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疆域:性质、特点及形态
The Territory of a Country: Its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s
作者:周平;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196(01):-13-21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疆域;国家主权;管控;治理;边疆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的边疆及边疆治理理论研究”(11&ZD122)
中文摘要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都是在一定的地理空间范围中展开的。国家占据或控制的地理空间范围,就是国家的疆域。纵观人类历史,国家不仅将占有一定的疆域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条件,而且总是努力地维护自己的疆域,甚至不断地去拓展自己的疆域。在人类活动的范围不断拓展和国家自身不断发展变化的双重作用下,国家的疆域也处于变化之中,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呈现不同的形态。在民族国家时代,主权成为国家这种政治形式的本质规定。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国家的疆域也可划分为主权性疆域和非主权性疆域两种基本的类型。国家为了巩固和维护自己的疆域,并充分发挥疆域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就必须对疆域进行管控和治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对疆域的管控和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大主题。
参考文献
1当然,这里所说的边疆,绝不止于传统的陆地边疆,还包括海洋边疆、空中边疆、底土边疆,以及利益边疆、战略边疆等新形态边疆。关于边疆对于国家发展的影响,可参阅笔者《边疆在国家发展中的意义》一文,载《思想战线》2013年第2期。
1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第8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437页。
2 关于民族国家的形成及性质、特点问题,可参阅笔者的《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和《民族国家与国族建设》两篇文章,分别载于《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4期和《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3期。
3 古代国家的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都是在某种文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文明不仅构成了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底蕴,而且支撑着国家的发展。可是,国家反过来又巩固了这种文明,为文明的发展和传播提供政治保障。近现代国家是从古代国家发展而来,文明对国家的影响不可低估。从总体上看,国家的建立、治理和发展,文明都发挥着浓厚的影响。
4 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52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6-167页。
6 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265页。
7 “国家发展”是笔者为了描述和分析国家政治单位的整体进步状态而构建的一个概念,指国家通过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治理而稳定政权、增加社会财富、提升公共利益、建立必要的安全保障,以及获得较好的外部环境和产生国际影响力而达成的整体性进步。关于此概念的论述,可参阅笔者的《边疆在国家发展中的意义》一文,载《思想战线》2013年第2期。
1 在英文中,表示国家占有或控制的地理范围的词是“territory”。但是,在国家的主权原则和相应的制度确立之前,“territory”指的就是国家占有或控制的地理范围;而在国家主权原则和相应的制度确立以后,“territory”指的就是主权管辖的地理范围,即领土。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国家时代的“territory”与前民族国家的“territory”存在根本性质的差别。在翻译为中文的时候,前民族国家时代的“territory”,应翻译为“疆域”;民族国家时代的“territory”,才应翻译为“领土”。
2 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74-258页。
3 从形式上看,民族国家给民族披上了国家的外衣,具有了国家的形式,同时也使国家具有了民族的内涵,从而实现了民族与国家的有机结合。但就其本质而言,民族国家则是一套保障民族——国内居民凝聚而成的群体——认同于国家的制度安排。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民族才与国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4 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74-258页。
1 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是不得以提出主权要求的方式冻结相关国家的领土要求的;1963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第1962号决议《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宣言》为保证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服务于全人类的目的,规定“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据为一国所有”。
1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b)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2.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57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i)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ii)海洋科学研究;(iii)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第77条:“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里“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4 由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南极、国际海底区域和外层空间等并无主权归属,对其探索和利用,只能服务于全人类的利益。
1国家的边疆,就是国家的边缘性疆域,是客观存在和主观构建相结合的产物。具体的论述,可参阅笔者的《边疆在国家发展中的意义》一文,载《思想战线》2013年第2期。
1 陆地边疆的外部边缘线(边际线),在民族国家及其世界体系形成之前,就是国家的疆域的外部边际线。在民族国家时代,随着国家的主权原则和主权体制的建立,陆地边疆的外部边缘线就是国家的边界,它由相邻国家通过条约确定。
2 联合国先后于1963年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宣言》,1967年通过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8年通过了《宇宙航行员协定》,1972年通过了《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1975年通过了《关于登记射入太空外层空间实体的公约》,1979年通过了《月球条约》,逐渐构建了一个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3 于沛:《从地理边疆到“利益边疆”——冷战结束以来西方边疆理论的演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
1 于沛:《从地理边疆到“利益边疆”——冷战结束以来西方边疆理论的演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
2 陈迎春:《战略边疆:助推中国和平发展的切入点》,《世界地理研究》2011年第6期。
3 于沛等:《全球化境遇中的西方边疆理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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