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据属性理论的重构——刑事证据“四性说”的提出与意义
The Theoretical Re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Nature in China——The "Four Natures Said" and Its Significance
作者:张斌;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196(01):-138-152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四性说;证据效;证明效;证据能力;证据力;证明能力;证明力;瑕疵证据;情况说明
Key words: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3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司法证明的理论与实践”(NCET-13-0395)
中文摘要
传统三性说在刑事诉讼中理解和适用均存在困难,尤其是无法准确解释中国法语境中的瑕疵证据、情况说明等证据问题,这是需对传统三性说进行理论完善的主要原因。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可以划分为证据过程与证明过程。表达证据过程的参数是证据能力和证据力,表达证明过程的参数是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按照四属性说,瑕疵证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证据力待定,不是证据能力待定或者可补正排除的非法证据;在案件实体法事实证明问题上,应当总体否定情况说明的证明效力,建立明确的证明能力禁止规则。四属性说比三性说更具有知识性和实用性,比两性说更加准确和适用,是一具有理论拓展价值和历史承继性质的证据属性理论。
参考文献
1 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3-165页。
2 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04-110页。
3 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0页;崔敏:《诉讼证据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73页。
1 参见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44页。
2 吴家麟:《论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
3 有学者根据证据是具有主观性,将证据划分为三类,首先是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它们的客观性较强;二是客观性与主观性混杂的证据,主要体现为人证;三是主观性较强的证据,主要指鉴定意见。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参见吴家麟:《论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
4 参见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5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明确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两院三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第27条、第2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1 参见张继成:《事实,命题与证据》,《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2 参见周洪波:《修正的事实说——诉讼视野中的证据概念新解》,《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
1 参见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第245页。
2 参见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18页。
3 参见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张保生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49页。
4 参见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05页。
1 参见高忠智:《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0页。
2 笔者在另一篇论文中详细论证了证据“存在论上的真”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证据方法的存在,二是作为证据资料的存在。参见张斌:《证据概念的学科分析——法学、哲学、科学的视角》,《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 参见克罗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第118页。
2 参见罗森贝克,施瓦布著,戈特瓦尔德著:《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815页。
3 参见克罗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第208页。
4 参见林钰雄著:《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第253页。
5 参见克罗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第208页。
6 参见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第253页。
1参见张斌:《证据概念的学科分析——法学、哲学、科学的视角》,《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 参见万毅:《论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2 参见陈瑞华:《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法学家》2012年第2期。
3 参见周欣、马英川:《论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与特征》,《法学杂志》2012年第11期。
4 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3页;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第142页。
1参见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法学》2007年第7期。
1 参见李春刚、王凯:《办案情况说明的证据学思考》,《证据科学》2009年第2期。
2 当然,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例如悔罪态度、是否自首立功对其量刑具有实质影响。但是笔者坚持认为,关于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事实需要严格证明方式,因此应当禁止采用情况说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事实。即使在悔罪态度问题,也要严格情况说明的制作程序,不能将其作为讯问的威胁手段。
1 参见张斌:《证据概念的学科分析-法学、哲学、科学的视角》,《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2 参见克罗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第208页。
1参见张斌:《证据概念的学科分析-法学、哲学、科学的视角》,《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 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新版),张凌译,金光旭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2 德国刑诉法证据使用之禁止的规范对象是法院的审判行为,即禁止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使用已取得之特定证据,参见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第262页。
3 参见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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