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正义的肯认与自我的二分
Recognition as Social Justice and the Compartmentalization of the Self
作者:汤云;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7,213(06):-97-103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正义;霍耐特;肯认;核心领域;平等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zx2016-sb134);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qy201757)
中文摘要
在霍耐特的理论建构中肯认是一种制度性美德,也是分配正义的目的,这种目的不限于分配所隶属的经济领域,而关乎个体自我的建构。这一建构的特征是平等主义的,因此霍耐特称为"平等的伦理生活"。霍耐特这一肯认理论面临某种不自洽,遵循截然不同的两个原则而建构的自我无法统合到同一个自我概念中,这种不自洽无法以纯理论的方式解决,因为它反映了社会环境的某种结构性特征。
参考文献
(1)Recognition一词通常被译作承认,但为了更好地表达该词意中“肯定”及“认可”两种不同的含义,特别是在霍耐特理论中涉及的家庭领域中子女获得的来自父母的爱以及“肯定”维度,本文因此将其通译为肯认。
(2)参见Nancy Fraser and Axel Honneth,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A Political-Philosophical Exchange,London:Verso,2003,p.177.除特别注明,文中均为作者自译。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周穗明译,翁寒松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4页。
(1)Nancy and Axel,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pp.139-140.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第107页。
(2)Axel Honneth,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 Studies in Contemporary German Social Thought,Cambridge:Polity Press,1995,p.38.除特别注明,文中均为作者自译。中文版见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1)Fraser and Honneth,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pp.147-148.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第112页。
(2)Honneth,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pp.164,177.中文版见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第125、134页。
(3)Michael Walzer,Spheres of Justice: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New York:Basic Books,1983,p.13.中文版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15页。
(1)Nancy and Honneth,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pp.142,152-153.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第109、116页。
(2)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Ronald Dworkin,Justice for Hedgehogs,Cambridge,London: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part 5.
(1)Nancy and Honneth,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p.140.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第107页。
(1)这里涉及肯认的反身性(reflexivity)问题,即他人的尊重和尊敬和自我尊重和尊敬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并不是直接转化的,来自他人的很高的尊敬有时并不等同于很高的自我尊敬;同理,来自他人的很低的尊敬有时也不妨碍当事人具有很高的自我尊敬。由此可以看出,尊敬的核心范围并不是一个绝对概念,它影响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但无法对所有人都构成统治性的影响,因此这里的“代价”可以不必是严格意义上的代价。对此问题的相关的讨论,参见Walzer,Spheres of Justice,pp.272-280.中文版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65-376页。需要强调的是,肯认的反身性无法消解尊敬的核心范围,例外的情形之为例外反而证明了核心范围对人们的活动的控制。此外,如果霍耐特是对的,即肯认是一种制度性美德,那么,尊敬意义上的肯认就不能交给个人(肯认的反身性),而应该被看作是社会责任。
(2)Nancy and Honneth,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pp.149-150.
(1)Walzer,Spheres of Justice,p.256.中文版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55-256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