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分法变革论明清时代法律的连续性问题——以“雇工人”律为中心
On the Continuity of the Law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from the Change of the Identity Law: Centered on the Law of “Gugongren”
作者:李冰逆;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7(04):-29-4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身分法;万历新题例;雇工人;奴婢
Key words:
基金项目: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明清‘雇工人’研究:法律身分与社会身分的双重视角”(15YJC820023);;
2015年度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日本对中国身分法的继受与变革”(skgb201503);;
2018年度四川大学法学院双一流专项研究课题“明清时代法律制度变革研究”(sculaw0510)
中文摘要
明清时代"雇工人"律的制定及修改是身分法领域的重大事件。从明初朝廷通过设定"雇工人"身分和颁布奴婢禁令来防止良民奴婢化,到清代国家放弃依据法律直接控制编户齐民,法律的改革与赋税、户籍等制度的变化及满汉社会风俗的差异等多重因素息息相关。而从万历十六年到乾隆五十三年每一次条例的修改,虽然在内容上有所关联,但这一发展过程却并不是机械的、线性的展开,法律修订的背景和目的各不相同,甚至相悖。尤其乾隆五十三年条例放弃了此前以文契、年限等具体条件划定"雇工人"范畴的思路,不再由国家设定"雇工人"的判断标准,而是承认私人领域自然分化出的等级关系,将社会身分上具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确认为法律身分上的"雇工人",从而实现了法律身分与社会身分的统一,也完成了明清身分法领域的本质性变革。
参考文献
(1)洪武七年颁行的《大明律》中并无专条对“雇工人”进行说明,律目中也仅有刑律犯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条明确提及了“雇工人”,此条中,奴婢与“雇工人”的量刑相同。其他对“雇工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奴婢律中,处罚大多较奴婢轻。比如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条规定:“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参见《大明律》卷二十,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64-165页。
(2)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条,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0年,第4册,第1599页。
(1)经君健:《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47页。该论文原载于《经济研究》1961年第6期,署名欧阳凡修。
(2)相关成果参见刘永成:《论清代雇佣劳动---兼与欧阳凡修同志商榷》,《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裘轼:《关于中日学者对明清两代雇工人身份地位问题研究的评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蒿峰:《明代的义男买卖与雇工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吴量恺:《清代前期农业经济中的短雇与资本主义萌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5期等等。
(3)黄冕堂:《清代“雇工人”问题考释》,《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1期,第142页。
(4)罗芲:《“农民佃户”所雇“耕作”之人的等级问题---与欧阳凡修同志商榷》,《学术月刊》1983年第6期,第60页。
(5)参见仁井田陞:「中国の農奴·雇傭人の法的身分の形成と変質---主僕の分について」,『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隷農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第147-193页;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八章。
(6)参见重田德:「清律における雇工と佃戸---『主僕の分』をめぐる一考察」,『清代社会経済史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5年,第81-97页。
(7)参见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第315-388页。
(8)参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奴婢制の再考察---その階級的性格と身分的性格」,『中国古代国家と東アジア世界』,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15-147页。
(1)参见高桥芳郎:《宋至清代身分法研究》,李冰逆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六章、第八章及附论。另外,除本文介绍的日文研究成果外,日本学界其他相关研究的信息可参见丹乔二:《日本学术界关于从宋至清佃户、奴婢、雇工人在法律上的身份的讨论》,冯佐哲编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95年第6期。
(2)参见经君健:《关于明清法典中‘雇工人’律例的一些问题---答罗仑先生等》上、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4期、2008年第1期。
(3)蒋燕玲:《论清代律例对雇工人法律身份的界定》,《社会科学家》2003年第9期,第151页。
(4)周邦君:《清代四川农村雇工问题:一个乡土角度的考察》,《古今农业》2005年第4期。
(5)冯永明、常冰霞:《从契约到名分:明清雇工人法律形象的衍变》,《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85页。
(6)《大明律》卷四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第47页。
(1)高桥芳郎:《宋至清代身分法研究》,第166页。
(2)《大明会典》规定,“其役使奴婢,公侯之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管志道:《从先维俗议》卷二“分别官民家奴婢义男因以春秋之法正主仆议”条有:“考律令,虽有奴婢见家长之条,亦有奴婢犯家长之禁,然唯许公侯及三品以上官畜奴婢。有籍没者,但赐功臣之家为奴,而品官不与焉。”参见李东阳:《明会典》卷五十九,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76年,第1014页;《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子部,第88册,第273页。
(3)参见小山正明:「明·清時代の雇工人律について」,『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365-388页。
(4)参见应槚:《谳狱稿》卷三,杨一凡编:《古代判牍案例新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6册,第189-192页。
(5)龚大器《(新刊)招拟指南》(万历五年,北京大学图书馆藏,LSB/7585)卷首的“招拟或问”曰:“或问:义子过房在十六以上,及未分有财产、配有妻室者,凡有所犯,俱以雇工人论是也。若用钱雇募在家佣工者,如有所犯,当作何项人论断?《指南》曰:此真雇工人也。查《比部招拟》,内有……二项俱佣工人,比部俱引雇工人论罪,是为真雇工人无疑。大凡律称‘以’者,盖有所指,所谓与真犯同罪是已。如无真雇工人,则所谓‘以’者无落着矣。如‘以窃盗’、‘以监守’、‘以枉法’等,盖有真,然后有‘以’也。议者率以雇募用工者作凡人论,则所谓雇工人者是何等人也?比部为法家宗主,凡有所疑即当据以为法矣。”
(1)《大明刑书金鉴》,国家图书馆藏,SB13109。该书为残本,作者不详。经君健推断该书成书于万历五年之后、万历十六年之前,参见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220页;张伯元认为该书成书于万历之初,参见张伯元:《律注文献丛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39页。
(2)《明神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一“万历十五年十月丁卯”条,《明实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5年,第3585页。
(3)《明神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一“万历十五年十月丁卯”条,《明实录》,第3585页。
(4)岸本美绪:《明清时代的身份感觉》,熊远报译,森正夫等编:《明清时代史的基本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79页。
(1)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四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95页。该律注于康熙五十四年刊刻面世,其所注之律为顺治四年颁行、康熙九年修订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关于顺治律的颁行时间究竟是顺治三年还是四年,学界尚有争议。具体可参见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五章第一节。)
(2)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二十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条,第753页。
(3)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四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之律上注,第196-197页。
(4)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二十刑律之斗殴“良贱相殴”条律上注,第746-747页。
(5)参见孙伦辑:《定例成案合镌续增》刑部斗殴“旗人殴杀当身并白契所买之人(康熙四十六十二月)”案,乾隆中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1)如《王孟箕家训》中有:“凡人家道稍温,必蓄仆婢。彼资我之养,我资彼之力,盖相依而成人家。彼既有力,何处不可依人,而谓彼非我则无以为生者误也。……惟工雇童稚,应门捧茶。若又稍稍难为,明年并无肯为工雇者。”参见陈宏谋辑:《五种遗规》之《教女遗规》卷下,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第151-153页。
(2)如孙之騄《二申野录》卷八“崇祯十七年甲申夏六月朔”条的夹注便有“按明季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矣,然主势一衰,跋扈而去,甚有反占主田产,坑主赀财,转献新贵有势,因而投牒兴讼者,有司亦惟力是视而已。物极必反,以是顾六等一呼,从者猬起,回忆情状,毛发悚然”的记述。参见杨国宜编:《明朝灾异野闻编年录---原〈二申野录〉》,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7-228页。
(3)参见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附录一“明季奴变考”,北京:北京出版社,2014年,第234-235页。
(4)《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十一月癸丑”条,《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七册,第757页。
(5)参见光绪《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一十刑部八十八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条,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九册,第843页。
(6)参见小山正明:「明代の大土地と奴僕」,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357页。
(7)参见岸本美绪:《冒捐冒考诉讼与清代地方社会》,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94页。
(8)对于汉人社会中的奴仆,如果是满人熟悉的类型,比如卖身为奴者,清朝廷通过法律规定加以严格约束,使其符合满洲风俗。但对于满人并不熟悉的奴仆类型,比如皖南佃仆,便解放其身分以调和满汉之别。雍正帝认为除非确有文契等证明主仆关系外,如果“文契不存、不受豢养”,则“似世仆而非世仆”,不能将其贱视为奴;出于移风易俗的考虑,雍正六年朝廷又发布条例宣布将其开豁为良。参见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八章第六节。此外,从雍正元年到雍正十年,雍正帝连续下旨废除了山西、陕西的乐籍,又豁除了浙江堕民、闽广疍户以及常昭丐户等群体的贱籍。这些被开豁为良的贱民都没有特定的主人,他们对于满人来说同样是陌生的。可以说,雍正时期关于贱民和奴仆等一系列规定都是相互关联的,对于国家治理和统一法律而言具有积极的影响。岸本美绪则指出,雍正皇帝的开豁贱民与雍正五年条例的颁行,看似背道而驰,一个赐贱民以“解放”,一个容忍和放任良民沦为奴婢,但在客观效果上都有促进身份流动化的意义。参见岸本美绪:《冒捐冒考诉讼与清代地方社会》,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第194页。
(1)梁懋修:《定例续编》卷五,转引自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第145页。
(2)参见光绪《清会典事例》,第九册,第844页。
(3)参见光绪《清会典事例》,第九册,第843页。
(1)参见经君健:《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附录资料四《乾隆二十四年〈刑名条例〉“名例”》,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256-257页。
(2)参见光绪《清会典事例》,第九册,第845页。
(3)参见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二十八刑律斗殴下“奴婢殴家长”第十一条例文按语,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40页。《大清律例通考》成书于乾隆年间,该书对乾隆四十三年前增删修改过的《大清律例》条文进行了考证,并加注按语。
(4)参见光绪《清会典事例》,第九册,第845-846页。
(5)参见《刑部尚书喀宁阿等奏议改“雇工人”条例折》,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42页。
(1)参见全士潮等辑:《驳案新编》卷二十一刑律斗殴“雇佣之人殴死雇主仍同凡论”,何勤华、张伯元、陈重业等点校:《驳案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04-406页;《刑部尚书喀宁阿等奏议改“雇工人”条例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一辑,第40-42页。
(2)参见《军机大臣和珅等奏遵旨议改“雇工人”条例折》,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一辑,第43-44页。
(3)参见光绪《清会典事例》,第九册,第844页。
(4)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三十六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条,http:∥www.terada.law.kyoto-u.ac.jp/dlcy/index.htm。该书成书于光绪二十六年,电子资源据光绪三十一年刊本整理。
(1)经君健:《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245-246页。
(2)例如“浙江山阴县民娄育初因被辞砍伤雇主致死”案,参见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三册,第1394-1395页。
(3)例如“雇工刃伤家长照殴伤本律拟流(刘洪亮)”案,参见沈沾霖辑:《江苏成案》卷十三刑律“奴婢殴家长”条,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八册,第152-153页。
(4)高桥芳郎:《宋至清代身分法研究》,第187-188页。
(1)参见祝庆祺编:《刑案汇览》卷三十九良贱相殴“遣奴殴死同主雇工”条,《刑案汇览全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013页。
(2)岸本美绪曾整理过乾隆后半期以后在捐考资格上受限程度不同的四个等级,其中并不包括“雇工人”。参见岸本美绪:《冒捐冒考诉讼与清代地方社会》,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第211页。
(3)参见祝庆祺编:《刑案汇览》卷三十九良贱相殴目“遣奴殴死同主雇工”条,《刑案汇览全编》,第20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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