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姓名权纠纷的裁判乱象与类型梳理
The Confusion and Categorization of Judgments on Disputes of the Right of Name
作者:张素华;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6(03):-16-2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姓名权;个人信息权;一般人格权;同一性利益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姓名作为识别个人和表征人格的工具,承载了姓名权人的同一性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些利益构筑了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不加区分地将非法使用姓名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姓名权被侵犯所波及的其他权益也纳入姓名权保护范围,导致姓名权沦为"兜底性人格权"。姓名权范围的任意扩张扰乱了人格权保护体系,应当以姓名权的应有内容和范围为依据,重新梳理姓名权侵权类型,划清姓名权与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的规制范围,防止姓名权越俎代庖,尤其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更应厘清姓名权与各相关具体人格权的界限,以确保法典内部的协调与统一。
参考文献
(1)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院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8辑)2004年民事专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12页。
(3)参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2027号民事判决书。
(4)刘文杰:《民法上的人格权》,《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第72页。
(1)陈龙江:《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106-107页。
(2)刘文杰:《民法上的人格权》,《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第71-72页。
(3)有学者单独将姓名标表于商品、广告的情形归为姓名权人的“个性化利益”。参见陈龙江:《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109页。然而笔者认为,上述情形可以一并归为对姓名表征内容的支配,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商业活动,使外界误以为姓名权人与特定商品、服务等存在特殊关联,同样可以归为破坏表征功能并侵害同一性利益。
(1)张民安、林泰松:《公开权侵权责任研究:肖像、隐私及其他人格权特征》,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4页。
(2)谢远扬:《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41-43页。
(3)马俊驹、王恒:《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第17-20页。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2页;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02页;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2页。
(2)李响、冯恺:《侵权责任法精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7页。
(1)杨立新:《人格权法》,第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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