗市,以致互控,在案。今五月十八日沐恩法审,三股行用,各照日期打收,但生等无力办公,愿将义学七日斗市入公,祈恩化裁,生等辞退,以免日后互争讦讼。……(四川保宁府南部县正堂)王批‘査斗户,应客总充当,本非文武生所得经理。该处斗张,原为支应差务而设,迨后该生等争占七日。虽云设立义学,其实历来未设立。今既自悟请辞,准其辞退。所有行用,应责令该场客总,照旧经收,支应差务,并设立义学延师训课,可也’。”
⑦同上,参照后半段王批。
⑧【事例7-1】5-279-4,告状。
⑨【事例7-3】5-279-8,禀状。
同上。
①【事例7-3】5-279-8,禀状。
②【事例8】7-759-1,牒文。
③同上。
④【事例8】7-759-1,牒文。
⑤【事例13】5-169-6,禀状。
⑥同上。
⑦前揭山本,1992年(2002年)。
⑧【事例7-4】5-279-11,供状。
①利用地方文书是最理想的,但是南部县相关文书尚未发现。
②笔者曾经询问南充市档案馆,有无乡镇志之类的南部县档案,未得明确答复。根据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的《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中华书局,1985年)记载,有《南部县乡土志》(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抄本,于是在2008年9月第二次调查史料之际,为了阅览该史料,笔者曾前往位于成都市的四川省图书馆,但是因同年5月发生的四川大地震,该馆书库受灾,古籍阅览服务中止。之后没有机会再访,未能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